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黄美容、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黄美容、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美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桂明,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645672137。
  法定代表人:陈世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宇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盛,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肇庆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95376074F。
  法定代表人:梁一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仲如,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黄美容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美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案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枚君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