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黄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莺,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莺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爽、代理检察员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黄莺使用票版切割机、打印机、电脑等工具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及汽车票,并以火车票每张20元、汽车票每张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沈阳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民警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山东堡路8巷飞飞吉祥图文社内将被告人黄莺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蓝色底火车票51张、汽车票165张、车票半成品及用于伪造车票的打印机1台、电脑1台、票版切割机1台。其中,伪造的蓝色底火车票票面价值为人民币12887.5元,伪造的汽车票票面价值为人民币8662元。后经沈阳铁路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核实,在铁路部门实名制购票系统中未出售过上述火车票,该51张蓝色底火车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黄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电脑1台、打印机1台、票版切割机1台、蓝色底火车票51张、汽车票165张;沈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治安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组装电脑影印件、票版切割机影印件、车票票版影印件、邮件信封影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送检火车票真伪查询的意见;辽宁省交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鲁某、汪某、韩某、唐某证言;被告人黄莺的供述;汪某对黄莺的辨认笔录、韩某对黄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莺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汽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莺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物:组装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票版切割机一台,均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立群

法官助理陈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若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