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张少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少华,男,生于1980年8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原许昌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住许昌市魏都区。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晓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华及其辩护人任晓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襄城县回民棚户区实施改造,指定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在此期间,古某等五户拆迁户要求城关镇政府委托许昌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梓涵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价值补偿评估,梓涵公司指派员工张少华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评估事宜。张少华明知自己不具备注册估价师资质,于2016年12月19日按照委托事项向城关镇政府出具古某等五户拆迁户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在城关镇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查的情况下,2017年1月10日,张少华冒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某1、王举身份,且擅自变更委托事项中的评估目的和价值时点,虚构无法进行实地勘察的事实,在未附有相关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书的情况下,仍向城关镇政府出具和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数据基本一致、针对拆迁户古照、古某,陈襄志、陈艳辉,铁军亚、丁玉梅,陈襄、陈青志,陈某、陈振杰等五户的许梓房估字(2017)第11-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2452501元、1836409元、3654946元、1770753元、1391120元(前四户评估价值共计9714609)。2017年5月10日,张少华按照古某等人的授意,冒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举、栾根成身份,在未附有相关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书的情况下,私自出具针对陈某、陈振杰,陈襄志、陈艳辉,古照、古某,陈襄、陈青志的许梓房估字(2017)第21-2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2384973元、2313350元、2785984元、2059008元(后三户评估价值共计7158342)。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古照、古某,陈襄志、陈艳辉,陈襄、陈青志,铁军亚、丁玉梅的物品价格认定分别为1431182元、1192090元、1130885元、1814290元,陈某、陈振杰的门面房及附属物经测算总价值1006665元(前三户价格认定共计3754157元,前四户价格认定共计5568447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书证证实。张少华之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且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少华系自首、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襄城县回民棚户区实施改造,指定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在此期间,古某等五户拆迁户要求城关镇政府委托许昌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梓涵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价值补偿评估,梓涵公司指派员工张少华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评估事宜。张少华明知自己不具备注册估价师资质,于2016年12月19日按照委托事项向城关镇政府出具古某等五户拆迁户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在城关镇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查的情况下,2017年1月10日,张少华冒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某1、王举身份,且擅自变更委托事项中的评估目的和价值时点,虚构无法进行实地勘察的事实,在未附有相关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书的情况下,仍向城关镇政府出具和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数据基本一致、针对拆迁户古照、古某,陈襄志、陈艳辉,铁军亚、丁玉梅,陈襄、陈青志,陈某、陈振杰等五户的许梓房估字(2017)第11-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2452501元、1836409元、3654946元、1770753元、1391120元(前四户评估价值共计9714609)。2017年5月10日,张少华按照古某等人的授意,冒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举、栾根成身份,在未附有相关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书的情况下,私自出具针对陈某、陈振杰,陈襄志、陈艳辉,古照、古某,陈襄、陈青志的许梓房估字(2017)第21-2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2384973元、2313350元、2785984元、2059008元(后三户评估价值共计7158342)。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古照、古某,陈襄志、陈艳辉,陈襄、陈青志,铁军亚、丁玉梅的物品价格认定分别为1431182元、1192090元、1130885元、1814290元,陈某、陈振杰的门面房及附属物经测算总价值1006665元(前三户价格认定共计3754157元,前四户价格认定共计5568447元)。2017年6月9日,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通知张少华到梓涵公司,张少华配合到达梓涵公司后被办案民警带回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张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少华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张某、赵某、郑某、王某1、王某2、古某、铁军亚、陈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古某和张少华之间微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襄城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回民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房屋征收委托合同、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许昌恒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委托估价合同及发票、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借条复印件、许昌市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详细信息、许昌恒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估价复核告知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许昌市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对许昌市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复查的公函、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许昌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限期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及逾期解除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函及许昌市梓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回复意见、陈青志等五户对许昌市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异议书、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评估争议投诉书、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处理房地产评估争议的意见、许昌市梓涵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通知书、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涉及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测算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及释义、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具发改价证办文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华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少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少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少华系自首、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少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淑亚

审判员任双军

人民陪审员罗书惠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