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吴海程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婕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微星“NSI”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NUBIA”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iphone”5c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