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赵振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振龙,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满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督员,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因本案,2018年1月15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清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万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振龙系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员,于2016年7月12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矿驻矿管理中心聘为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驻集贤双福煤矿期间,被告人赵振龙未按规定认真核查该矿五个正副矿长证照,造成挂名作业现象。集贤双福煤矿于2017年7月经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批准开工整改,2017年八九月份依次经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管局、双鸭山市煤管局复产验收,处于停产、等待复工状态。2017年9月15日,省市两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召开煤炭生产安全视频会议,驻矿员管理中心主任王某根据会议精神通知取消休假。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振龙私自离岗回家,当晚该矿工人贾某带领范某1、范某2、刘某1、荆某1四人擅自下井进行冒落巷道维修作业发生板顶事故,造成荆某1死亡。经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分局认定,被告人赵振龙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振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振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振龙系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督员,于2016年7月12日与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案发时驻集贤双福煤矿。集贤双福煤矿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为挂名人员,不参与实际管理,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杜某、贾某。该矿于2017年7月经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批准开工整改,2017年8月、2017年9月依次经黑龙江省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复产验收,已完成验收整改,处于停产等待复工状态。2017年9月15日,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主任王某通知驻矿安全监督员周某、周日不休息。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振龙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当晚集贤双福煤矿工人贾某带领范某1、范某2、荆某1等人擅自下井进行冒落巷道维修作业发生板顶事故,造成荆某1死亡。2017年9月17日,集贤双福煤矿投资人刘某2决定瞒报事故,安排人员与遇难矿工家属协商赔偿事宜。2017年9月22日,经群众举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进行核查。2017年9月24日,集贤双福煤矿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认定,被告人赵振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8年1月11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振龙主动到黑龙江省宝清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函,证实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黑龙江省宝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黑龙江省宝清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11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振龙主动到黑龙江省宝清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3.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关于集贤县双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9・16”一般顶板事故的处理决定、集贤县双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9・16”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直接原因系维修巷道时未加强支护,工人违章进入冒落区域作业,失效工字钢棚上方悬空的煤、岩冒落,将人砸伤致死,间接原因系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不力;被告人赵振龙作为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督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9月24日,集贤双福煤矿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4.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驻矿员重点监督事项中包括“一正四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或人、证、岗不符;驻矿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煤矿时,必须经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5.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证实根据宝清县煤矿开工实际情况抽签定岗,每周日休一天,驻矿监督员应24小时在岗,请假应提前按规定填写假条,驻矿监督员每天入井一次,按要求填写“宝清县煤矿安全检查意见书”。

6.会议记录,证实黑龙江省宝清县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监管人员强化管理。

7.关于近期宝清县驻矿员管理情况的汇报、宝清县煤管局会议参加人员签到簿,证实2017年7月31日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召开会议,传达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宣读《宝清县驻矿监督员管理办法》,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赵振龙参加会议。

8.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振龙收到驻矿员管理中心微信群关于驻矿员周某、周日不休息的通知。

9.安全生产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证实2017年9月14日,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向集贤双福煤矿作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静态等待复工复产通知,责令禁止一切生产、整改维修行为。

10.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宝)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荆某1符合生前钝器外作用胸腹部造成气胸、心脏损伤及窒息而死亡。

11.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9月24日,集贤双福煤矿与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机构性质系机关,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系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名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证实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振龙与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岗位为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聘前工作岗位及职务为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员。

14.宝清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岗位分配表,证实被告人赵振龙驻集贤双福煤矿。

15.被告人赵振龙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振龙的自然情况。

16.集贤县双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文件,证实集贤双福煤矿任命杨某,4为矿长,任命阚文友为安全副矿长,任命郑某,4为生产副矿长,任命金某,4为机电副矿长,任命袁某为技术副矿长。

17.证人杨某,4的证言,2011年我就在双福煤矿,是朋友介绍我去的,开始搞内业,做一些证照年检、延续、变更、做开工材料、报表等文字工作。2015年,老板陶某1让我考个证给他当矿长,我就去考了个矿长资格证。从那时候起,我就是名义上的矿长。虽然叫矿长,其实我还是做原来的内业,煤矿的经营管理都不用我参与,我就是给挂个名。双福煤矿法人代表是姚某,实际经营者是陶某1,陶某1把矿买下来,但是一直没办成过户手续。实际管理煤矿的是杜某,负责生产的是贾某,负责技术的是袁某,安全和机电是谁管我不知道,杜某、贾某没有矿长资格证。双福煤矿的驻矿员是赵振龙,代表煤管局对我们生产安全进行监督。

