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高国兴、申建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国兴,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建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客运股股长,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国兴,被告人申建华及其辩护人肖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4日,黑龙江省讷河市居民梁刚(另案处理)贷款购买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将车辆落户在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讷河市运输公司),牌照号为黑B×××××,以其妻子王丽名义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输线路承租合同,约定按月交纳承包费,将个人所有车辆挂靠在讷河市运输公司名下从事客运经营。

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系讷河市运输公司主管部门,对讷河市范围内营运客车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高国兴在任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被告人申建华在任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客运股股长期间,未依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取缔,致使梁刚从事挂靠经营客运业务。2017年4月29日,梁刚违规从事跨省旅游包车营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12名游客死亡,多人受伤。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系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均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出判处高国兴、申建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未辩解。

被告人申建华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申建华在其工作范围内履行了工作职责,并且受到了多次嘉奖。二、案外人梁刚驾驶的黑B×××××号大型客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后果与申建华的履行职务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该车系挂靠在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客运经营。该车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车辆手续齐全。梁刚私自从事对外包车运营与申建华履行职责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综上,申建华的疏于管理的行为即便构成玩忽职守罪,亦应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黑龙江省讷河市居民梁刚(另案处理)贷款购买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将车辆落户在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讷河市运输公司),牌照号为黑B×××××,以其妻子王丽名义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输线路承租合同,约定按月交纳承包费,将个人所有车辆挂靠在讷河市运输公司名下从事客运经营。

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系讷河市运输公司主管部门,对讷河市范围内营运客车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高国兴在任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被告人申建华在任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客运股股长期间,未依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取缔,致使梁刚从事挂靠经营客运业务。2017年4月29日,梁刚违规从事跨省旅游包车营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12名游客死亡,多人受伤。

经侦查,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于2017年5月9日自动到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证实案件来源系检察机关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系主动投案。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

3、全民所有制死亡职工子女就业申请表复印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4、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建华任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复员军人登记簿复印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复印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5、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站长工作职责、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支部书记岗位职责、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主管客运副站长岗位职责、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主管安全、汽修行业副站长岗位职责、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主管公交、出租车、驾校副站长岗位职责、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客主管稽查副站长岗位职责、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财务股股长岗位职责、安全办主任岗位职责、汽修办主任岗位职责、客运股长岗位职责、货运股股长岗位职责、党办主任岗位职责、稽查大队长岗位职责、稽查队外勤中队长岗位职责、培训股股长岗位职责、法制股股长岗位职责、驾管办主任岗位职责,运副站长岗位职责、稽查员岗位职责、出租股股长岗位职责。

6、中共讷河市直属交通委员会讷交党发[2006]8号关于高国兴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讷河市直属交通委员会讷交党发[2006]7中共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关于讷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讷河市交通运输局讷交发[2014]6号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建华同志任职的批复、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高国兴同志的任职说明、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建华同志的任职说明。

7、讷河市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讷事改字[2003]90号讷河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讷河市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九定方案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讷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讷编发[2011]8号关于讷河市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的批复、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组织机构架构图。

9、讷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扩大会议记录、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2017年“春运”工作实施方案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讷河市2017年“两会”期间安全工作检查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站内职工春节前工作安全布置会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复印件。

10、2017年春节期间值班表复印件、2017年值班表复印件、2017年“五一”期间值班表复印件、2017年元旦稽查队值班安排、2017年春节稽查队值班表、2017年清明节稽查队值班表、2017年“五一”期间稽查队值班人员名单复印件、讷河道路运输管理站4月29日稽查人员名单复印件。

11、讷河市道路运管理站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稽查队大队长岗位职责复印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基层领导培训制度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行政处罚审核、审批及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稽查队队容风纪管理规定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勤务巡查制度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复印件、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运政稽查队工作职责复印件。

12、2016年至今肇事客车违法违章记录及处罚、教育整改情况复印件。

1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4、关于省市、临时客运及旅游包车标志牌使用规范的通知复印件、对标志牌的申领、发放、使用制度复印件、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运发[2013]131号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复印件。

15、客运站路检、路查记录复印件。

16、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会议记录。

17、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执法证。

18、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介、组织机构图、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架构图及责任人复印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20、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肇事车辆黑B×××××报修经过说明、营运客车请假制度、行驶证、营运证检查登记表、已发车辆记录本、驾驶员学习签到簿、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

21、已发车辆记录本、(2016)年度齐齐哈尔市客运客运班车更换《道路运输证》备案表。

22、讷河市客运总站营运客车请假制度、客运车辆管理制度、客运车辆管理制度、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则”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表、“两会”期间客运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讷河市客运站GPS监测台账、GPS值班报告制度、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证明、GPS监控平台操作流程、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情况汇报、GPS监控人员值班交接记录、客运站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讷河市客运站GPS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23、黑B×××××客车承租合同、黑B×××××客车机动车档案材料。

24、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6、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讷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客运股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表、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7、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

28、讷河市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结论:高国兴、申建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在孙某1任讷河市交通局局长期间,通过交通局扩大会议决定,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全面工作的事实。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上交通局局长宣布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的全面工作,参会人员未表示反对的事实。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上交通局局长宣布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的全面工作,参会人员未表示反对的事实。

4、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上交通局局长宣布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的全面工作,参会人员未表示反对的事实。营运车辆违规上路跨省从事旅游运输、挂靠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

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上交通局局长宣布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的全面工作,参会人员未表示反对的事实。

6、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上交通局局长宣布由被告人高国兴负责运管站的全面工作,参会人员未表示反对的事实。营运车辆违规上路跨省从事旅游运输、挂靠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

7、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交通局党委扩大会议决定高国兴暂时负责运管站工作的事实。

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黑B×××××客车所有人违反规定挂靠讷河市运输公司从事挂靠经营,4月29日,违规包车从事旅游运输业发生重大事故,运输公司及运管部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9、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黑B×××××客车所有人违反规定挂靠讷河市运输公司从事挂靠经营,4月29日,违规包车从事旅游运输业发生重大事故。

10、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黑B×××××客车所有人违反规定挂靠讷河市运输公司从事挂靠经营,4月29日,违规包车从事旅游运输业发生重大事故。

1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4.29事故车辆于事故发生当日GPS监控显示停止的事实。

12、证人闫某证言,证实4.29事故肇事车辆系挂靠讷河市运输公司经营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国兴的陈述,证实其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站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相关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清理,致使挂靠经营的BN5595号客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2人死亡,10人受伤的事实。

2、被告人申建华的陈述,证实其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期间,未按相关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清理,致使挂靠经营的BN559号客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2人死亡,10人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兴、申建华系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高国兴、申建华犯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国兴、申建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申建华作为运管站运管股长,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挂靠经营的车辆及时进行清理,致使挂靠车辆私自运营,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辩护人提出的申建华在工作范围内履行了工作职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申建华、高国兴承担的是监管责任,二被告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挂靠运营车辆及时进行清理,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非必然、直接联系。根据全案事实,可以认定申建华、高国兴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国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申建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洪江

审判员韩义波

人民陪审员杜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