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营乾、王树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耿营乾、王树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营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国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秋芬。
再审申请人耿营乾因与被申请人王树国、景国钧、冯秋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1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营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耿营乾无有力证据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其对涉案新密市城区金铂宫1号楼1单元13楼13001号房产已经实际占有,且耿营乾无有力证据证明未办理登封市少室路南段东侧的涉案房产房屋过户登记非其自身原因造成,故不支持其要求法院对该房停止强制执行的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耿营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营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