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周终启、姜彬滥用职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终启,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中专文化,平度市店子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干部,住平度市。2006年1月至今任平度市店子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姜彬,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专文化,平度市店子镇环卫所干部,住平度市。2004年4月至2013年2月任平度市店子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科员,2013年3月至今任平度市店子镇环卫所所长。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张晓东,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04年6月至今任本村主任。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辩护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春,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04年6月至今任本村文书。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耿森杰,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07年9月至今任本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0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耿希庆,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08年4月至今任本村文书。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康元礼,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平度市。现住平度市。2007年10月至今任平度市店子镇漫水桥村支部书记。平度市店子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辩护人郭波,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终启犯滥用职权与贪污罪、被告人姜彬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终启、姜彬、张晓东及其辩护人王伟、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及其辩护人郭波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1月24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10年至2015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周终启身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马家村等20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明知店子镇史家村为用于村委会支出而申报危房改造,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和史家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539569.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至2012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姜彬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淄阳张家村等24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66421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贪污

1.2010年春天至2012年,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与被告人周终启共谋以平度市店子镇淄阳张家村部分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套取危房改造扶贫款用于淄阳张家村村委支出。后三人合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淄阳张家村张世刚等24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153252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2.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与被告人周终启共谋以平度市店子镇耿家村部分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套取危房改造扶贫款用于耿家村村委日常支出。后三人合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耿家村耿希奎等17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145050元后非法占有。

3.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康元礼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与被告人周终启共谋以平度市店子镇漫水桥村部分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套取危房改造扶贫款用于漫水桥村村委支出。后二人合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漫水桥村康永章等5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34910元后非法占有。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账目等书证;证人李晓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终启、姜彬、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终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539569.7元;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3332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伙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6642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张晓东、张永春非法占有危房改造扶贫款人民币153252元,耿森杰、耿希庆非法占有危房改造扶贫款人民币145050元,均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元礼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人民币349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终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姜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晓东占有的危房扶贫款系出于挪用以偿还村委债务的故意,而非占为己有,故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永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森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希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元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贪污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不充分:一是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漫水桥村的五户房屋不属于危房。二是对于危房扶贫款没有查清去向。三是2013年申报的王学礼的危房扶贫款,其中4000元由被告人周终启直接交给王学礼。2、被告人康元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康元礼系偶犯、初犯,且套取的款项均用于村委支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0年至2015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周终启身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马家村等20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明知店子镇淄阳张家村、耿家村、漫水桥村、史家村为用于村委会支出而申报危房改造,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和淄阳张家村、耿家村、漫水桥村、史家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87278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至2012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姜彬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淄阳张家村等24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66421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贪污

1.2010年春天至2012年,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淄阳张家村张世刚等24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153252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将赃款人民币153252元交至本院。

2.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耿家村耿希奎等17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145050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将赃款人民币145050元交至本院。

3.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康元礼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漫水桥村康永章等5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34910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康元礼将赃款人民币34910元交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人张晓东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终启、姜彬、张晓东、张永春、康元礼、耿希庆、耿森杰的身份情况。

2、任职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的任职情况。①周终启自2001年4月至2005年12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7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主任(镇村中心主要负责镇村规划建设,文化服务,危房改造,农村改厕等工作)。②姜彬,2004年4月-2013年2月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担任科员职务,2013年至今任店子镇环卫所所长。③张晓东,2003年4月至今任店子镇淄阳张家村村主任。④张永春,2004年6月至今任店子镇淄阳张家村村文书。⑤耿森杰,2007年9月至今任店子镇耿家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⑥耿希庆,2008年4月至今任店子镇耿家村村文书。⑦康元礼,2007年10月至今任店子镇漫水桥村支部书记。

3、2009年至2015年平度市店子镇危房改造相关账目、凭证(结合24个村村民的证言),证实五名被告人涉案数额,即被告人周终启滥用职权,违规为淄阳张家村、耿家村等村民申报危房改造,涉案金额人民币872781.7元。被告人姜彬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214元。被告人张永春、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153252元。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145050元。被告人康元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34910元。

(二)证人单某(河东村)、姜某(马家村)、王某(大王家村)、刘某(芳园村)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24个村的村干部将本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名单上报被告人周终启、姜彬,二被告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上报上级机关,该24个村套取了危房改造资金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终启、姜彬的供述,证实其明知平度市店子镇二十几个村上报的危房改造名单不符合要求,仍然予以上报的事实。

2、被告人张永春、张晓东、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的供述,证实其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时间及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终启、姜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伙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七名被告人均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周终启、姜彬、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东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终启在危房改造过程中,主观上已存在不愿意得罪村干部的想法,对于各个村不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名单,不加甄别,均予以上报,该系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终启与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终启的行为应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涉案数额为人民币872781.7元。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在危房改造之初,已存在套取款项用于村务支出的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考虑到该五人确实将款项用于村务支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其他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终启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康元礼辩护人的第一、二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三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周终启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姜彬、张晓东、张永春、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终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缓刑确定之日起确定。)

被告人姜彬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晓东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永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耿森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耿希庆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康元礼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贪污款项人民币333212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岩

人民陪审员修典志

人民陪审员于洪展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