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侯冬月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侯冬月,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

审理经过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冬月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扬、代理检察员付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冬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侯冬月在其经营的“和平鸽图文社”内通过淘宝网以每张人民币3元至5元的价格购买空白的火车票、汽车票票版,使用其打印社内的计算机、打印设备伪造火车票、汽车票,并以每张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不特定人员用于报销。2017年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倒卖火车票的男子闫某某的供述,于当日15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山东堡路6-1号“和平鸽图文社”内将正在伪造车票的被告人侯冬月抓获,并在现场搜出伪造的火车票99张(红色票版15张、蓝色票版84张),票面价值人民币28938.50元,伪造的汽车票263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9492.50元,以及用于伪造有价票证的公章、电脑、检票钳、邮寄单等工具。其中,倒卖给王某某1、钱某某、周某某、闫某某伪造的火车票17张,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3271元。后经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辽宁省汽车快速客运站、沈阳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核实,上述查获的火车票、汽车票均系假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冬月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电脑机箱2个、检票钳3个、电脑打印纸1箱、空白顺丰邮寄单42张、空白公章18枚、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伪造的火车票及汽车票、物证照片、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送检火车票真伪查询的意见及伪造火车票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信息查询系统截图4张、证人闫某某、王某某2、王某某3、于某、王某某1、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冬月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冬月伪造火车票、汽车票,并将伪造的车票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冬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冬月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物:电脑机箱二个、检票钳三个、电脑打印纸一箱、空白顺丰邮寄单四十二张、空白公章十八枚,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佳

书记员秦若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