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白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雪中,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白某某预谋后,利用相关学校使用水卡、饭卡的漏洞,通过淘宝购买了icopy3读卡器和复制器以及部分空白卡片,先后将驻马店市卫生学校水卡、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水卡、河南省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的水卡及饭卡破解后进行复制,其中复制驻马店市卫校水卡333张(未充值)、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水卡457张(437张未充值)、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饭卡50张及水卡5张。后被告人白某某化名黄建,通过自己的QQ号33×××47、电话170××××5947与学生联系进行销售,通过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的两名学生(身份未查明)以每张20元的价格卖出水卡20张,每张卡内实有金额60余元;通过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的王某1以每张20元的价格卖出水卡5张,每张卡内实有金额50元,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卖出饭卡50张,每张卡内实有金额223元。被告人白某某共计获利5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任某、姚某、王某1、蒋某、李某、于梦真、王某2、郑某、褚某、乔某、田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遂平县公安局在白某某处扣押的圆通速递单1张及拍摄的从白某某处扣押的伪造的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河南工业贸易学院提供的学校收缴伪造的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从王雪忠处扣押的用于复制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河南工业贸易学院提供的学校现使用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现使用水卡与白某某伪造的水卡对比照片1张、拍摄的从白某某处扣押的伪造的驻马店卫生学校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驻马店卫生学校提供现学校使用的水卡的照片1张、拍摄的驻马店卫生学校现使用水卡与白某某伪造的水卡对比照片1张、拍摄的从白某某处扣押的用于复制的河南省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的水卡照片1张、拍摄的从王某1处扣押的伪造的河南省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饭卡照片1张、拍摄的白某某用于复制的王乐乐饭卡的照片1张,

一审法院查明

遂平县公安局从白某某手机内提取的水卡截图6张,遂平县公安局提取的白某某向淘宝卖家购买的可以复制水卡、饭卡的复制机的相关手续截图10张,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份,遂平县公安局提取的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7月1日王乐乐的饭卡资金明细表,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出具的谅解书,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白某某系初犯,且其家人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

二、对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海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