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0年至2015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周终启身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马家村等20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明知店子镇淄阳张家村、耿家村、漫水桥村、史家村为用于村委会支出而申报危房改造,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和淄阳张家村、耿家村、漫水桥村、史家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87278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至2012年,在平度市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姜彬具体负责店子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工作,在审查过程中,明知店子镇淄阳张家村等24个村委会申报的危房改造对象中有一部分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违反危房改造相关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违法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66421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贪污
1.2010年春天至2012年,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淄阳张家村张世刚等24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153252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晓东、张永春将赃款人民币153252元交至本院。
2.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耿家村耿希奎等17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145050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将赃款人民币145050元交至本院。
3.2010年春天至2014年,被告人康元礼在协助平度市店子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周终启打招呼的方式,以平度市店子镇漫水桥村康永章等5户村民的名义,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34910元后用于村委支出。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康元礼将赃款人民币34910元交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人张晓东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终启、姜彬、张晓东、张永春、康元礼、耿希庆、耿森杰的身份情况。
2、任职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的任职情况。①周终启自2001年4月至2005年12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7月任店子镇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主任(镇村中心主要负责镇村规划建设,文化服务,危房改造,农村改厕等工作)。②姜彬,2004年4月-2013年2月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担任科员职务,2013年至今任店子镇环卫所所长。③张晓东,2003年4月至今任店子镇淄阳张家村村主任。④张永春,2004年6月至今任店子镇淄阳张家村村文书。⑤耿森杰,2007年9月至今任店子镇耿家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⑥耿希庆,2008年4月至今任店子镇耿家村村文书。⑦康元礼,2007年10月至今任店子镇漫水桥村支部书记。
3、2009年至2015年平度市店子镇危房改造相关账目、凭证(结合24个村村民的证言),证实五名被告人涉案数额,即被告人周终启滥用职权,违规为淄阳张家村、耿家村等村民申报危房改造,涉案金额人民币872781.7元。被告人姜彬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214元。被告人张永春、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153252元。被告人耿森杰、耿希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145050元。被告人康元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为人民币34910元。
(二)证人单某(河东村)、姜某(马家村)、王某(大王家村)、刘某(芳园村)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24个村的村干部将本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名单上报被告人周终启、姜彬,二被告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上报上级机关,该24个村套取了危房改造资金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周终启、姜彬的供述,证实其明知平度市店子镇二十几个村上报的危房改造名单不符合要求,仍然予以上报的事实。
2、被告人张永春、张晓东、耿森杰、耿希庆、康元礼的供述,证实其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时间及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