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与居住在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的被告人马小辉、颜毅、唐胜云、王振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收购他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订的火车票订单号并加价倒卖给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将这些火车票订单号出票后,又加价倒卖给其他被告人或者购票旅客。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10至2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由被告人马小辉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共计592张,涉及哈尔滨至广州Z238次、哈尔滨至上海Z174次、哈尔滨至北京Z18次等车次的火车卧铺票。票面金额共计249182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颜毅从被告人陈丙吉处,以每张3至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陈丙吉伙同被告人刘友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共计310张,包含哈尔滨至海口的Z114次、哈尔滨至北京的Z16次、哈尔滨至北京的Z18次等火车卧铺票,票面价值合计145022元。之后,被告人颜毅又以每张多加1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含有310张火车卧铺票的订单号倒卖给了陈立强。
3.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唐胜云以每张火车票15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倒卖给被告人陈立强。这些订单号包含哈尔滨至广州东的Z238次卧铺火车票共计25张,票面数额15175元。
4.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倒卖火车票订单号谋利为目的,先后以每张15至3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振宇(另案处理)处购买火车票订单号265张。订单号涉及哈尔滨至北京Z18次、加格达奇至北京K498次、佳木斯至北京K340次等火车车次,票面数额共计102076.50元。
5.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国军从被告人陈立强处加价购买了含有740张火车票的订单号。在与被告人宋刚预谋后,由宋刚联络另一被告人程清伟帮助出票。被告人程清伟在明知王国军、宋刚所出火车票系准备用于非法倒卖情况下,仍于2017年1月4日至8日在其经营的火车票代售点内,分多次将上述哈尔滨至北京Z18次、哈尔滨至广州东Z238次等车次的卧铺客票出票。740张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312654.50元。程清伟非法获利800元。出票后王国军将其中的54张火车票倒卖给被告人宋刚,将其中的180张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67700元)倒卖给被告人郭亚全,剩余车票部分被王国军加价卖掉。2017年2月2日,公安人员在宋刚的住处将未卖出的54张火车票查获并予扣押。2017年12月14日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国军主动上缴了75张未卖出的火车卧铺票,含哈尔滨至北京Z18次34张、哈尔滨至北京Z16次41张,现已被扣押。
6.2017年1月间,被告人马军从被告人陈立强处加价购买含有加格达奇至北京的K498次等车次火车票订单号。马军出票后于2017年1月末,在加格达奇火车站将其中的2张K498次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710元)以1200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韩某。2017年2月3日,公安人员将马军尚未卖出的27张K498次车票(票面数额共计9441元)依法查扣。
7.2017年1月末2月初,被告人杜雨坤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的火车票及从被告人陈立强处购买的火车票订单号非法囤积,共计24张(票面数额12511元)。之后杜雨坤以每张加价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购票旅客骆某、王某等人,非法获利3679元。
8.2017年1月间,被告人乔彦生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抢购哈尔滨至广州东Z238次、哈尔滨至北京Z16次等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7298.50元)。之后被告人乔彦生以每张加价200余元的价格,倒卖给购票旅客仲某等人,非法获利2871.50元。
综上,被告人陈立强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192张,票面数额共计511455.50元;被告人马小辉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592张,票面数额共计249182元;被告人颜毅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740张,票面数额共计312654.50元;被告人郭亚全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80张,票面数额共计67700元;被告人唐胜云倒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购火车票订单号25张,票面数额15175元;被告人马军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29张,票面数额共计10151元;被告人杜雨坤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24张,票面数额共计12511元;被告人乔彦生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共计7298.50元。
下列证据经法庭公开开庭质证,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1.扣押清单及火车客票原件照片;
2.售票所出票信息;
3.电话订票信息;
4.微信交易转账记录;
5.2017年哈尔滨铁路局春运订票电子数据及光盘;
6.户籍证明;
7.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李某某、仲某某、裴某某、代某、骆某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葛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8.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唐胜云、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的供述和辩解笔录;
9.辨认笔录;
10.搜查笔录;
11.到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