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X于2009年至今任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管乡镇规划工作。2010年3、4月份,XX县良种场职工李X(另案处理)计划在XX县良种场砖厂建养猪场,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便通过王X(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冯X。冯X到砖厂现场查看后,告诉李X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冯X在李X没有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违规给李X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9月15日李X经XX县国土资源局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2011年5月李X开始施工建设养猪场,开工不久,因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要占用XX县良种场砖厂建粉磨站,经XX县政府出面协商,2012年2月13日,李X的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XX县良种场、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李X获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060万元。
被告人冯X于2017年1月3日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被告人冯X户籍证明(卷宗一P81页),证明冯X于1960年6月2日出生,犯罪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到案经过(卷宗二P1页),证明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冯X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交待了本人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3.聘用干部任免登记表(卷宗一P82页),证明冯X于1998年12月22日经XX县委组织部批准拟聘为XX县规划办副主任,属于聘任干部。
4.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冯X、任XX工作分工的说明(卷宗一P83-84页),证明2009年XX县政府研究决定,乡镇工建项目审批工作,由住建局划分给规划办,2009年8月经XX县规划办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冯X副主任分管镇(乡)村规划审批工作、任XX负责镇(乡)村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员)。
5.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城乡规划部门职能(卷宗一P85-87页),证明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主要的职能和职权范围。
6.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证明及XX县XX镇城市总体规划图(2010-2030)(卷宗一P88-89页),证明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用地位置在XX县XX镇县域体系规划范围内,不在XX县XX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冯X职权范围内。
7.XX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说明及哈尔滨规划设计院设计草图(卷宗一P90页),证明此设计图是冯X帮助李X联系出具的,是哈尔滨规划设计院对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做的规划设计,里面对猪场用房进行了功能分区,是初步设计。
8.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存档材料(卷宗一P91-121页),证明按照规划办用地许可证流程该存档材料至今不全,有部分材料是规划许可证颁发后形成的。
9.《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黑建规[2005]15号(卷宗一P191-199页),证明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卷宗一P200-207页),证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卷宗一P208-231页),证明被告人冯X在为李X办理规划许可证时违反规定,在缺少材料、缺少必备要件的情况下颁发许可证。
12.孙XX、王XX出具的证明(卷宗二P22页-23页),证明2010年其二人没有参与XX县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13.XX县农村信用社塔西信用社规划审批档案(卷宗二P24-54页),证明正常办理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材料和必经的程序。
14.2017年12月22日XX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给李X1000万元补偿金的情况说明(补查证据),证明XX县政府经调查,李X在良种场建猪场获得国土局、规划办的合法手续,前期进行了填坑、平整土地、建设厂房等投入,并考虑李X的预期收益,最终XX县政府研究决定补偿给李X人民币1000万元,并形成2011年8月8日会议纪要。
二、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证人李XX证言(卷宗一P37-40页),证明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10年5月6日发的,存档材料有承包合同(2011年1月1日签订),环评报告批复,用地预审函(无复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2010年9月15日),养殖基地用地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这些材料不齐全,承包合同不应该在发证之后,没有用地预审函复函,没有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包括初核、审核、审批签署意见。
证人任XX证言(侦查卷宗一P41-43页),证明给李X养猪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过程。
3.证人李X证言(卷宗一P44-51页),证明李X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商、畜牧、环保、土地等手续的过程。
4.证人史XX甲证言(卷宗一P52-54页),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规划部门给国土局发用地预审函,国土部门再给规划部门出预审函复函。办理良种场砖厂那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给国土局发用地预审函,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用地申请人李X自己去办理的。
5.证人高XX证言(卷宗一P55-62页),证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前,申请人从利用股领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后,需要到畜牧兽医局审批,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土地承包合同是必须有的,如果是涉及农村承包田流转的还要到农业部门审核并在使用人土地合同上签署意见盖章;如果附属设施中有永久建筑物的还要有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报告批复;如果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把工商注册登记的复印留存,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土地承包合同是必须有的。涉及利用农村土地的需要乡镇政府签字盖章,搞养殖的必须有环评报告批复,畜牧兽医局的审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要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函》和《复函》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只是为了不同的部门便于沟通,以此书面的形式互通信息、沟通协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时候,规划部门需要给国土部门发一份《用地预审函》,我们部门根据土地性质、权属、用途,达到供地条件的给出具《复函》。然后他们制作规划许可证,我们再根据许可决定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设施农业用地没有达到这种常规的流程方式,但是也有这么走流程的。李X办理的该宗备案土地的平面布置图中有永久性建筑物,让李X到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他们受理过程中需要有规划部门设施用地许可作为前置程序和审批的必要流程。
6.证人王X证言(卷宗一P63-66页),证明在李X建养猪场时王X帮助联系的冯X。
7.证人史XX乙证言(卷宗一P67-76页),证明李X找史XX乙承包良种场砖厂建养猪场及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的经过及冯X颁发许可证之前李X尚未取得该块地的合同。
8.证人赵XX证言(卷宗一P77-80页),证明赵XX在2005年开始承包XX县良种场砖厂,一直承包到2010年12月份。
9.被告人冯X供述(卷宗一P9—16页、卷宗一P30—36页、卷宗二P6—13页),证明李X有很多手续没有完善,因为县政府发展养猪事业,时间紧任务重,让李X后补缺的手续,就给李X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许可证是冯X让任XX先填写,冯X拿着证找的主任李XX盖的章,然后把证发给李X了,是李X通过王X找冯X办的。
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X违规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是一年,在李X索要赔款之前已经自然失效及损失数额与冯X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冯X违规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李X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在国土资源局审批之时,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失效;被告人冯X有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渎职行为,其主观上有故意,实际上也发生了严重后果,其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