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刘雨尚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雨尚,男,1956年12月1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尚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系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人刘雨尚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雨尚在担任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对丰县地区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负有监管及征缴、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职责。被告人刘雨尚在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建设单位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后,未依法及时进行征收及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雨尚于2016年8月22日到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案发后,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已启动法定的催缴程序,对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建设单位进行催收,并已追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40万余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财政部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雨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张某、李某、田某等人的证言,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丰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刘雨尚的任职证明、催缴散装水泥预收款的手续、责令整改通知书、涉案建设单位的缴款书,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丰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刘雨尚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法定程序催收建设单位欠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雨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刘雨尚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所在单位已启动催缴程序,并已收缴部分款项,国家也逐步取消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这一政府性基金项目,可以认定被告人刘雨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雨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雨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武正

代理审判员王道义

人民陪审员李玉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