18.证人郑某,4的证言,2016年5月双福煤矿老板陶某1找我谈,因为我有矿长资格证,陶某1想让我到双福煤矿挂名当生产矿长,人不用在矿里上班,就是把矿长资格证放双福矿上,应付煤管部门检查,因为我从2002年就一直在陶某1开的文华煤矿上班就同意了,到双福煤矿挂名生产矿长。双福煤矿的老板是陶某1,大矿长是杨某,4,机电矿长叫金某,4,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们平时不到矿里上班,就是在矿上挂个名。只有煤管部门到矿里检查的时候,我才去矿里,应付煤管部门的检查。实际负责大矿长工作的是杜某,负责生产的是贾某,负责其他方面的是谁我不知道。

19.证人金某,4的证言,我没有在双福煤矿当过机电矿长,但是这个矿的机电矿长是我的名,我只是挂名。这个矿原先的法人是姚某,后来卖给陶某1,我在这个矿当了5年左右的电工,2014年我就离开这个煤矿去别的地方打工了。双福煤矿验收检查的时候,我去过两次应付检查,一次是双鸭山市煤炭局检查,另一次是宝清县煤炭局检查。一次是杜某打电话通知我去的,一次是贾某通知我去的。我就知道杜某和贾某在这个矿上管事,具体是什么职务我不知道。

20.证人袁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6月到集贤双福煤矿工作的,因为我有技术矿长证所以在矿上挂名技术矿长,但实际上我干的是值班井长的活,负责掘进工作,现在煤矿没开工,我在井上也开铲车和干一些杂活。双福煤矿的投资人叫陶某1,但后来陶某2因涉嫌犯罪被佳木斯公安局给刑事拘留了,现在的投资人是陶某2的妻子刘某2,大矿长叫杨某,4,他只负责跑外,他有矿长证,很少在矿上,实际的大矿长是杜某和贾某,但是这两个人都没有矿长证,机电矿长叫金某,4,有矿长证,因为矿里没有他的职务,他也不上岗,只是挂个名,生产矿长叫郑某,4,他不在矿里工作,实际上主抓生产的是贾某,安全矿长叫张宝才,他也不在矿里上班。2017年9月15日,值班井长宋某从井下上来后说5片左回风道附近冒落需要下井去修整。第二天早会,贾某、杜某、宋某还有我商量说找几个人下去处理一下。当晚7点多,贾某领着工人下井清理冒货,10点半左右杜某上宿舍找我说井下有人被冒货埋了,赶紧下井救人,等我赶到井下才知道是荆某1,我们把荆某1从冒货里拽出来后,贾某急救了20多分钟,看人不行了,我们就赶紧把人往井上抬,但绞车又坏了,等修好绞车把人抬到地面已经是凌晨2点多,之后贾某和杜某让我和宋某开矿上的车把尸体拉到集贤殡仪馆,17日早上范某2打电话通知死者家属,家属到了之后我给找的旅店和饭店,中午我就回矿上了。双福煤矿的驻矿员是赵振龙,清理冒货的事没跟赵振龙说,事故发生时赵振龙不在场,事故发生时赵振龙在矿里的话,也不能让人下井清理冒货,就因为他不在岗,贾某才领人下井干活。事故发生那天中午吃完饭,下午2点多钟赵振龙开着白色桑塔纳走了,当天没回来,9月17日下午我在矿上见到赵振龙了,但他9月17日具体什么时间回来的我不知道。

