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齐孟杰、朱某1等人为了不让蠡县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蠡县握纽庄村装麻山药,迫使卖麻山药的货主张某、齐某1、齐某3用“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货车配送麻山药,用车辆将通往张某、齐某1、齐某3等人冷库的路堵住不让拉麻山药的大货车通过。
二、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蠡县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蠡县握纽庄来装张某、齐某1等人的麻山药,被“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被告人齐孟杰将货车轰走,后“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到握纽庄要说法,被告人齐孟杰与刘某3纠集多人持红缨枪、弩等到齐某1、张某等人的冷库对“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进行辱骂,迫使其停止在蠡县曲堤一带的麻山药运输业务。
三、2017年1月10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齐孟杰让代某盯着在蠡县装麻山药的货车,后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刘闯、朱某在蠡县西庞果庄与大曲堤村交界的一个丁字路口处用铁锤将刘某2的天龙牌大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两侧大灯砸烂,直接损失价值1477元。
四、2017年2月15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蠡县大曲堤村林曲路东头路口附近,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朱明星、被告人刘闯用长刀和长把镰刀将到蠡县握纽庄村拉麻山药的任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门玻璃、后视镜及车两侧前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2229元。
五、2017年3月5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在蠡县曲堤镇耿庄村村东篮球场北侧的东西道上,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朱明星、朱某1用铁棍将在蠡县握纽庄村装麻山药的赵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167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分别赔偿被害人任某、刘某2、赵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张某、齐某1、齐某3对被告人齐孟杰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某供述、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齐某1、张某、齐某2、刘某2、任某、赵某陈述、被砸车辆照片、蠡县公安局曲堤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蠡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辨认笔录、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证明、蠡县公安局留史分局刑警队证明、情况说明、蠡县公安局留史分局刑警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流皓货运”账本复印件、蠡县看守所关于对被告人齐孟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及有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破案经过、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