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萨托、卓玛才旦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萨托,男,1971年9月1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泽曲镇幸福路246-91号,2016年8月18日因玩忽职守一案被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红青,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玛才旦,男,1979年8月8日出生,藏族,中专文化,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任泽库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泽曲镇幸福路205-22号,2016年8月18日因玩忽职守一案被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燕明,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泽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因申请鉴定,且案情较为复杂,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30日两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连龙、夏吾李加、旦正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及其辩护人许红青、杨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泽库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对泽库县恰科日乡智合龙村村民华公杰布家草场进行征地工作。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时任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学刚(另案处理)指派该局工作人员萨托在泽库县有机办工作人员桑某、恰科日社区工作人员扎某、仁某等人的陪同下到华公杰布家征地现场负责测量工作,被告人萨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他人协助下用皮尺只测量了南边的边长(230米)和东边的边长(1350米),就草草结束了测量工作。随后将写着两边边长的数据提供给张学刚,并告知张学刚所测草场为长方形,张学刚根据萨托提供的数据绘制了华公杰布家征地草场平面图,并根据长乘宽的长方形面积计算方式得出草场面积为465.75亩。第二天张学刚为了确定具体地址防止日后产生补偿纠纷,指派县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兼矿产科科长的被告人卓玛才旦协同被告人萨托用GPS技术确定前一日被告人萨托测量的华公杰布家征地草场经纬度四个坐标点,后将四个坐标点标到张学刚绘制的征地草场现场平面图上。于2014年7月经用地单位泽库县有机办委托,经过乡村两级签字盖章确认后,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和被征地人华公杰布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确定征地面积为465.75亩,每亩补偿2万元。泽库县国土局通过泽库县农行分四次向被征地人华公杰布转账931.20万元。

后被征地人华公杰布家实际草场形状经泽库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后为梯形,面积受泽库县人民法院委托,经青海省第二测绘院工程师测量后,为229.7556亩。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发、破案报告及干部履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华某等人的证言;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本单位土地监察执法制度,不认真履行受托的土地征用丈量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471.9888万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萨托辩称,其不是专门测量土地的负责人,当时测量完草场时自己绘制了一份草图,回到单位后交给副局长张学刚,现该草图未在法庭出示,测量华公杰布家草场是受副局长张学刚的指派而不是本人擅自去测量的,故张学刚必须到庭。被告人萨托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被告人所在国土部门的行为只是征地工作,调查走访、收集土地资料、下发通知和决定以及依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等相应的行政行为。土地面积测量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土部门在受托后,要做好土地丈量的准备工作,如委托专业的、合法的土地测量机构进行测量,土地测量工作并不是国土部门的职责,被告人萨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有丈量土地面积的职责要求,就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人萨托不知个人工作职责,单位领导也不知单位职责,在单位本身不具备测量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服从,工作方法简单又不符科学测量方法,且土地测量指派工作又是一违法决定,故萨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应依党纪政纪对萨托做内部行政处理。

被告人卓玛才旦辩解,四个点经纬度是在副局长张学刚指派同事萨托的指认下对已被选好的四个点上用GPS进行的,打完经纬度后标到张学刚已制作好的草图上并交还给他,除经纬度打点外也未安排其他工作。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没有任何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其辩护律师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卓玛才旦的工作职责并没有协助征地或者核实征地面积法定义务,也没有职责分工和领导安排去丈量华公杰布草场面积。卓玛才旦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被征用地的测量,此后根据副局长的临时安排,去测量华公杰布草场四个坐标点,其接受任务后,也确实到华公杰布草场实际测量了四组坐标,并回来将坐标反映给了副局长张学刚,经鉴定可以确认被告人卓玛才旦测量的四组坐标是正确的,与造成华公杰布草场面积扩大一倍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人卓玛才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泽库县有机畜牧业产业园区为建设用地,委托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对泽库县恰科日乡智合龙村村民华公杰布家草场进行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时任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学刚指派该局具体负责土地科各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萨托在泽库县有机办工作人员桑某、恰科日社区工作人员扎某、仁某等人的陪同下到华公杰布家征地现场负责测量工作,萨托在他人协助下用皮尺测量了被征用地南边的边长(230米)和东边的边长(1350米)后,结束了测量工作。随后将写着两边边长的数据提供给张学刚,并告知张学刚所测草场为长方形,张学刚根据萨托提供的数据绘制了华公杰布家征地草场平面图,并根据长乘宽的长方形面积计算方式得出草场面积为465.75亩。第二天张学刚指派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矿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卓玛才旦协同萨托用GPS技术确定前一日萨托测量的华公杰布家征地草场经纬度四个坐标点,被告人卓玛才旦在被告人萨托的指认下到被征地人华公杰布的草场上,对被征地的四个坐标点测量完后将四个坐标点标到张学刚绘制的征地草场现场平面图上。于2014年7月经用地单位泽库县有机办委托,经过乡村两级签字盖章确认后,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和被征地人华公杰布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确定征地面积为465.75亩,每亩补偿2万元,被征地补偿款为931.50万元。泽库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泽库县农行分四次向被征地人华公杰布转账931.20万元。

