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宋某甲、宋某乙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高安市。2015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高安市。2014年8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袁某1、袁某2、袁某3(后三人另案处理)合谋到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工地强行要在该工地做事、送石料。在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先后两次到高安市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工地,均以中汽森泽商贸城征用了老袁村、宋家村土地为由,采取喝止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叫骂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股东,阻拦工地装土车和装石料车等方式强行要在该工地做事、送石料,逼迫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股东同意到工地送石料。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宋某甲在拦阻工地土方车时被工地负责人刘某制止,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便用拳头殴打刘某,后工地股东宋某1在劝阻时也被殴打,导致宋某1、刘某受伤。经鉴定,宋某1、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袁某1、袁某2、袁某4(后三人另案处理)合谋到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工地强行要在该工地做事、送石料。在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21日,先后两次到了高安市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工地,均以中汽森泽商贸城征用了老袁村、宋家村土地为由,采取喝止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叫骂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股东,阻拦工地装土车和装石料车等方式强行要在该工地做事、送石料,逼迫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股东同意到工地送石料。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宋某甲在拦阻工地土方车时被工地负责人刘某制止,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便用拳头殴打刘某,后工地股东宋某1在劝阻时也被殴打,导致宋某1、刘某受伤。经鉴定,宋某1、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赔偿了宋某1、刘某的医疗费用,得到了宋某1、刘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他在中汽森泽商贸城周边道路监理部负责维护施工环境和纠纷调解。案发当日上午10点45分左右,宋某1打电话告诉他说工地有四个后生在阻工,要求送材料,他就来到工地上看见是月潭的“鸡公里”和两个不认识的后生,他就叫他们跟工地施工方多沟通,这些人就说施工方给出的价格做不出,还说“如果自己做不成,其他人都不要去做。”这时他们看见平安大道的延伸道路有工程车在拖土,于是他们就跑去拦下这些车辆,并阻止车子拖土,拦下其中一辆车子,并拉开司机的车门叫人家把土拖回去,他就上前去叫他们不要拦车,这时其中一个高个子说他收了别人的礼,不停地侮辱人,随后另外一个后生就用身体朝他顶过来,于是这两个人就一起上来用拳头朝他头部和身体打,宋某1和“鸡公里”就来拖住这两个后生,宋某1也被这两个人打伤头部。他的头部被打破了,身上也被抓破了,左手大拇指拉伤了,一件上衣也被撕烂。宋某1的嘴唇被打破了。

2、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从项目部回到工地上,就看到“鸡公里”和二个后生站在工地路口,“鸡公里”就对他说你们的材料不要叫人送了,要不然工地全部停下来,其说完刚好一部工程车拉土过来,那另外两个后生就拦下这辆工程车,问司机是哪里人,问司机哪里拉过来的土倒到哪里去。周边道路项目指挥部的刘某主任就跟他们说不要阻工,这两个后生就对刘主任说要让他们做,不然工地停工,刘主任就对工程车司机讲继续做事,不要理他们,这两个后生就戳骂刘主任,并站到工程车前面,刘主任就去拉开他们,这两个后生就去打刘主任,他就去拉开他们,在拉的过程中,其中一个个子高点用拳头打他头部和下巴,他看到刘主任身上受伤,衣服被扯烂。是拳打脚踢,这两个后生他们自己说是月潭人。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点钟,月潭村有四人来到中汽森泽周边道路工程工地谈要做工地送石子,宋老板和刘某跟他们谈同等条件价格可以送,他们不同意,讲送不出,其中有一辆拖土的车子开出来倒土,他们就拦下来,不给倒土,刘某就去拖住他们,其中两个后生就将刘某打了,宋老板去劝架,也被他们打。

他们来了三次,第一次来没有阻工。第二次来时间大概是2017年5月中旬的样子下午,他和几个小工在平安大道把没有用完的塑料管转到搅拌站来,这时就来了五个人,下车就叫其停工,不能做事,他就问为什么不能做事,他们就说送料的事情没有说好,五个人的态度非常不好,下车就骂人,他就打电话给刘主任,说月潭人又在这里阻工,刘主任过来了就叫他们回去,不要到这里闹事。他们骂人都是骂了些你们这些“狗戳个”、“卖瘪崽”之类的难听的话。他知道三个人是旁边村里的,分别叫袁某4、“鸡公里”、“袁某4”,其余两个没有报名。第三次就是昨天(2017年8月21日)发生的事。