21.证人杜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10月到双福煤矿的,今年4月份老板陶某1因为火药的事被佳木斯公安局押起来了,老板娘刘某2就让我管理煤矿。大矿长叫杨某,4,他有矿长资格证,但是不常来矿上。实际管理煤矿的是我,我没有矿长资格证。生产矿长叫郑某,4,有矿长资格证,但是不在岗,就是顶个名。实际负责生产的矿长是贾某,没有矿长资格证。技术矿长叫袁某,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矿长叫张宝才,有没有矿长资格证我不知道,不在岗,也是顶名的。掘进井长叫宋某,驻矿监督员是赵振龙。煤管部门对双福煤矿的组织机构要求一个正矿长,四个副矿长,必须证照齐全,赵振龙知道无证上岗和顶名上岗的情况,他没提出什么意见。赵振龙都是白天去煤矿,晚上走,一般不在矿上住,有时候煤管局下令,他才在矿上住。他负责监督我们,不让我们非法生产,负责井下作业的一切活动,包括生产、维修、安全都得经过他同意,他要是不同意,我们井都下不了。双福煤矿有两个井口,一个主井,一个副井,出事的地方属于副井的回风道。2017年9月15日,宋某下井巡查时发现副井二段五片倒了三架钢棚,有冒货,可能导致塌方。2017年9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我和宋某、袁某、贾某在一起商量,因为煤矿现在处于整改完毕等着复产通知的时候,不把冒货清理掉,备上钢棚可能影响验收。我们决定由贾某负责,调范某1段的人去清理冒货、备钢棚。定完这个事,我就去市里办事了。我是晚上8点左右回矿上的,9点半左右范某1就给我打电话说井下捂里人了,赶紧下来,我就和袁某、宋某一起到的二段五片,当时就看见贾某、范某1、范某2、刘某1、张某1、司某1正在扒一个连煤带岩石的煤堆,大概有七八吨的样子,我们也跟着上去扒。过了20多分钟,把荆某1挖出来了,当时就不行了。贾某给他做人工呼吸、按胸,最后也没抢救过来。后来就用绞车给拉到地面了。到地面时是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贾某、袁某、宋某我们四个商量了一下,决定先把荆某1的尸体拉到集贤县殡仪馆,等天亮了再由贾某跟老板娘刘某2汇报。然后宋某和袁某就开矿上的车把荆某1尸体送到集贤县,贾某去宝山区找刘某2汇报,我在矿上留守。当时赵振龙没在,9月15日发现这个事没跟他说,9月16日下井的时候他也没在矿上,就没跟他说,如果在矿上肯定得跟他说,不跟他说也下不了井,他可以直接叫停。三架钢棚大概2.4米,在井下看着挺明显的。平时井下巷道挺干净,有了冒货一眼就能看出来。赵振龙平时下井下的时候少。从我到矿上就一直停产,2017年6月开始进入开工整改阶段,2017年9月14号整改完毕后县煤管局来人把主提绞车锁上了,让等复产通知下来后再生产,这次是为了矿上能顺利验收私自干的。

22.证人贾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7月份任现职的,负责井下生产、维修,因为我没有矿长资格证,就叫井长,实际干的矿长的活。煤矿的法人代表叫姚某,实际上应该是陶某1。姚某把矿卖给陶某1了,但是没办理过户手续。按要求煤矿应该有一正四副五个矿长。正矿长是杨某,4,他有矿长资格证,负责跑外,不常来矿上。实际管理煤矿的正矿长是杜某,没有矿长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叫郑某,4,有矿长资格证,但是不在矿上上班,就是顶个名。生产方面实际是我负责。技术副矿长叫袁某,有矿长资格证,在矿上上班。安全副矿长叫张宝才,不认识这个人,我来之后没见他在矿上上过班。机电副矿长叫金某,4,有矿长资格证,但是不在矿上上班,也是顶名的。双福煤矿驻矿监督员是赵振龙。赵振龙没问过我有没有矿长资格证,问没问过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矿上有赵振龙的办公室,但是他不在那住,他自己有车,都是上午开车去,下午或是晚上就走了。他负责监督我们,整改阶段矿上生产作业、设备维修、井下安全都得经过他同意,他要是不同意,我们不能下井。双福煤矿有两个井口,一个主井,一个副井。出事的地方是副井,是回风通道。2017年9月15日,宋某下井巡查后回来跟我说副井二段五片片盘口里总回50米处,有两架钢棚偏棚了,有冒货。我说明天咱们开会商量吧。2017年9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我和宋某、袁某、杜某在一起开了个会,因为冒货的地点属于回风通道,如果不把冒货清理掉,影响通风,不把钢棚扶正,也有继续冒货的可能。这样的话,不光影响煤管部门来验收,我们下井也下不了。会上我们决定,让我亲自带着二段的工人去清理冒货、备钢棚。下午2点钟左右,我给范某1打电话让他带工人来干活。晚上7点多钟某领着范某2、刘某1、荆某1到的矿上,我领着他们四个一起到二段五片冒货的地方。我安排他们几个把冒货清理掉,我和范某1去四片修水泵。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俩修好水泵往五片走的路上,我看见有人晃灯,我跟范某1说出事了,我俩就赶紧往那跑。到那后,范某2说荆某1埋里了。当时我也顾不上问怎么回事,我就上去帮着往外划拉人。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把人拉出来。这期间我让范某1给杜某打的电话,他和袁某、宋某也下来了。我给荆某1做了十多分钟人工呼吸、心脏复苏也没有生命迹象,后来就用绞车给拉到地面了。到地面时是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杜某安排宋某和袁某开矿上的车把荆某1尸体送到集贤县殡仪馆,我和杜某在矿上留守。6点多钟的时候,杜某让我坐车去宝山区跟刘某2把这个事汇报了。事发时赵振龙没在,按规定下井维修得做出方案,经过煤管局同意才行,需不需要经过赵振龙同意我不知道。9月15日发现这个事没跟赵振龙说,9月16日下井的时候他也没在矿上。两架钢棚面积大概2米左右,在井下看着挺明显的。平时井下巷道挺干净,有了冒货一眼就能看出来。赵振龙平时也下井,不常下。出事故时双福煤矿刚刚整改完毕,等煤管部门下复产通知。在等复产通知期间不允许进行井下作业,这次下井是为了保证井下正常通风,我们四个商量完私自干的。

