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义军在担任东阿县牛角店镇城建办主任、牛角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负责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对危房改造申请户申报资料的审核、入户调查等工作职责,使张秀梅、曹兴香等35户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申请户通过审核,给国家造成了429361.61元的经济损失。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研活动中,于2016年1月15日对张义军进行了询问,张义军主动交代了其在危房改造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张义军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义军于2012年3月4日起任东阿县牛角店镇城建办主任、2012年9月起牛角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阿县农村危房改造明白纸等证实,2012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具体至东阿县,补助对象系居住在危房场地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村贫困户,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但尚未列入民政部门生活保障的其他农村贫困户。该项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3.东阿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档案证实,涉案33户申请人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材料记载的家庭经济收入、改造原因、改造面积、改造时间等具体内容。
4.东阿县教育局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张秀梅丈夫张方义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3539元;曹兴香有8亩地,1套宅基地,4间房子;陈瑞粉有8亩地,1套宅基地,5间房子;渐金云丈夫姜志栋2012年每月工资平均3400余元;史加青在本村有6.7亩地,2套宅基地,11间房子。
5.农村危房鉴定表、房屋照片等证实,经东阿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鉴定,涉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户张某1、韩邦玉旧房为B级,周圣伟、刘孟国旧房为A级。
6.危房款领取名单、危房资金发放表、收到条证实,涉案33户申请户共计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04361.6元,其中张秀梅、周桂芹、渐金云、张发旺、孙某、丁某2各领取13393.6元,其他申请户各领取12000元。
7.缴款单证实,涉案申请人王永河、邵某和、史加英、陈瑞粉、曹兴香已退缴危房改造资金共计60000元。
8.侦查机关为张义军出具办案说明证实,张义军在侦查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罪一般性排查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9.本院调查笔录证实,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认可在张义军上诉期间,为其出具了办案说明,认为系在落实危房改造工作专项调研活动过程中,作一般性排查时,张义军主动交代了其在危房改造工作中的犯罪线索,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针对性侦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东阿县住建局副局长张玉申、乡建科科长李东林、乡建科副科长孟宪磊、牛角店镇城建办副主任尹某1的证言证实,东阿县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要求乡镇城建办入户审核每一申请户情况,并监督申请户实施建房。实际工作中,需拍四次照片,分别为村里公示的照片、危房的照片、建设过程中的照片、建好的照片。危房改造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具体工作都由乡镇城建办去负责,住建局乡建科只负责验收,牛角店镇负责现场拍照的主要是尹某1和张义军。
2.证人东阿县鱼山镇城建办主任贺传友、新城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东阿县住建局召开危房改造工作会议时,要求各乡镇城建办提供建房前、建房过程中、房子建好后的照片,并录入国家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各乡镇城建办在建房过程中去查看申请户的建房情况和条件。
3.证人张秀梅、曹某1、姜某1、赵某、曹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张秀梅、周桂芹、曹兴香、陈瑞粉、渐金云、赵某、史加青曾申请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但其危房改造补助档案记载的家庭年收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张秀梅丈夫原系退休教师,有两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周桂芹丈夫系东阿县轴承厂退休职工;曹兴香、陈瑞粉因家庭条件较好,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引起村民的不满;渐金云的儿子、女儿分别系教师、银行职员;赵某丈夫系聊城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史加青村有6、7亩地,2套宅基地,11间房子,经常外出打工,经济情况非贫困。
4.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董某、刁某、马某的证言证实,张某1、韩邦玉、周圣伟、董光文、刘孟国申请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当时,这几人家中所居住的房屋并非危房。其中,张某1新房照片是张代方的房子;韩邦玉旧房照片并非其本人居住的房子。
5.证人姜某2、王某1、尹某2、尹某3、安某、丁某1、高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姜唐氏、尹某2、尹某3、安某、丁某1、王某2曾被他人冒名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中,姜唐氏系被孙子姜某2冒名申请,姜某2系牛角店镇前曹村会计;尹某2被村支部书记尹贻峰拿走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建房协议书上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尹某3系被其妹妹尹金荣冒名申请;安某未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其名下的资金系为尹成芳盖了房子;丁某1的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系被丁吉才冒名申请,领钱、花钱及建房其本人并不清楚;王某2的危房改造补助系被王良继冒名申请。
6.证人张某4、陈某、于某、邵某和的证言证实,张传兴、张发旺、王永河、邵某和申请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但未实际建房。其中,2012年张传兴名下的补助资金用于冯庄村大队部建设,2013年村里又以张发旺的名义申请了一笔补助资金用于给张传兴建房。
7.证人孙某、徐某1、张某5、尹承付、丁某2、丁某3、李某、张某6、申某、苏某、韩桂英的证言证实,孙某、徐某1、尹承付、丁某2、李汉青、张某6、申某、苏某、苏方廷、韩培水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前,新房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不符合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但仍然申请并领取了补助资金。
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2于2010年起任于河村村委委员,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建房屋并非原址翻建,建设标准亦超出规定标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义军的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为完成本辖区内的危房改造工作任务,未认真审核申请户资料、亦未进行全面实地调查,致使部分不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申请户通过了审核、领取到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义军在担任东阿县牛角店镇乡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牛角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明知刘庆祥、黄玉明、周圣宏利用其协助东阿县牛角店镇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刘王氏、黄吉安、唐秀英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符合条件,依然予以审核通过,致使刘庆祥、黄玉明、周圣宏分别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