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拉了一车废土准备倾倒到工地指定的地方,有三个青年男子过来拦住他的工程车,当时车上有一车土,他们气势汹汹对他说:停下来,不能倒,把车倒出去!这时,他车子后面又停了三四辆装满土的工程车不能上坡去倒土,没过多久,一个工地上管事的男子过来叫他把土拉上坡倒掉,那三个人就讲不能上去,而且其中二个男子追打叫他上去倒土的管事的男子,工地老板之一宋总也过来了,去拉那两个打人男子,过了几分钟后,那两个打人的男子走了,被打的管事男子上衣被扯烂了。

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点30分他接到高某电话,说“袁某4”、“鸡公里”等四人在森泽工地要叫老板来谈,约11时他接到宋某1电话,说“鸡公里”他们在工地打了刘主任(刘某)。

6、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0日晚上,他和袁某4、宋某甲、宋某乙商量好第二天上午一起去森泽周边道路工地上找老板谈一下送沙石的事。第二天10点多钟,他们四个人找工地姓宋某2负责人问老板会来吗姓宋某2说不知道,袁某4打了电话给胡某,胡某有事过不来,宋某甲就不高兴,一直骂骂咧咧,还说工地老板一年到头这样“捉汕”,然后就把一台落电扇拔掉线打翻在地,宋某甲和姓高的吵了几句,说“捉汕”。说完之后他们看到有车子送石子进来,他们四个人就问姓高的“这不是有人在送石子吗,是不是不让他们送”宋某甲过去凶了司机几下,说不要下货,这石子他们当地在送,他和袁某4各自拦了一辆送石料的货车,袁某4就给胡某打电话问能不能赶快过来,把石子的事谈下来,好送货。然后袁某4就去买水买饭了。袁某4走后,宋某1(工地股东之一)和刘主任过来,宋某甲跟宋某1说这材料不是优先当地人送吗,怎么叫了别人送,之后宋某甲就到做土方的车子旁边说全部停下来不要做事,说当地就有土方,先拖当地的。然后刘主任就过来,不让宋某甲阻工,把宋某甲推开来,两人就推来推去打起来了,宋某乙就过去帮忙打刘主任,他看到他们俩追着刘主任打,他就拖宋某甲和宋某乙,拦住了他们。宋某1也去拖,可能在拖的过程中被打到了。

他们去了工地三次。第二次是2017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袁某4、袁某4、宋某甲、宋某乙去工地没找到老板,看到姓高的负责人在那里,其说不管送材料的事,他们当时很生气,袁某4拦了一辆装土的车子,他叫两个小工停下来不要做,小工被迫不得不停下来。宋某甲、宋某乙在边上戳戳骂骂,骂“狗戳个”、“卖别崽”之类骂人的话。第三次就是发生打架的事,袁某4真名叫袁某2,“鸡公里”是他。

7、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的时候,袁某4打电话袁某1,说是项目部已经有人送石料,袁某1把这个事告诉了他。他跟宋某甲走的近,宋某甲是月潭村宋家村的,中汽森泽也征用了宋村的土地,宋某甲也想到该工地做事,还邀上了宋某乙。第二天下午,他、袁某1、宋某乙、宋某甲、袁某4一起到中汽森泽项目部,袁某4说现在项目部的工地上已经有人送石料,宋某1答应他们送,竟然没通知他们。他们当时决定先去阻工,袁某4拦了一辆装土的货车,袁某1叫工地的小工停下来,不要做了。他、宋某甲、宋某乙就在边上叫骂,骂“狗戳个”、“卖瘪崽”之类骂人的话。

