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姚清云、吕金泉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清云,曾用名姚晓强,别名小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住。2017年1月11日、7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金泉,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临清市松林镇梁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2017年1月11日、7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清云、吕金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并以临检公刑追诉[2017]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姚清云有新的贪污事实向本院追加起诉;以临检公刑追诉[2017]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姚清云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追加起诉。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清云、吕金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被告人吕金泉在担任临清市松林镇梁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3年在协助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伙同被告人姚清云,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张桂兰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3420元,被告人吕金泉分得5420元,被告人姚清云分得8000元。后临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该镇危房改造情况巡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吕金泉涉嫌本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上交。

被告人姚清云在担任临清市松林镇建委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在协助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梁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8500元,据为己有。后因聊城市审计局在跟踪审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姚清云涉嫌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姚清云将上述款项交至临清市审计局,后上缴至国库。

(二)玩忽职守罪

在松林镇政府2012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张某2时任副镇长分管该项工作。被告人姚清云及段某在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具体从事该项工作。其间,三人对该镇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危房改造住房的实际情况等未严格审查而予以上报,致使29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领取危房改造资金37724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姚清云经电话通知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清云、吕金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情节较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姚清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被告人姚清云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清云、吕金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

被告人姚清云系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于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被告人吕金泉于1999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松林镇梁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年二被告人在协助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被告人吕金泉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以吕金泉妻子张桂兰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危房改造款13420元。之后,被告人姚清云分得8000元,被告人吕金泉分得5420。2016年1月份中国共产党临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人吕金泉有涉嫌套取危房改造款的情况,后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传唤被告人吕金泉、姚清云询问相关情况,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11日,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二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交至国库。

被告人姚清云于2012年在协助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梁某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危房改造款8500元,据为己有。2015年聊城市审计局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梁某系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遂对该情况进行审核、调查。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将涉案款项上交至国库。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侦查过程中,亦如实供述了以梁某名义套取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吕某、张某2、段某、齐某、梁某、樊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某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玩忽职守事实

临清市松林镇党委委员兼副镇长张某2(另案处理)于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份分管村镇建设办公室、综治办等部门工作。其中危房改造工作属于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范畴。被告人姚清云与段某(另案处理)均系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分别于1999年、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与张某2、段某在负责所在镇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调查审核职能,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住房实际情况等把关不严,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29户农户套取,造成377242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2、段某的供述,证人侯举鹏、康某1、康某2、李某1、肖某、彭某、王某、高某、齐某、李某2、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某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清云受临清市松林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吕金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二被告人在协助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商议,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3420元,被告人姚清云利用职务之便,又个人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8500元,属有其他较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姚清云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疏于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清云、吕金泉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交全部赃款,且被告人姚清云系自首,被告人吕金泉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故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吕金泉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清云在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中,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仅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的一个环节,本案损失的产生系多种因素造成。且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自首,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清云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后,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吕金泉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张利剑

人民陪审员张明海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