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系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人刘雨尚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雨尚在担任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对丰县地区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负有监管及征缴、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职责。被告人刘雨尚在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建设单位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后,未依法及时进行征收及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雨尚于2016年8月22日到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案发后,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已启动法定的催缴程序,对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建设单位进行催收,并已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40万余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财政部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雨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张某、李某、田某等人的证言,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刘雨尚的任职证明、催缴散装水泥预收款的手续、责令整改通知书、涉案建设单位的缴款书,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丰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刘雨尚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