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云、仙桃市长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学云、仙桃市长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学云(曾用名刘炎平)。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仙桃市长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俊彬。
再审申请人刘学云与被申请人仙桃市长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刘俊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9004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学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鄂96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刘学云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民申32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的房屋执行后是否已办理过户手续、刘俊彬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等基本事实未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鄂96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伍新明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王兴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