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
被告人姚清云系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于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被告人吕金泉于1999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松林镇梁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年二被告人在协助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被告人吕金泉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以吕金泉妻子张桂兰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危房改造款13420元。之后,被告人姚清云分得8000元,被告人吕金泉分得5420。2016年1月份中国共产党临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人吕金泉有涉嫌套取危房改造款的情况,后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传唤被告人吕金泉、姚清云询问相关情况,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11日,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二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交至国库。
被告人姚清云于2012年在协助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梁某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危房改造款8500元,据为己有。2015年聊城市审计局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梁某系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遂对该情况进行审核、调查。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将涉案款项上交至国库。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侦查过程中,亦如实供述了以梁某名义套取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吕某、张某2、段某、齐某、梁某、樊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某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玩忽职守事实
临清市松林镇党委委员兼副镇长张某2(另案处理)于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份分管村镇建设办公室、综治办等部门工作。其中危房改造工作属于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范畴。被告人姚清云与段某(另案处理)均系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分别于1999年、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与张某2、段某在负责所在镇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调查审核职能,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住房实际情况等把关不严,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29户农户套取,造成377242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2、段某的供述,证人侯举鹏、康某1、康某2、李某1、肖某、彭某、王某、高某、齐某、李某2、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某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