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陈立强、马小辉等13人倒卖车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强(绰号大强),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车务段海拉尔车站客运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小辉(绰号小马哥),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毅(绰号颜胖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丙吉(绰号小三),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友萍,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胜云(绰号心灵通),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国军(绰号蛇皮),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刚,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清伟,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76号火车票代售点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亚全,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军(绰号阿哥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保洁车间工长,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雨坤(绰号小杜),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唐胜云、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犯倒卖车票罪,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张华军、张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唐胜云、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及其辩护人王勇、辩护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请法庭需对本案证据进行补充侦查,法庭宣布休庭。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书,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1月25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恢复审理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同意恢复审理,并于同年3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张华军、张瑞雪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军、马军、杜雨坤先后联系被告人陈立强,意欲从陈立强处收购2017年春节前后紧俏火车票,进而倒卖获利。后陈立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从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的被告人马小辉、颜毅、唐胜云、王振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所订的火车票订单号并加价倒卖给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又将从陈立强处收购的火车票订单出票后,加价倒卖给其他被告人或者旅客。被告人陈立强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192张,票面数额共计511455.50元;被告人马小辉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592张,票面数额共计249182元;被告人颜毅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740张,票面数额共计312654.50元;被告人郭亚全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80张,票面数额共计67700元;被告人唐胜云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25张,票面数额共计15175元。被告人马军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29张,票面数额共计10151元;被告人乔彦生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共计7298.50元;被告人杜雨坤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24张,票面数额共计12511元。

一审法院查明

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下列书证、物证等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倒卖车票罪的证据:书证、扣押清单、倒卖的火车客票原件及照片、售票所出票信息、电话订票信息、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电子数据、光盘,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等。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与居住在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的被告人马小辉、颜毅、唐胜云、王振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收购他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订的火车票订单号并加价倒卖给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将这些火车票订单号出票后,又加价倒卖给其他被告人或者购票旅客。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10至2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由被告人马小辉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共计592张,涉及哈尔滨至广州Z238次、哈尔滨至上海Z174次、哈尔滨至北京Z18次等车次的火车卧铺票。票面金额共计249182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颜毅从被告人陈丙吉处,以每张3至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陈丙吉伙同被告人刘友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共计310张,包含哈尔滨至海口的Z114次、哈尔滨至北京的Z16次、哈尔滨至北京的Z18次等火车卧铺票,票面价值合计145022元。之后,被告人颜毅又以每张多加1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含有310张火车卧铺票的订单号倒卖给了陈立强。

3.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唐胜云以每张火车票15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抢购的火车票订单号倒卖给被告人陈立强。这些订单号包含哈尔滨至广州东的Z238次卧铺火车票共计25张,票面数额15175元。

4.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倒卖火车票订单号谋利为目的,先后以每张15至3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振宇(另案处理)处购买火车票订单号265张。订单号涉及哈尔滨至北京Z18次、加格达奇至北京K498次、佳木斯至北京K340次等火车车次,票面数额共计102076.50元。

5.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国军从被告人陈立强处加价购买了含有740张火车票的订单号。在与被告人宋刚预谋后,由宋刚联络另一被告人程清伟帮助出票。被告人程清伟在明知王国军、宋刚所出火车票系准备用于非法倒卖情况下,仍于2017年1月4日至8日在其经营的火车票代售点内,分多次将上述哈尔滨至北京Z18次、哈尔滨至广州东Z238次等车次的卧铺客票出票。740张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312654.50元。程清伟非法获利800元。出票后王国军将其中的54张火车票倒卖给被告人宋刚,将其中的180张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67700元)倒卖给被告人郭亚全,剩余车票部分被王国军加价卖掉。2017年2月2日,公安人员在宋刚的住处将未卖出的54张火车票查获并予扣押。2017年12月14日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国军主动上缴了75张未卖出的火车卧铺票,含哈尔滨至北京Z18次34张、哈尔滨至北京Z16次41张,现已被扣押。

6.2017年1月间,被告人马军从被告人陈立强处加价购买含有加格达奇至北京的K498次等车次火车票订单号。马军出票后于2017年1月末,在加格达奇火车站将其中的2张K498次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710元)以1200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韩某。2017年2月3日,公安人员将马军尚未卖出的27张K498次车票(票面数额共计9441元)依法查扣。

7.2017年1月末2月初,被告人杜雨坤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的火车票及从被告人陈立强处购买的火车票订单号非法囤积,共计24张(票面数额12511元)。之后杜雨坤以每张加价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购票旅客骆某、王某等人,非法获利3679元。

8.2017年1月间,被告人乔彦生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抢购哈尔滨至广州东Z238次、哈尔滨至北京Z16次等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7298.50元)。之后被告人乔彦生以每张加价200余元的价格,倒卖给购票旅客仲某等人,非法获利2871.50元。

综上,被告人陈立强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192张,票面数额共计511455.50元;被告人马小辉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592张,票面数额共计249182元;被告人颜毅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310张,票面数额共计145022元;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740张,票面数额共计312654.50元;被告人郭亚全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80张,票面数额共计67700元;被告人唐胜云倒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购火车票订单号25张,票面数额15175元;被告人马军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29张,票面数额共计10151元;被告人杜雨坤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24张,票面数额共计12511元;被告人乔彦生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共计7298.50元。

下列证据经法庭公开开庭质证,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1.扣押清单及火车客票原件照片;

2.售票所出票信息;

3.电话订票信息;

4.微信交易转账记录;

5.2017年哈尔滨铁路局春运订票电子数据及光盘;

6.户籍证明;

7.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李某某、仲某某、裴某某、代某、骆某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葛某某、黄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8.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唐胜云、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的供述和辩解笔录;

9.辨认笔录;

10.搜查笔录;

11.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唐胜云、马军、乔彦生、杜雨坤以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颜毅在庭审时提出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已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不相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颜毅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唐胜云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毅、唐胜云认罪态度较好及家庭生活困难,应当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虑。”的辩护观点,法庭认为,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是有悔罪表现之一,经查属实,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国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刚、程清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丙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友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毅、唐胜云、王国军、程清伟、郭亚全、乔彦生、杜雨坤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陈丙吉、刘友萍、宋刚、颜毅、唐胜云、王国军、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陈立强、马军系铁路职工参与倒卖车票,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立强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国军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小辉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颜毅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丙吉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宋刚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友萍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郭亚全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六万八千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程清伟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唐胜云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马军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杜雨坤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乔彦生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大成

审判员赵丽

审判员张东亮

法官助理黄振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