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实际征用华公杰布家的草场形状经泽库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后为梯形,面积经申请受本院委托,被青海省第二测绘院工程师测量后为229.7556亩,被征用土地实际补偿款应为229.7556亩X2万元=459.5112万元,被征地人多领取土地补偿款471.6888万元。

另查明,经被告人卓玛才旦申请本院委托青海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被告人卓玛才旦所打经纬度四个点的草场面积经鉴定为287.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已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

2、各级政府的行政批复公文,证实涉案地域为泽库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涉案土地在征用的范围内;

3、泽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5期)证实泽库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为2万元/亩;

4、征地补偿协议书,证实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征用泽库县恰科日乡智合龙村三社牧民华公杰布家草场面积为465.75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亩,征用补偿款总计931.50万元;

5、泽库县有机办和泽库县国土局来往账单、泽库县国土局与华公杰布来往账单,证实泽库县国土局通过县农行分四次向华公杰布转账931.20万元;

6、泽库县有机畜牧业产业园区征地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泽库县有机畜牧业产业园区委托泽库县国土局全权负责征地工作;

7、关于泽库县国土局依法征用华公杰布承包国有草场的情况、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选派干部到内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选派干部到内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证实在征用涉案土地期间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万德才让赴内地挂职,期间全盘工作由副局长张学刚负责;

8、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泽库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泽库县征地拆迁工作;9、干部履历表、泽库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份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局务会成员及分工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的身份、工作信息及具体工作分工的事实;

10、报案书、泽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涉案征用的华公杰布家草场经泽库县公安局侦查后未予立案,涉案草场形状为梯形的事实;

11、青海省第二测绘院鉴定意见,证实经青海省第二测绘院测绘被征用华公杰布草场面积为:229.7556亩;

12、证人张某、华某、桑某、扎某、仁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参与泽库县有机畜牧业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测量的事实;

13、被告人萨托的供述与辩解,其不是专门测量土地的负责人,当时测量完草场时自己绘制了一份草图交给副局长张学刚,现该草图未在法庭出示,测量华公杰布家草场是受副局长张学刚的指派而不是本人擅自去测量的,故张学刚必须到庭。证实被告人萨托测量被征用地是受副局长的指派完成测量工作,测量完后自己绘制了一份草图的事实;

14、被告人卓玛才旦的供述与辩解,萨托测量完被征用地后第二天被告人卓玛才旦受副局长张学刚指派在同事萨托的指认下对已被选好的四个点上用GPS进行经纬度四个点的坐标打点工作,打完经纬度后将坐标点标到张学刚已制作好的草图上并交还给他,除经纬度打点外也未安排其他工作。另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长没有组织任命文件。证实被告人卓玛才旦受副局长的指派在萨托的指认下对被征地人华公杰布家的草场用GPS测量仪器进行了经纬度四个坐标点的打点工作,对被征地的四个坐标点测量完后将四个坐标点标到张学刚已绘制好的征地草场现场平面图上。其也不是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的事实;

15、青海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卓玛才旦所打经纬度四个点的草场面积经鉴定为287.64亩。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华公杰布多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款471.6888万元并将该款占为己有,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71.6888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萨托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专门测量土地的负责人,亦无测量资质,受领导的指派后去测量了被征用的土地,在测量过程中并没有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土地测量工作并不是国土部门的职责,被告人萨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有丈量土地面积的职责要求,就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人萨托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萨托在征地过程中,仅用皮尺丈量被征用地的南边边长和东边的边长,草草结束测量工作,随后将写着两边长的数据提供给单位负责人,并告知其测量草场形状为长方形,于是根据长方形面积计算方式得出被征用土地面积,被告人萨托作为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科各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在丈量土地面积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丈量职责,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工作方法简单且不科学,对工作不负责任,盲目认为被征用地形状为长方形,其行为与被征用土地实际面积扩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被告人萨托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卓玛才旦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在同事萨托的指认下对已被选好的四个点上用GPS标注了经纬度,泽库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没有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被告人卓玛才旦并没有协助征地或者核实征地面积法定义务的工作职责,经对卓玛才旦所打四个点面积进行鉴定,可以确认其测量的四组坐标是正确的,与造成被征用地草场面积扩大一倍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人卓玛才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卓玛才旦作为泽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矿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萨托测量的土地面积、形状的真实性具有审核监督的职责,而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被征用土地面积扩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被告人卓玛才旦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卓玛才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萨托、卓玛才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但其主观恶性小,且损失也正在依法追缴中,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萨托适用缓刑;被告人卓玛才旦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萨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卓玛才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旦巴尖措

审判员焦世全

审判员仁青卓玛

二0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完德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