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陈某某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丽、雷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金平(已判决)和高贝贝(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通过对沙、水泥等装修材料的控制,组织高敬云、宁福星、宁跃峰、卫自民、齐全春(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形成以陈金平负责管理及沙、水泥等原材料的采购和买卖,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财务管理,高贝贝负责强迫业主高价购买其销售的沙、水泥和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的犯罪集团,高敬云负责记工和发放工人工资,宁福星、宁跃峰、卫自民、齐全春为施工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强行阻拦多名业主或其他外来施工人员正常装修施工,并强行向其高价销售沙、水泥等装修材料或高价搬运地板砖,从中牟利。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金平(已判决)和高贝贝(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通过对沙、水泥等装修材料的控制,组织高敬云、宁福星、宁跃峰、卫自民、齐全春(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由陈金平负责管理及沙、水泥等原材料的采购和买卖,被告人陈某某有时负责开票,高贝贝负责强迫业主高价购买其销售的沙、水泥和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高敬云负责记工和发放工人工资,宁福星、宁跃峰、卫自民、齐全春为施工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强行阻拦多名业主或其他外来施工人员正常装修施工,并强行向其高价销售沙、水泥等装修材料或高价搬运地板砖,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及无前科。

2.指定管辖决定书显示:平顶山市公安局、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宝丰县公安局、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宝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显示:本案的受理及立案侦查情况。

4.豫森时代小区业主关于使用欧神诺瓷砖、冠珠陶瓷用户及用量清单、豫森时代新城小区使用沙霸沙的业主名单显示:该小区用户使用瓷砖及使用沙霸的沙的情况。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流水账目明细及制作说明显示:公安机关扣押笔记本等物品情况,及自2017年7月23日至9月6日高敬云的流水账目明细,后经整理并经高敬云确认签字。

6.照片四张:宝丰县公安局民警到平顶山市豫森小区张贴举报通告的情况。

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7年9月1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11月14日被抓获情况。

8.刑事判决书显示:同案犯陈金平等人已被判刑情况。

9.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显示:本案的侦破以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被抓获情况。

10.同案人陈金平供述:我自2017年4月份开始,在豫森小区经营沙、水泥生意,这个小区就我、高贝贝、陈某某经营的,没有其他人。我一般负责进沙、水泥,高贝贝负责领着工人在小区干活,有时高贝贝和我不在,陈某某也帮忙开票。由高敬云记账,计算出多少工钱,我将钱交给高敬云,高敬云再和几个工人平分,剩余的盈利由我和高贝贝、陈某某我们双方平分。一般不定时结算,十天半月或者一个月结一次。

我们和小区业主或者外来送货的工人没有发生过冲突。有时因为送地板砖,高贝贝不让外来的工人送,会和业主或工人吵几句,我就劝高贝贝,我们一般不强制业主非得使用我们的工人,如果业主自己搬的话,就让业主自己搬,如果业主没有工人,就会使用我们的工人搬运。

10.同案人高敬云供述:我大概是2017年4月11日左右去豫森时代新城干活的。陈金平、陈某某、高贝贝是老板。陈金平是陈某某的弟弟,高贝贝是陈某某的儿子。我在那里给小区业主拉沙、水泥还有地板砖,这些活都是通过老板陈金平、陈某某、高贝贝给我们安排的,每次都是业主直接找的他们,然后他们再给我们干活的打电话通知我们过去干活。

因为这个小区只有陈金平一家负责供应沙、水泥等原材料,别的人进不来,所以比别人的贵。我知道我们老板阻挡过两次外面其他人送来的沙和水泥,三次外面拉进来的地板砖。高贝贝看见外面送货的人,都是喊我们几个工人挡着车,然后高贝贝威胁送货的人,谁敢自己送货就把谁的手指头剁了,一般送货的人看我们人多,就不敢送了。陈金平、陈某某负责进货、管账和发钱。我们在这干活的人有九个人,我记账,干活少,他们几个干活。

我们每次干活都是陈某某或高贝贝给我们开的票。

你们根据扣押我的两本流水账整理出来的账目明细,我已核对过没有出入。

一般我们按照老板陈金平、高贝贝安排的活,陈某某有时候也安排,我们干完活后,第二天下午结前一天的账。结完账,陈金平把钱给我,我再和工人们把工钱平分。

11.同案人宁福星供述:我是2017年8月20日前后,经高敬云介绍到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干活,老板是陈金平和高贝贝,控制着卖沙和水泥,我就是给小区的业主送沙、水泥和地板,活也是他们安排的,平时高敬云领着我们去干活。我们阻挡过外面送水泥、沙、地板砖的车不让他们上料,我们自己上的料。一般都是高敬云带我们去阻挡的,到场后有时高贝贝在,有时候是陈金平在。平时,我们也没见过老板和小区的业主们吵过架。平时都是高贝贝开票。