23.证人宋某的证言,2017年7月24日贾某介绍我到集贤县双福煤矿工作,大矿长杨某,4,但是不上班,实际负责大矿长工作的是杜某、生产矿长是贾某,技术矿长是袁某,我来的时间短,就知道这四个矿长,别的人我不熟悉,安全矿长和机电矿长我也没见过。2017年9月15日白天我在井下值班,发现二段五片左回风道五十米处有冒货,下午三点多我把这事跟生产矿长贾某说了。第二天早会,杜某和贾某会上决定晚上下井维修,当天晚上19点多贾某就领工人下井了,我在矿上不用值晚班,就没跟贾某他们下井清理冒货,我在地面井口房睡觉。睡到晚上10点多,杜某敲门找我说井下出事了赶紧下井救人,我跟杜某下井后知道是荆某1被冒货压底下了,我们把荆某1从冒货堆里拽出来后,贾某给荆某1做了20分钟人工呼吸,感觉人已经不行了,我们就赶紧把人往井上抬,可是这时候绞车坏了,等修好绞车把人抬上去已经凌晨2点多了,杜某安排我和袁某领着几个工人把荆某1抬到了集贤县殡仪馆。9月16号早会驻矿员不在场,井下有冒落的事情驻矿员不知道,事故发生时驻矿员不在场。我们井下维修不需要经过审批,就是杜某和贾某说了算。我来双福煤矿工作这一个多月时间,从来没见过驻矿员,驻矿员从来没有下井检查过。7月初到8月中旬,矿上清理井下5片回风道,平均每天出煤5吨左右。出煤期间驻矿员不在场。

24.证人范某1的证言,我是双福煤矿的段长,发生事故时煤矿处于停产阶段,当天我和工人下井,20时贾某也来了,范某2在五片联络巷处理冒顶,我们清理了3到4车煤,贾某也发现这个情况,我俩告诉工人不要在这干活了,我和贾去维修水泵,就听到有人喊冒顶了,我和贾某跑下去看荆某1没了,我们大约扒了一个多小时,才把荆某1救出来,我们给他做人工呼吸,他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后来矿领导要找老板娘商量多给一些钱就不上报了,安排我到村里找荆某1家属说他受伤了,后来把家属接到殡仪馆。

2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9月16日晚上七八点钟,贾矿带我们去矿下安全检查、修理,撤除钢梁棚,我和范某2、司某1、张某1、荆某1、刘某3先下的井,然后范某1和贾矿随后下的。下到井下二段五片后,我们先清理巷道内浮货,然后范某1和贾矿去四片修理水泵,我和司某1、张某1去放车,准备撤棚,就在这个时候我听见片帮响,我和司某1、张某1就往那边跑。等我们赶到现场时,范某2已经在现场了说荆某1被埋在底下了,是谁喊的贾矿和范某1我不清楚,我们马上就开始清理落下的煤,谁和地面联系的我也不清楚,我们边清理,旁边边往下掉煤。大概清了一个多小时才将荆某1救出来,贾矿对荆某1做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没救过来,我们就把尸体运上地面,袁某矿长、宋矿长领着我们把尸体运到集贤殡仪馆。

