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邓某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1,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2,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1,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邓某2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吴某1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1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2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邓某1、邓某2、吴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1、邓某2、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2提议后与被告人邓某1共谋伪造安顺市龙宫景区门票进行倒卖。后由邓某1通过网络查询到制作假门票的人,对方将假门票制作样本通过微信发给邓某1,邓某1又将假门票制作样本通过微信发给邓某2,邓某2看后表示可以。邓某1即通过微信与对方商定按照样本制作假门票900余张,每张票面150元。一星期后邓某1到贵阳取回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同时,为便于将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进行倒卖,邓某1又在贵阳私刻了“龙宫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票证专用章(散客)”一枚。邓某1回到安顺后将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和私刻的“龙宫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票证专用章(散客)”一枚交给邓某2。由邓某2在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上加盖“龙宫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票证专用章(散客)”后分三次将伪造的400张龙宫景区门票交给其妻子被告人吴某1,由吴某1将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进行倒卖后非法获利6万元,被告人邓某2、吴某1夫妻二人分得赃款4万元,被告人邓某1分得赃款2万元。2016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某2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吴某1到龙宫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某1抓获归案。2016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某2家中查获赃款4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炭窑村凉风洞内查获邓某2藏匿的另外500张伪造的龙宫风景区门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1、邓某2、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安顺市龙宫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玲的证言,被告人邓某1、邓某2、吴某1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1、邓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后伪造价值135000元的龙宫景区门票900张,并由邓某2将伪造的龙宫景区门票400张交给被告人吴某1倒卖,非法获利6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1、邓某2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吴某1的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1、邓某2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吴某1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2提议伪造门票后倒卖,被告人邓某1为主制作假门票倒卖,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吴某1受邓某2安排倒卖伪造的门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1、邓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审理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1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邓某2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吴某1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四、查获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上缴国库。
五、查获的假龙宫景区门票500张,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法没收。
六、继续向被告人邓某1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志康
陪审员邓金琼
人民陪审员陈兴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