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一、贪污罪
1.2008年,徐公立和太康县国土局办公室副主任耿某,为徐公立在郑州市宏都花园的房产购置家具家电,花费6.146万元。在徐公立的授意下,耿某将购买家具家电的发票做了变通,在太康县国土局财务上报销。
2.1994年,太康县财政信用资金公司征用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行政村3596平方米集体耕地,作为办公楼及家属院建设用地。1995年,该公司将其中的2653.6平方米,均分给徐公立等12户财政局人员作为个人宅基地。2003年,太康县对一环路进行拓宽改造,征用该公司原征用的用于办公楼建设的待征路面积,并未占用徐公立的宅基地。徐公立伪造征地资料,被有关单位确认占用了该宅基地。2008年,徐公立之妻贾某根据拆迁户安置方案,从太康县国土局骗领占地补偿款3.0272万元,并购买安置住房两套。这两套安置房市场差价为7.904万元。
2009年,徐公立安排原土地局地籍股长魏某,为上述自己的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证,该处宅基地原面积是191.02平方米。经徐授意,魏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09年12月8日为徐办理了面积为388.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完善了相关地籍手续,徐非法取得197.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197.34平方米的土地评估价为14.717万元。
3.2006年11月,徐公立和他人以太康县鑫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鑫隆公司)名义,开发太康县鑫隆新天地楼盘项目。2007年11月,徐公立谎称该项目是太康县土地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向县政府申请项目开办费、拆迁费。经县领导签字后,太康县财政局给鑫隆公司拨付财政资金60万元。2008年2月,徐公立又安排人员向县政府申请扶持资金,经县领导批示后,太康县财政局给鑫隆公司拨付财政资金28万元。
4.2007年,时任太康县国土局局长的徐公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应评估后进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21宗,合计面积14.9457亩,在没有进行评估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太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以2006年的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2004年初的基准地价交付国有土地出让金,在交付375.7206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办到其儿子和亲属等人名下。经鉴定,涉案土地在2007年的价值为643.619万元。徐公立从中贪污国有土地出让金267.8984万元。
二、受贿罪
2006年,时任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徐公立,明知周口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太康县宏基嘉苑小区时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就进行开发,违规没有进行催缴。在小区房产开始预售时,徐公立看中小区的一套复式楼房,在没有交购房款的情况下,要求该公司经理程某与妻子贾某签订购房合同,并开具25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程按徐要求给贾办理了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2010年4月13日,以贾某名义在太康县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产证。
三、滥用职权罪
1.2006年至2007年,徐公立在担任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应评估后进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25宗,合计面积15.3791亩,在没有进行评估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决定以2004年基准地价出让给个人,收取个人土地出让金349.187万元。经鉴定,该25宗土地在2006年、2007年评估价为655.725万元,致使国有土地出让金306.538万元流失。
2.2007年,张某甲、张某乙、熊某等人违规开发太康县五杨花园项目。太康县政府要求查处,徐公立却安排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招拍挂手续。为少交土地出让金,张某甲、张某乙与五里杨行政村大良村重新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将土地亩数伪造为11.2991亩,后徐公立安排测绘人员以此地亩数绘制了地籍图纸,以11.2991亩补办了拍卖出让手续。经周口市土地局测量,该宗土地实际面积为18.6714亩。按当时的土地出让价格,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221.169万元。另外,徐公立明知五杨花园用地不符合补偿规定,却指使人员违规办理补偿手续,致使政府支出征地补偿款238.7051万元,造成损失66.7507元。
四、骗取贷款罪
2006年12月,徐公立等人在开发太康县鑫隆新天地房地产项目时,为筹集土地出让资金,伪造王某、田某名字的贷款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投资协议书等资料,以土地抵押担保方式,从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骗取贷款1550万元。案发前,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