2000元、12000元、13393.61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出示了东阿县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圣宏、刘庆祥、黄玉明、张义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犯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圣宏、刘庆祥、黄玉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义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张义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义军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故意,亦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义军担任东阿县牛角店镇乡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牛角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危房改造工作;被告人周圣宏任牛角店镇围子董村支部书记,被告人黄玉明任牛角店镇小黄村会计,被告人刘庆祥任牛角店镇韩庄村会计,负责协助牛角店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庆祥明知其本人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在牛角店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其母亲刘王氏的名义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2000元。2017年11月7日,刘庆祥退缴赃款12000元。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黄玉明明知其本人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在牛角店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其父亲黄吉安的名义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2000元。2017年11月7日,黄玉明退缴赃款12000元。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周圣宏明知其本人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在牛角店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其母亲唐秀英的名义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3393.61元。2014年7月9日,周圣宏退缴赃款13393.61元。
被告人张义军在明知周圣宏、刘庆祥、黄玉明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对三人未予制止并违规将三申请户材料上报,后三申请户通过东阿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验收,致使国家37393.61元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错位发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义军担任东阿县牛角店镇乡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牛角店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危房改造工作。周圣宏任牛角店镇围子董村支部书记,黄玉明任牛角店镇小黄村会计,刘庆祥任牛角店镇韩庄村会计,三被告人负责协助牛角店镇政府做好本村危房改造工作。
2.唐秀英、黄吉安、刘王氏危房改造档案证实,唐秀英、黄吉安、刘王氏的申请材料由张义军审查通过。
3.围子董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危房改造户唐秀英审请过程中未经村委会开会研究。
4.东阿县纪委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周圣宏于2014年7月9日退缴危房改造款13393.61元。
5.交款单收据证实,2017年11月7日,黄玉明、刘庆祥各自退缴危房改造款1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东阿县牛角店镇围子董村会计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中国共产党东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其调查时才知道周圣宏以其母亲唐秀英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事。
2.证人东阿县牛角店镇小黄村村支部书记黄某的证言证实,黄吉安是村里老干部,儿子黄玉明系村会计。黄玉明向其提出以父亲名义申报危房改造的要求后,其没好意思拒绝。该户并未建造新房,只是将老房子的屋顶修了一下。黄吉安危房改造档案中的会议记录、竣工验收表、申请表都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会议记录是黄玉明自己虚构的。
3.证人东阿县牛角店镇韩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振青、村委委员刘某、村民刘孟成的证言证实,刘王氏家庭不算贫困,刘庆祥在村里负责危房改造工作便以刘王氏名义上报了。刘王氏申请危房改造村里开会讨论过,但档案中不是其本人签名。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圣宏的供述证实,2007年周圣宏为母亲唐秀英办理了低保。2012年牛角店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其想趁该机会为母亲申请补助资金。2013年向张义军提出想申请补助资金,不拆旧房建新房,张义军未反对,并向周圣宏讲明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和需要的手续,给了周圣宏一张表、几份空白文件,让周圣宏按照表的要求准备手续。唐秀英档案中的村委会会议记录、签名、申请书等材料都是周圣宏自己写的,没有公示,也没有开村委会议讨论。申请下来的13393.61元危房改造资金用于自己建新房子了。
2.被告人黄玉明的供述证实,2012年黄玉明听村书记黄某说上级有危房改造资金的政策后,提出想以父亲名义申请一份,黄某未反对,让其自己整理材料上报。张义军到村里核实旧房子时,黄玉明未告知张义军黄吉安是其父亲。验收新房时,张义军发现了该情况并告知其不符合政策要求,黄玉明向张义军要求给予照顾,张义军未再表示反对。
3.被告人刘庆祥的供述证实,2012年刘庆祥在建房过程中听说有危房改造政策,便以其母亲刘王氏的名义提交了申请材料,但当时并未向张义军说明刘王氏是其母亲。在危房改造补助款发下来之前,张义军知道了该情况但未表示反对。在申请过程中村委会开会进行了讨论。
4.被告人张义军的供述证实,2013年张义军在核查围子董村旧房子的时候,周圣宏说想申请危房改造资金盖处房子,张义军告知周圣宏政策不允许,周圣宏说以他母亲唐秀英的名义申请,张义军便同意并审核通过了唐秀英的申报材料;在发现黄某与黄吉安系父子关系后,张义军认为该户不符合申请条件,但认为能否申请成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便将其上报了;2012年刘庆祥以母亲刘王氏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通过村委会主任刘振青给张义军打招呼,让其给予照顾,张义军告知该户不符合条件,但对方让先上报试试,张义军未反对并上报。
控辩双方围绕上述事实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张义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构成自首;不认为构成贪污罪。针对上述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张义军是否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调研过程中,尚未发现张义军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在做一般性排查时,张义军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提供了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针对性的侦查工作,调取了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张义军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或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责的人员从事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张义军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对危房改造材料进行审核,是从事公务行为,其犯罪主体适格。
(三)关于张义军是否构成贪污罪。
张义军审查不严,未履行职责,致使不具备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周圣宏、黄玉明、刘庆祥伪造相关手续,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7393.61元,系玩忽职守行为,与三人各自没有贪污的意思联络,也没有贪污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