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下:1.被告人王平的户籍登记证明、任职情况说明、湖北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书证;2.被告人王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平在担任杨溪铺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期间,在分管武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安全生产、集镇建设、国土资源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黄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6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在杨溪铺镇杨溪铺村5组建房的黄某某为感谢王平在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及返还其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王平50000元现金,王平予以收受;
(2)2015年2、3月份,杨溪铺镇卜家河村一组村民刘某1为感谢王平在卜家河村征地建石料厂过程中给予刘某1占地补偿提供额外帮助,送给王平5000元现金,王平予以收受。
(3)2015年上半年,杨溪铺镇卜家河村一组村民刘某2为感谢王平在卜家河村征地建石料厂过程中给刘某2占地补偿提供关照,在送给王平3000元现金,王平予以收受。
(4)2016年农历腊月,杨溪铺村刘家沟村村书记刘某3为感谢王平帮忙协调刘家沟村群众与石料厂爆破队的矛盾纠纷,送给王平3000元现金,王平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下:1.被告人王平的户籍登记证明、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平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自己是按照杨溪铺镇政府集体研究的意见执行,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