王晓亮与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晓亮,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系王晓亮父亲),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村会计,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晓亮与被告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亮、被告红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晓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红星村给付欠款8617元,利息自2005年9月至2018年3月合计12年零6个月利息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为37224元,本息合计45841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25日,红星村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六公司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该工程占用王晓亮承包的养殖场土地4336平方米,应给付王晓亮补偿款34688元。此补偿款已打给红星村,由红星给付王晓亮。但红星村只给付王晓亮26071元,尚有8617元至今未给付。经王晓亮多年来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款及利息。
红星村承认王晓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给付欠款8617元,但认为利息请求过高,同意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承认王晓亮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晓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欠款应予给付,故对王晓亮给付欠款86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晓亮要求自欠付之日起按24%给付利息,被告同意按6%给付利息,因原、被告间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晓亮临时占地补偿款8617元,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
二、驳回王晓亮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即472元由吉林前郭经济开发区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