12.同案人宁跃峰供述:我是2017年7月经朋友介绍去平顶山市西铁卢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当建筑工人,业主装修房子用的沙、水泥和地板砖都是我们用小推车拉的。每天早上我们先去老板陈金平、高贝贝、陈某某处,他们三个谁在那里谁派活。高敬云负责管事、算账,他平常和我们一起干活,一般是高贝贝给我们派活,然后给高敬云开票据,干完活陈金平根据票据结算。业主们先去找老板谈价钱,如果愿意用的话就用,不愿意的话他们的料会被高贝贝挡住,送不到楼上。

我见过4、5次高贝贝拦着从外面拉沙进来的拉货工人不让其卸料。

13.同案人卫自民供述:大概今年六月,老高让我到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当上料工,当时给我说这个小区上料的事咱们包了,别人来不能干。去后,我知道老高是我们几个搬运工领头的,老高上面的老板是高贝贝,高贝贝的老板是他舅陈金平。平时这个小区业主装修时上料,高贝贝负责揽活,老高带着我们几个人干活,业主们装修用的沙、水泥都必须从陈金平那里买,地板砖是业主自己买,送到小区必须由我们几个人负责装卸,哪个业主不想用高贝贝的沙或水泥了,高贝贝就让我们几个工人去阻拦,然后让业主必须去用高贝贝提供的东西。

15.同案人齐全春供述:大概两个月前,我经人介绍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西铁炉村豫森时代新城小区跟着当地的一个叫陈金平的老板干活。干的是搬运沙和水泥的活。平时都是老板陈金平的外甥高贝贝联系的活,小区哪家业主装修房子用多少水泥和沙了,我们就送过去。别人的沙和水泥进不到小区,如果进来,高贝贝就会拦住不让进,也没有业主敢这么做,因为在平顶山几乎每个小区都是这种情况,都存在沙霸现象。

16.证人刘某1、赵某1、李某1、刘某2证言:证实平顶山市豫森时代小区的沙霸现象。

17.证人李某2、赵某2、李某3证言:证实平顶山市豫森小区的沙霸现象以及自己的房屋在装修地板砖时遭遇了强买强卖的情况。

18.证人侯某、高某、张某1、兰某、姬某、文某证言:证实自己的房屋装修外包给一个叫张某2师傅,不知道有无沙霸阻拦现象;姬某另证实在装修过程中遭遇强买强卖的情况。

19.证人李某4证言:主要证实在给豫森小区的业主送地板砖时遭遇到了沙霸。

20.被害人程某陈述:自己的装货工人在给豫森时代小区的业主送地板砖时遭遇的强买强卖现象。

21.被害人李某5陈述:欧神诺瓷砖店在给豫森小区的业主送地板砖、墙砖时被该小区的沙霸强迫高价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22.被害人邓某陈述:平顶山市豫森小区的沙霸现象。

23.被害人张某2陈述:自己在给豫森时代小区的业主进行装修时遭遇的强迫高价购买沙的现象。

24.被害人樊某陈述:自己在装修房屋时被强迫有偿接受小区沙霸搬运地板砖的服务。

25.被害人刘某3陈述:自己在豫森小区给业主装修房子时被迫高价购买该小区的沙和水泥的情况。

26.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八份:刘某1辨认出陈某某、高敬云、陈金平、卫自民、宁福星、齐全春、宁跃峰、高贝贝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赵某1辨认出齐全春、卫自民、高敬云、陈某某、宁跃峰、高贝贝、宁福星、陈金平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李某1辨认出陈金平、卫自民、齐全春、宁跃峰、宁福星、高贝贝、高敬云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刘某2辨认出高贝贝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邓某辨认出陈金平、卫自民、宁跃峰、宁福星、高贝贝、高敬云、陈某某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张某2辨认出陈金平、卫自民、宁跃峰、宁福星、高贝贝、高敬云、陈某某、齐全春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姬某辨认出高贝贝、卫自民、宁跃峰、宁福星、高敬云、齐全春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李某4辨认出高贝贝、卫自民、陈某某、宁福星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樊某辨认出高贝贝、高敬云系豫森时代新城小区内阻止外来搬运工干活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晓娜

人民陪审员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何晓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何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