26.证人范某2的证言,2017年9月16日晚,我们去矿下安全检查、修理,我和刘某1、司某2、张某1、荆某1先去的井下,然后我父亲范某1和贾矿随后下去的。在井下二段五片位置清理巷道内浮货,大概清理了四车,我和荆某1准备撤棚,其他人去放车。荆某1说要上去看看巷道上情况,我不让他去说太危险了,他非得上,结果走出四五米远的时候巷道顶上的浮货就塌下来,把荆某1埋起来了,我就叫其他人过来营救,当时光救人了不清楚是谁和地面联系的。四十多分钟后地面上救援的人也下来了,我们清理荆某1身上的浮货清理了30多矿车,大概晚上11时30分将荆某1救出来,救出来的时候就没有呼吸了,贾矿长给他做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也没抢救过来,我们将荆某1的尸体运到地面上,然后宋矿和袁矿领我们把荆某1的尸体拉到福利殡仪馆。

27.证人司某1的证言,2017年9月16日晚上9时左右,我在矿上工作,货装满我就去放车,听到刘某1喊荆某1被埋了,我就跑到现场。当时有刘某1、范某2、刘某3、张某1,我们就开始挖煤找人。大概挖了1个多小时矿上的人都下来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把荆某1挖出来了,挖出来的时候荆某1已经死亡了。我们把荆某1放在出货的车里拉到井上,姓宋的开车把荆某1拉到福利殡仪馆。

2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9月16日或者17日晚上大概9点到10点,我在矿上正在开车,范某2喊埋人了,我就下车跑到施工现场帮着扒煤救人。大约挖了1个多小时才把荆某1挖出来,我没敢上前,他应该已经死亡了。

29.证人李某的证言,我2012年9月到现在任煤监大队队长,煤监大队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检查,下设三个中队、一个内业和驻矿员管理中心。9月22日晚上5点钟左右,我接到双福煤矿驻矿员赵振龙电话说听说双福矿前两天维修的时候死了个人,我说那我得跟领导汇报,我紧接着就给局长郭玲海打电话汇报了这个事。郭局长指示我马上向国家煤矿安全监查局哈东分局汇报,他向市局汇报。我就按郭局长指示向哈东局汇报了。晚上7点钟左右,我和郭局长,还有市局煤监支队的人一起到双福煤矿,经过检查现场和询问矿上的负责人,确认确实发生了事故,是在维修回风通道过程中突然冒落,砸死一个人。9月23日,哈东局就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事故发生时双福煤矿停产整改完毕,验收合格,静态待工时期。静态待工时期下井维修必须作出方案,提出申请,报县、市两级煤管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双福煤矿这次下井维修没有提出申请,属于私自维修。我单位在双福煤矿派有驻矿员叫赵振龙,负责代表煤管局对煤矿生产进行监督,保证制度健全、生产安全等。驻矿员由驻矿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煤监大队负责监督,根据市局下发的文件制定了《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从上岗时间到具体工作对驻矿员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必须24小时在岗,每周休息一天,特殊情况下按文件或会议精神决定休息时间。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我问过赵振龙,他说当天晚上没在矿上,脱岗了。那天取消休假了,所有驻矿员都不休息。2017年9月15日省局和市局先后召开煤矿安全视频工作会。县政府也召开安全教育现场会,我们局领导、煤监大队全体人员都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县领导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开展自检自查,排除隐患。下午一点半,我回局里后给大队又开了个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让王某通知各矿驻矿员取消周某周日休假。2017年9月16日赵振龙离岗没有请假。

