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张文龙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龙(绰号小龙),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木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至8月23日,薛某(已判刑)欲低价收购五味子,找到被告人张文龙、陈某、纪某(二人均已判刑)帮助其收购,张文龙伙同薛某、陈某、纪某在木兰县东兴镇刘忠沟屯二队东河口处设卡,拦截上山采摘五味子的农民,以低于市场价格每斤2元的价格共收购刘忠沟屯农民被害人冀某、徐某1、邵某1、杨某1、邵某2、邵某3等21人在山上采摘的五味子,使上山采摘五味子的村民产生恐惧心理,影响恶劣。张文龙、薛某、陈某、纪某在此次交易中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张文龙于2017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五味子采摘收购承包合同、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人赵某、王某1、崔某、孟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1、胡某2、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文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薛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木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勘察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龙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五味子,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文龙系从犯,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薛某雇用陈某、纪某及被告人张文龙在2016年8月19日至23日期间,在木兰县东兴镇刘忠沟屯二队东河口处设卡,拦截上山采摘五味子的村民,以低于市场价格每斤2元共收购刘忠沟屯村民被害人冀某、徐某1、邵某1、杨某1、邵某2、邵某3等21人在山上采摘的五味子,使上山采摘五味子的村民产生恐惧心理,影响恶劣。张文龙等人在此次交易中非法获利约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木兰县公安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登记表等:2016年8月19日至23日,木兰县东兴镇青山村居民张文龙伙同陈某等人,在木兰县东兴镇刘忠沟屯二队设卡,强行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刘忠沟屯村民邵某2等多人采摘的五味子,张文龙于2017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薛洪亮、陈继友、纪洪顺已分别被木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户籍证明:张文龙系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青山村居民等身源信息情况。

(1五味子采摘收购承包合同、兴隆林业局证明、情况说明:2016年8月6日兴隆林业局药材公司与新民林场职工徐某2签订秋季五味子采收合同。兴隆林业局药材公司隶属兴隆林业局下属单位,对兴隆林业局施业区内野生中药材有管理和经营权。兴隆林业局药材公司与徐某2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止,有收购74-98林班五味子的权利,在收购前有管护权,但无论在管护和收购过程中均无强制收购五味子的权利。

(1证人王某1、崔某的证言:其二人给张文龙收购五味子是买卖关系,收购价格每斤为3元至3.5元,张文龙给其二人分别提每斤0.7元和0.5元。他们开一台车把车停在下山必经之路,就收五味子,邵某2、邵某3等人采山货下山时被张文龙等人给拦截住,然后发生争吵,其二人没有威胁、恐吓、殴打强行拦截车辆行为,张文龙、陈某、纪某有这种行为,价格是张文龙定的,张文龙拦截邵某3一伙,郭某二人,冀某他们一车人,邵某1一车人,他们拦车强行收购大约有4到5千斤。

(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8月17日13时,张磊让其给收五味子5元一斤,张文龙和一个人来和其说收五味子山是他包的,第二天张文龙来和其说他和张磊谈完了按3元一斤收,白天其按3元一斤收的,晚上背着张文龙每斤给卖五味子的村民补上2元钱。

(1证人孟某的证言:王军先后到其家卖过二三次五味子,其是每斤4.5元收的,下山收的是每斤3.5元到4元。

(1证人辛云路的证言:兴隆林业局药材公司同徐某2签订了二份五味子采收承包合同,其中一份签订的日期是2016年8月16日,地点是新民林场施业区74-98林班的五味子采收,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那份五味子采收地点是新民林场和刘忠沟的五味子采收。

(1被害人胡某1、张某、邵某2、胡某3、杨某2的陈述:2016年8月23日6点多钟,邵某1开四轮车拉着其等人与邵某4、邵某3、王某3等10多人上山采五味子,晚6点多钟回家走到小二队时,看到河坎上停着两辆车,车路过时张文龙让停下,并说这山是他包的。开车的邵某3没停,后来张文龙开车在后边追,在超车时尾部扫到手扶拖拉机上,因为路窄车被撞翻到沟里了。其等人去采山多次,卖给王某1五六次,每斤以2元到2.5元的价格卖的,卖给王某2是每斤5元。胡某3上山采五味子五六次,刘忠沟屯有三家收五味子的,王某1、莫某给张文龙代收,还有王某2收,张文龙是3元一斤收的,王某2是5元一斤收的。杨某2卖了55斤,邵某1卖了58斤,王某3卖45斤,拦车的人说老板是张文龙。

(1被告人张文龙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刘忠沟收五味子4到5天,刘忠沟有两家给其代收的,一个是孟小子,还有王四,其开车到刘忠沟二队时,在超越四轮车时听到咣当一声,其就把车停下来看到拖拉机掉沟了,并有人说这人快不行了,其就开车把人送到东兴镇医院,从收五味子时到8月23日止收了22300斤,开始收是每斤3.5元、4元到4.5元,在收五味子期间雇的纪某、陈某,每天给他们工资100元。

(1同案犯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与张文龙薛某是朋友关系,在收五味子时薛某雇的其每天给120元,其是小工负责抬袋子啥的,薛某是老板,3元一斤收的五味子,给王某1每斤提0.7元,刘忠沟王老五、东兴镇街里每斤5元收的,老百姓不是自愿卖给薛某的,为了拦截采摘五味子的老百姓,在东联村小二队东河口设卡收五味子,老百姓不卖就强行收。

(1同案犯纪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份,其到薛某家玩,他说雇其给他收五味子,每天给100元负责装卸车的活。第二天其开他的面包车到刘忠沟河口处看到王四收了不少五味子,其就装车拉走了,在收购五味子时其拿电警棍,薛某拿一把弹簧刀,张文龙每斤是3.5元收的,老百姓不愿意卖给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龙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农民将山产品低价出售,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文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文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长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