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公诉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桂清,女,1972年4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刑检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清犯倒卖车票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案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张桂清以1370元价格将2017年9月17日Z384次长春至广州列车的二张下铺出售给旅客王某,票面金额每张617元(两张合计1234元),手续费10元,非法获利126元;二、以2079元价格将2017年10月18日Z384次长春至三亚列车的一张下铺和一张中铺出售给旅客吕某,票面金额分别为955.50元、923.50元,两张合计1879元,手续费10元,非法获利190元;三、以2080元价格将2017年10月28日Z384次长春至三亚列车的一张下铺出售给旅客王某,票面金额955.50元,两张合计1911元,手续费10元,非法获利159元。四、以1040元价格将2017年12月7日Z384次长春至三亚列车的一张下铺出售给旅客王某,票面金额955.50元,手续费5元,非法获利79.50元;五、以1800元的价格将2018年2月22日Z386次海口至长春列车的一张下铺、一张中铺出售给旅客吕某,票面金额分别为805.5元、778.50元,手续费10元,非法获利2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桂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桂清“我心飞扬”微信截图、张桂清“天安人寿小清”微信截图、吕某微信截图、王某微信截图、涉案车票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证明,证人吕某、王某、欧某1、欧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桂清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依法从轻及酌情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桂清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手机(oppo玖瑰金色)及当场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四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宝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