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刘小同、刘红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同,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争,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小同因与上诉人刘红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小同、上诉人刘红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小同上诉请求:刘红争赔偿其住院费1547.5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700元,共计2947.5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开庭时,刘红争的陈述都是虚假的。1、刘红争称自己是队长前往阻止,但当时刘红争已不是该队队长。2、其开荒的荒地与刘红争亲家母所阻拦的荒地是两回事。3、因其家里有四口人没有口粮田,队里也不调地,所以其与家人开了一亩多地。开荒时,刘红争是该队队长,刘红争也开有荒地,当时各开各的,没有人说三道四。为了不让其家得地,刘红争上报大队,2016年5月辞去队长职务。4、2016年12月底,其多次找镇、村干部,村干部多次做工作,始终做不下工作,村支书让其去岭上种地,称谁有问题来找大队,轵城镇天江管理区书记也知道该事。其于2016年月底,在岭上耕种约1亩多地,犁地时没人说,种地时刘红争亲家母无理阻拦,同时刘红争也去阻拦并报了警,派出所工作人员到时,其讲明来龙去脉,让他们找大队,当时他们都走了,也不再阻拦。5、2017年2月27号,其再次耕种2016年开的荒地时,刘红争对其耕种岭上的地怀恨在心,蛮不讲理出面阻拦,停了其的拖拉机并拿走摇把,其夺回摇把向拖拉机走去,刘红争趁其转身突然向其大打出手,因其2016年12月摔伤走路不方便,被刘红争按倒在地,刘红争向其头部猛击数拳,其被打失去反抗能力,但刘红争仍不解恨,再次打击其头部,最后其报警,刘红争才离去。6、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近一个月不能干活,刘红争趁机用农药草干宁,把其岭上种的一亩多麦苗打干了。综上,刘红争任队长时不动地,不任队长后,其开荒地经过乡管理区领导、大队领导同意,刘红争阻拦不让耕种,用农药又把其的麦苗打枯干,请求判令刘红争赔偿其医疗费1547.5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700元,共计294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刘红争辩称,刘小同上诉状中所写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1、2009年其开始担任绮里村第十组的组长,直至现在其还一直担任组长;同时刘小同的户口并不在绮里村十组,也没有权利在该组分得耕地。2、刘小同在2016年3、4月份要求分地,而村民不同意,刘小同对此有怨气。组里进行土地调整需要全部组民开会通过,首先组民不同意调整,其次济源当时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因此才无法调整土地。3、刘小同多次到其家找事,还多次在村中张贴大字报对其进行恐吓,甚至对其正常的耕种行为进行阻挡,2016年其的秋种一直到10中旬在民警的干涉下才完成。4、2017年2月27日,刘小同故意到其居民组林带耕种,其作为组长前往阻止,将刘小同的拖车熄火,刘小同即对其大打出手致使其右眼肿伤,后到济源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在未痊愈的情况下就及早出院回到家中休养。5、刘小同所述的打架过程不属实,其在2017年1月13日出车祸断了两根肋骨正在家休养还未痊愈。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对刘小同大打出手,事实上,是刘小同一直对其殴打,刘小同殴打其的时候其仅是阻拦了一下。综上,刘小同将其打伤住院,应该赔偿其的一切损失,刘小同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

刘红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起因是因刘小同引起的,刘红争在整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理由如下:一、包括刘小同在内的全组居民都知道207国道边上的林带不允许耕种,但是2017年2月27日刘小同还是私自去耕种。二、其作为组长前往阻止刘小同耕种,刘小同不听劝阻,其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将刘小同的拖车熄火。车熄火后,刘小同先动手打人,致使其右眼肿伤,在刘小同殴打其过程中,其只是出手遮挡,因此,在该起事件中其没有责任,不应当赔偿刘小同损失。

刘小同辩称,207国道边的林带有很多人都在耕种。刘红争称只是遮挡不属实,事实上其是因伤住院,不可能自己打自己。

刘小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红争赔偿住院费等损失2947.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小同因开荒地曾与刘红争亲家母发生矛盾。2017年2月27日,刘小同再次到207国道旁林带耕种,刘红争前往阻止,将刘小同的拖车熄火。后双方发生厮打,冲突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刘小同于2017年2月27日到济源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多处挫伤、脑震荡。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1547.5元。另查刘小同系退休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小同、刘红争因开荒地发生纠纷,双方本应通过合理途径来解决矛盾,反而发生互殴。双方对发生本次打架都有过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刘小同系退休职工,且已六十七岁,其要求按农村农民工工资计算误工费,因其未提供从事农民工的依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刘小同称系其儿子护理,其儿子在保险公司开完晨会后到医院照顾。因刘小同伤情轻微,其儿子边工作边照顾,一审法院酌定护理费为200元。刘小同的损失为1747.5元,刘红争应赔偿刘小同873.75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刘红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刘小同873.7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红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刘小同提供的证据有:2017年12月2日刘占军出具的证明一份、2017年12月4日刘小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平时打工有收入,刘红争应当支付误工费。

刘红争对刘小同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刘占军、刘小会是兄弟,刘小同只是偶尔去帮忙,并不是常年打工。其也在那里干过,工资按小时结算,每小时只有几元钱。

刘红争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5月10日绮里村委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时是组长,到现在还是组长,该收据是其代表绮里十组向村委交的修路集资款。

刘小同对刘红争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016年5月10日时刘红争还是组长,但是2016年5月20日以后刘红争已经不是组长了。

本院认证如下:刘小同提供的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刘红争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小同、刘红争作为同村村民,应当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日常交往中,应本着平等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本案中,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时,应通过合理途径来解决矛盾,但却发生互殴,双方对发生本次打架都有过错,一审认定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刘红争上诉称发生冲突时,其仅是出手遮挡,但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轵城社区警务队2017年5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冲突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故刘红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小同要求刘红争赔偿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首先,刘小同系退休职工,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退休工资因受伤而减少,其次,刘小同要求按照农村农民工工资计算误工费,但刘小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从事固定工作且有稳定收入,故一审未支持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因刘小同庭审中陈述其儿子护理,其儿子开完会后到医院照顾,故一审根据刘小同所述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护理费为2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小同、刘红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小同负担50元,刘红争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商敏

审判员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邓燕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