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樊孝佳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孝佳,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孝佳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孝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孝佳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孝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孝佳的工人罗某1在被害人舒某工地上打了半天工,被害人舒某欠罗某1半天工钱130元未支付。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樊孝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垫付了罗某1的半天工钱130元。自2016年12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樊孝佳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舒某催要工钱,被害人舒某一直未付。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樊孝佳伙同朱某2(另案处理)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西门以讨要工钱的名义持刀殴打了被害人舒某,强迫被害人舒某拿1000元钱解决问题,被害人舒某被迫给了樊孝佳1000元,其中500元现金,500元微信转账。经检验,被害人舒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1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孝佳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检验证明;6、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孝佳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劳务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孝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舒某系高新区一套装修房的包工头。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舒某与被告人樊孝佳口头约定将该房屋的刮瓷工程交由被告人樊孝佳包工。次日,被告人樊孝佳带领工人罗某1和朱某1(真实姓名朱某2)前往该房装修时,被害人舒某告知被告人樊孝佳房屋的刮瓷不交给其包工。被告人樊孝佳离开该房屋后,带去的工人罗某1和朱某1仍在该套房屋装修,约定工钱为260元/天。罗某1装修半天后离开,朱某1装修一天后与舒某结清260元工钱。随后,朱某1又在该房屋装修二日。事后,罗某1向被告人樊孝佳和被害人舒某索要半天工钱13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樊孝佳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垫付了罗某1的半天工钱130元。自2016年12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樊孝佳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舒某催要代其垫付的工钱,被害人舒某一直未付。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樊孝佳与朱某2(即朱某1)商议后将被害人舒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西门,被告人樊孝佳手持跳刀以讨要工钱的名义殴打了被害人舒某,强迫被害人舒某拿1000元钱解决问题,被害人舒某被迫给了樊孝佳1000元,其中500元现金,500元微信转账。经检验,被害人舒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7年4月11日晚上21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樊孝佳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樊孝佳的家属与被害人舒某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微信转账记录。

证明:2017年1月25日罗某1收到樊孝佳微信转账480元(其中130元为代舒某垫付的半天工钱)。

二、证人罗某1的证言

证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其被被告人樊孝佳喊去刮瓷给舒某打了半天工,后来是被告人樊孝佳通过微信红包给其工钱130元。

三、被害人舒某陈述

证明:被害人陈述其欠被告人樊孝佳带来的一个工人的半天工钱130元没给,案发当天被告人樊孝佳带着另一人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门口殴打被害人,其中樊孝佳拿着一把跳刀,逼着他付了500元现金和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的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钱的事情。

四、被告人樊孝佳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舒某欠其工人罗某1和朱某1的工钱650元,其多次找被害人舒某讨要未果,案发当日被告人樊孝佳和朱某1一起持刀在青云谱区楞上花园门口殴打了被害人舒某,并强迫被害人舒某给了其1000元了结此事。

五、人体损伤检验证明。

证明:经检验,被害人舒某伤情为轻微伤。

六、辨认笔录

证明:辨认人罗某1辨认出朱某2是与其一起装修的工人,辨认人樊孝佳、舒某辨认出朱某2系殴打被害人的同案犯。

七、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樊孝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八、常住人口信息。

证明:被告人樊孝佳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九、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樊孝佳的家属和被害人舒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同意谅解被告人樊孝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孝佳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与劳务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樊孝佳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樊孝佳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舒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孝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芳芳

人民陪审员雷志强

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