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刘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本院(2016)川10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三年”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被告人刘波被先行羁押的14日,其刑期应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淋的刑期应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体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体杰的刑期应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