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2 0:00:00

齐孟杰、朱明星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孟杰,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住蠡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明星,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蠡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主动到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闯,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住蠡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主动到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马某1、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齐孟杰、朱某1等人为了不让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握纽庄村装麻山药,迫使卖麻山药的货主张某、齐某1、齐某3用“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货车配送麻山药,用车将通往张某、齐某1、齐某3等人冷库的路堵住不让拉麻山药的大货车通过。2、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蠡县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握纽庄来装张某、齐某1等人的麻山药,被“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被告人齐孟杰将货车轰走,后“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到握纽庄要说法,被告人齐孟杰、刘某3纠集多人持红缨枪、弩等到齐某1、张某等人的冷库对“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进行辱骂,迫使其退出提供服务。3、2017年1月10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齐孟杰让代某盯着在西庞某村装麻山药的货车,后被告人齐孟杰伙同朱某、被告人刘闯在西庞果庄与大曲堤村交界的一个丁字路口处用铁锤将刘某2的天龙牌大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两侧大灯砸烂,直接损失价值1477元。4、2017年2月15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蠡县大曲堤林曲路东头路口附近,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朱明星、被告人刘闯用长刀和长把镰刀将到握纽庄村拉麻山药的任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门玻璃、后视镜及车两侧前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2229元。5、2017年3月5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在蠡县曲堤镇耿庄村村东篮球场北侧的东西道上,被告人齐孟杰伙同朱某1、被告人朱明星用铁棍将在握纽庄村装麻山药的赵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1677元。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齐孟杰自愿认罪,被告人朱明星、被告人刘闯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谅解,请法庭对三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齐孟杰、朱某1等人为了不让蠡县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蠡县握纽庄村装麻山药,迫使卖麻山药的货主张某、齐某1、齐某3用“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货车配送麻山药,用车辆将通往张某、齐某1、齐某3等人冷库的路堵住不让拉麻山药的大货车通过。

二、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蠡县大曲堤“同信配货中心”的货车到蠡县握纽庄来装张某、齐某1等人的麻山药,被“流皓货运”配货站的被告人齐孟杰将货车轰走,后“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到握纽庄要说法,被告人齐孟杰与刘某3纠集多人持红缨枪、弩等到齐某1、张某等人的冷库对“同信配货中心”的人员进行辱骂,迫使其停止在蠡县曲堤一带的麻山药运输业务。

三、2017年1月10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齐孟杰让代某盯着在蠡县装麻山药的货车,后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刘闯、朱某在蠡县西庞果庄与大曲堤村交界的一个丁字路口处用铁锤将刘某2的天龙牌大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两侧大灯砸烂,直接损失价值1477元。

四、2017年2月15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蠡县大曲堤村林曲路东头路口附近,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朱明星、被告人刘闯用长刀和长把镰刀将到蠡县握纽庄村拉麻山药的任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门玻璃、后视镜及车两侧前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2229元。

五、2017年3月5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在蠡县曲堤镇耿庄村村东篮球场北侧的东西道上,被告人齐孟杰伙同被告人朱明星、朱某1用铁棍将在蠡县握纽庄村装麻山药的赵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及车大灯砸烂,直接损失共价值167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分别赔偿被害人任某、刘某2、赵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张某、齐某1、齐某3对被告人齐孟杰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某供述、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齐某1、张某、齐某2、刘某2、任某、赵某陈述、被砸车辆照片、蠡县公安局曲堤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蠡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辨认笔录、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证明、蠡县公安局留史分局刑警队证明、情况说明、蠡县公安局留史分局刑警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流皓货运”账本复印件、蠡县看守所关于对被告人齐孟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及有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破案经过、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孟杰、朱明星、刘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或退出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明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明星、刘闯因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犯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孟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三被告人请法庭从轻处罚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孟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朱明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孔卫映

审判员姜雷

人民陪审员刘静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