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吴海程、郑婕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程,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暂住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卖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英明、涂萍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婕,女,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暂住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卖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程、郑婕犯倒卖船票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初期间,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在被告人吴海程注册经营的“自由行走的背包”淘宝网店上,销售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厦鼓码头至鼓浪屿三丘田码头、内厝澳码头的船票。其间,被告人吴海程主要负责为游客抢票、购票,被告人郑婕主要负责接受游客订单和相关客服工作。在游客通过上述淘宝网店下单后,被告人吴海程通过直接在厦门轮渡公司官网购买、或通过将提前囤积的船票退票后重新购买的方式订购船票,并将船票加价销售给游客。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利用上述方式倒卖船票共计950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3302元。

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三路301号5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用于倒卖船票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微星“NSI”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NUBIA”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iphone”5c手机1部。到案后,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海程、郑婕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同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海程、郑婕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程、郑婕犯倒卖船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海程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婕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微星“NSI”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NUBIA”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iphone”5c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琪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施梓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