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丁亮、张雪伪造有价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本情况

出生日期

1981年8月14日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身份证号码

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57号2号楼二单元102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审理经过

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

王鹏、徐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

张雪

出生日期

1982年12月8日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身份证号码

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57号2号楼二单元102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王隽、张昌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54号

指控事实

2011年7月始,犯罪嫌疑人丁亮利用家中电脑和打印机,从他人处购买空白车票进行伪造并出售,自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雪根据丁亮要求通过上述工具伪造车票并出售。后犯罪嫌疑人丁亮、张雪被查获,在二人位于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住处查获用于伪造车票的打印机三台、台式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孔机一台,空白火车票版、汽车票样若干,打印票据461张,其中,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共74张,经鉴定均为伪造假票,面值共计人民币7872元。

指控罪名

伪造有价票证罪

量刑建议

丁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张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丁亮的辩护人:请求对丁亮从轻处罚。

张雪的辩护人:请求对张雪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亮、张雪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亮、张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张雪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丁亮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雪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公安机关自二被告人处扣押的相关山东省汽车客运票、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运发票、内有汽车票的76张的快递信封四个、打印机三台、台式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孔机一台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执行起算

丁亮:刑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张雪: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厉建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魁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