30.证人王某的证言,我2017年8月1日任驻矿员管理中心负责人,根据双煤安协办发[2016]29号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驻矿监督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驻矿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和奖惩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宝清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的通知》,驻矿监督员属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驻矿监督员监督依法办矿、证照齐全、制度健全、没有“五假五超”现象,监督排查重大隐患等,每个月必须下井巡查22次,并作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汇报,具体职责市局和县局的文件都作了详细规定。2017年9月16日集贤双福煤矿发生事故时,驻矿监督员是赵振龙,那天赵振龙没在矿上,他脱岗了。驻矿监督员的在岗时间根据地域分布不同,三合、集贤双福、大煤窑、小煤窑周一到矿时间为十三点三十分,周某离矿时间为六点;岚峰、鑫达、西山、小城子周一到矿时间为八点,周某离矿时间为十五点,重要节假日、政治敏感期按上级部门要求安排作息时间。2017年9月15日先是省局通过视频召开全省煤炭安全教育现场会议,市局又召开安全教育的视频会议,县政府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我们局领导、煤监大队全体人员都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县领导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开展自检自查,排除隐患。回局里后,煤监大队长李某又具体作了部署,要求我通知各矿驻矿员周某周日不休息。我通过驻矿员管理中心微信群发了微信,所有收到的人都作了回复,没有回复的我也专门打电话通知,赵振龙收到这条微信了。按要求,驻矿监督员必须24小时在岗,离岗必须提前请假。三天以内需写假条,经驻矿员管理中心、中队长、大队长批准,根据情况另行安排驻矿人员。2017年9月16日赵振龙离岗没有请假。

31.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在任煤炭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主要管理我分管的煤矿生产安全,监督企业安全隐患,对隐患进行整改落实,配合领导做好行政工作,包括对驻矿安全员的作息时间监管。我具体分管西山煤矿区、大煤窑矿区、五九七矿区、集贤双福煤矿。在2017年9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赵振龙给我打电话说矿上出事死了一个人,我问他什么时候的事,他说上周某,我问他怎么没汇报呢,他说矿里瞒报,他也是才知道,我又问他领导都知不知道,他说知道了。接到赵振龙通知矿上出事故之后,我也没做啥,我当时家里正忙着收拾房子要搬家,那段时间也没怎么上班,我和赵振龙通完话之后,就给副大队长李翰升打电话,我问他在哪了,他说往矿上去呢,也没说啥就挂机了,我知道领导都去现场了,我就没去。出事故的时候赵振龙没有在矿里,他脱岗了,我是9月22日知道矿上出事故的,23日回单位开会的时候,单位郭玲海局长通报事故这件事的时候说赵振龙脱岗了。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所有驻矿员周某周天不休息,24小时在岗,这个规定在局里开大会的时候也反复强调,在非常时期、敏感时期我们局里都不休息,驻矿员如果请三天以上的假期,需要提前申请,报到大队长、副队长、局长批准才能准假,三天以下的假,包括临时请假也得需要大队长、副队长、驻矿员管理中心主任,还有我同意才能准假。在9月16日集贤双福煤矿出事故的下午,赵振龙没有向我请假。我就知道杨某,4是大矿长,他有矿长证,我还知道有一个叫杜某的,他是管理安全矿长,别的我就不知道了,因为这个矿是在整改验收阶段,矿上的管理人员是备案制,归培训科管理。人、证、岗不符的情况归驻矿员管,如果赵振龙发现有人、证、岗不符的情况应该向我汇报,但是到目前为止赵振龙没有向我汇报过,至于人、证、岗备案的情况是归培训科管,我就不清楚了。2017年9月8日双鸭山市煤管局对双福煤矿进行了现场入井复产验收,9月14日宝清县煤管局对双福煤矿进行复查闭合,现场对该矿上锁,责令煤矿静态等待开工。集贤双福煤矿在闭合上锁期间不可以进行生产,不可以进行安全隐患维修,在闭合上锁期间到井下进行维修矿里必须先申请,拿方案,列出具体措施,局里批了才能维修,维修也必须经过赵振龙同意才能进行,他具有现场监督的职责,赵振龙发现有私自维修的,也必须向我汇报。集贤双福煤矿下井维修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他们是偷着下去维修的,出事故的时候,赵振龙没有在矿里,如果赵振龙当时没有脱岗,也不能出这么大的事。只要是上级关于驻矿员的通知,我们都会下达到驻矿员的,这个通知给赵振龙宣读过,至于是谁宣读的,在什么会议上宣读的我就记不清了。宝清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发了,是在7月末的时候,李维民在局里二楼开的会,所有驻矿员都来开会了,在会上李某还给宣读了这个管理办法,在会上还强调要求驻矿监督员24小时在岗,严格执行请假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还有一个驻矿员管理中心群也通知一些重要信息和工作安排,这个群是王某负责管理的,就在9月15日的时候这个群还通知驻矿员周某周天不休息做好巡查,写好记录呢,详细通知的内容这个群里都有。赵振龙没有向我汇报过集贤双福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中队有监察员,他一般在周一给赵振龙打电话问在不在岗,赵振龙主要的考核都在管理中心那边,管理中心怎么考核我就不知道了。

