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
王鹏、徐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
张雪
出生日期
1982年12月8日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身份证号码
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57号2号楼二单元102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王隽、张昌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54号
指控事实
2011年7月始,犯罪嫌疑人丁亮利用家中电脑和打印机,从他人处购买空白车票进行伪造并出售,自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雪根据丁亮要求通过上述工具伪造车票并出售。后犯罪嫌疑人丁亮、张雪被查获,在二人位于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住处查获用于伪造车票的打印机三台、台式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孔机一台,空白火车票版、汽车票样若干,打印票据461张,其中,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共74张,经鉴定均为伪造假票,面值共计人民币7872元。
指控罪名
伪造有价票证罪
量刑建议
丁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张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丁亮的辩护人:请求对丁亮从轻处罚。
张雪的辩护人:请求对张雪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亮、张雪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亮、张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张雪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丁亮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雪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公安机关自二被告人处扣押的相关山东省汽车客运票、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运发票、内有汽车票的76张的快递信封四个、打印机三台、台式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孔机一台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执行起算
丁亮:刑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张雪: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