2017年8月20日,他和袁某1、袁某4、宋某甲、宋某乙5人约定第二天上午9点钟到项目部去要谈送石料的事情。2017年8月21日上午9点钟,他跟袁某1、宋某甲、宋某乙四个人去了项目部工地的棚子。宋某甲问姓高的男子工地有没有在送石料,姓高的男子说近半个月都没送料了。宋某甲就骂姓高的,他们看见2辆送石料的货车来送石料,他和袁某1就各自拦了一辆,跟司机说“你们不能下料,给开回去。”宋某甲骂姓高的男子更凶,感觉快要打了,他见情况不对就开车回去了,袁某1、宋某甲、宋某乙留在工地上,后来他才知道,宋某乙、宋某甲把姓高的和处理纠纷的刘主任打伤了。

8、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高)公(司)鉴(临)字【2017】638号、639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宋某1、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9、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宋某1的医疗费用,得到被害人刘某、宋某1的谅解。

10、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于2017年8月30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与宋某乙及袁家村的袁某1(外号鸡公里)和袁某2(外号袁某4)看到森泽周边道路修建是在他们月潭村的地盘上,就相约去工地上要点事情做,他和宋某乙先后两次参与到中汽森泽周边道路项目部要做工程。

第一次是2017年6月份一天,他打电话约袁某2、宋某乙一起去问工地送材料的事,袁某4是他朋友送过去的,到了工地上袁某1就去和工地上的姓高的负责人吵架,戳戳骂骂说“你娘戳瘪”之类的骂人的话,袁某2拦了一辆土方车,他和袁某1就拦着工地上小工做事,叫小工不要做,小工就停下来没做,之后他们就回去了。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1日上午9点钟,他和袁某2、袁某1、宋某乙到了工地先去了工棚,工棚里姓高的负责人在那里,他们就骂,他还把工棚里的落地扇拔了线推倒在地,没有多久他们发现有两辆车子送石料过来,袁某1和袁某2就过去各自拦了一辆,气势汹汹的骂司机,叫司机开走,不能到这里送,袁某2说他没吃早餐,去买吃的了。袁某2走了之后来了两个人(一个是宋某1、一个是刘某主任),他当时不认识,刘主任就问你们想干什么,他就反问你想干什么,刘主任就冲过来推了他一下,叫他不要阻工,他当时就很生气马上反推了一下。然后就互相推搡打起来了,宋某乙就来帮他,然后他们两个就打刘主任,宋某1和袁某1就在旁边拖架,把他们分开后,他们就回去了。刘主任衣服被撕烂了,身上挨了打。

12、被告人宋某乙的供述证实:中汽森泽征用了他们宋家的土地。2017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宋某甲、袁某2、袁某1(外号“鸡公里”)、袁某4一起去工地上问工程做,他们到了那里,就看到袁某4在骂工地上姓高的男子,工地上的工人也停下来没在做事,袁某4打电话给工地上的老板问能不能送石料,说工地老板报的单价做不出,就在工地上骂老板,过了一下他们就回去了。

2017年8月21日上午他和宋某甲、袁某2、袁某1约定一起到工地上的工棚,看到姓高的一个人在里面,宋某甲、袁某2、袁某1三个人就指着姓高的骂,宋某甲把工棚里的电风扇推倒在地后指着姓高的骂“狗戳的,工地上有没有送石料”,姓高的回答半个月就没有送料了。过了五分钟之后,有两辆送料的货车到工地来送料,袁某2、袁某1两个人就去拦住这两辆送料的车子,并要司机把车开回去,不让下料,送料的司机就把车子开出了工地,袁某2就去买早餐去了。姓高的男子就打电话到刘主任,这个时候,他们看到两辆装土的货车也开到工地上来,他和宋某甲就把那两辆装土方货车拦下来,要司机把车开回去。这时刘主任和宋某1一起来到工地上,刘主任就说有事好好说,不要去拦车子,宋某甲就很生气的对着刘主任说“谈你娘戳憋,没有什么好谈的。”刘主任也生气了,就用手在宋某甲胸口推了一把。宋某甲就直接用拳头对着刘主任脸部打,他看到这个情况后,他也用拳头打刘主任,在刘主任背上打了一拳,他还把刘主任的衣服撕烂了。宋某1就把他拦下来了,然后他们就回去了。他和宋某甲打了刘主任,宋某1在劝架,有没有被他们打到,他不知道。

另有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7号、(2014)高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明

人民陪审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谢云娥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兰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