32.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是集贤县双福煤矿投资人,矿上事情由我负责,杜某是煤矿大矿长,负责集贤双福煤矿的所有工作,贾某为生产矿长,其他人员也有分工,矿内的所有事情杜某、贾某都向我汇报。煤矿发生事故时处在整改后待复产阶段。2017年9月17日早上5点贾某找我说发生一起工伤死个人,己拉到集贤县殡仪馆,问我上不上报,我说别报了,我安排杜某和庞海找家属谈的。

33.证人荆某2的证言,荆某1在集贤双福煤矿上班,2017年9月16日晚在井下工作时被冒货埋里面死了,双福煤矿和我谈判的。

34.被告人赵振龙的供述,我从2012年3月至今一直都是双福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就是代表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双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矿业主、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监督煤矿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监督煤矿依法办矿,监督煤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设施设备,落实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我是在2017年9月22日下午14点左右知道的,我在七星泡义合村买东西听村民说的,我就给双福煤矿地面矿长杜某打电话确认了一下,才知道煤矿确实出事故了,死了一人。放下杜某电话,我就向宝清县煤管局煤监大队队长李某汇报了事故情况,之后又向主管我的中队长张某2汇报了情况。9月14日县里对双福煤矿进行了闭合,矿上就放假了。9月16日上午我去矿上了,下午没啥事,我就回家了,发生矿难的时候我没有在矿里,所以当时我不知道。按规定离岗回家应该请假,三天以下的假得经过中队长张某2、大队长李某、驻矿员管理中心主任王某三人同意,打电话同意就可以。三天以上的需要写假条,经过他们三个同意,另外派人顶岗。9月16日离岗时我没有填写假条,也没有给相关领导打电话请假。9月16日不是休息时间,我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某下午。头一天也就是9月15日,驻矿员管理中心主任王某在微信群里刚通知我们取消休假。我寻思矿上已经放假不生产了没啥事,我就私自脱岗了,回家换换衣服。双福煤矿的事故是矿上工人下井去维修,片帮了,也冒顶了,所以就发生事故了。双福煤矿当时整改完毕,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等待复产开工期间。如果是必须进行的井下作业需向我汇报,我再向县煤管局汇报,审批同意之后才可以井下作业,双福煤矿私自下井维修,没有向我汇报。按照规定,煤矿应该配备“一正四副”五个矿长,证照齐全,必须轮流入井带班。双福煤矿的正矿长叫杨某,4,有矿长资格证,不在岗;机电副矿长叫金某,4,有矿长资格证,不在岗;安全副矿长叫张宝才,有矿长资格证,不在岗;生产副矿长叫郑某,4,他有证,不在岗。只有技术副矿长袁某在岗上班,其他几个矿长都不在岗。实际上管理双福煤炭地面的矿长叫杜某,管理井下的矿长叫贾某,他们两个没有矿长资格证。驻矿员代表煤管部门监督,出现人证岗不符这种情况应该马上制止并且向上级汇报。双福煤矿一直都是人证岗不符,2017年6月末7月初开始进行整改的时候也是人证岗不符。有证的这几个矿长平时不在岗,上级来检查验收时就都来应付检查。我发现后跟矿领导说过,要求他们有证的矿长必须在岗。矿领导说就这么回事吧,都是老板的事,他们也没招。我没向上级汇报过双福煤矿存在人岗证不符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龙作为宝清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督员,负责集贤双福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驻矿期间擅自脱岗,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反监管指令入井作业,对煤矿存在“人、证、岗”不符问题不制止、不汇报,对集贤双福煤矿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故被告人赵振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振龙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振龙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振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艳丽

审判员薛善友

人民陪审员苏咸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