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张欢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欢,女,1984年10年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专科文化,瑞昌市范镇中源村党支部书记兼该村护林员,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瑞昌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该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盛大庆,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全渭,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欢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欢及其辩护人盛大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初,瑞昌市范镇中源村向瑞昌市林业局申请对该村仙姑台山场进行森林抚育,瑞昌市林业局批复了中源村的申请。同年3月,瑞昌市林业局对仙姑台山场进行了作业设计。根据作业设计,拟抚育山场的林种为公益林,抚育面积210亩,所在小班为3号小班,抚育方式为综合抚育。2016年6、7月间,被告人张欢与江西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张某1(涉嫌滥伐林木罪,已起诉)商定,由张某1负责仙姑台山场抚育工作。后来,张某1通过张某2组织文某1、艾某1等人于当年9月下旬对仙姑台山场进行了抚育,抚育于9月底结束。抚育过程中,被告人张欢作为范某中源村护林员,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致使该山场蓄积量为65.9059立方米的公益林被张某1非法采伐。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合同、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文某1、艾某1、冯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欢供述和张某1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欢作为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65.9059立方米的公益林被非法采伐,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其没有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应该不是仙姑台山场的护林员,现在相关部门说其是护林员,其接受,仙姑台山场林木被滥伐与看护不到位有关,其认罪。

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盛大庆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欢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理由:1、被告人张欢犯罪主体不适格,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1)2016年被告人张欢没有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且此前两年的管护合同也不是其本人签名;(2)范某林业站也不具备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主体资格。(3)被告人张欢是被动领取护林员工资,且已经退还给了护林队,只保留了防火员的工资。2、被告人张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仙姑台山场的抚育是合法的,经过了林业局的验收合格,且补贴资金已经发放,足以说明抚育未违规、违法。3、导致仙姑台林木被滥伐责任不在被告人,林业局监管有相应过错。4、被告人张欢即便构成犯罪,其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问题,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中共范某党委出具的张欢现实表现材料、范某部分村民的请愿书、范某护林队会计易某出具的证明及会计账册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欢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任范某中源村委会委员,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间任该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6月以后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张欢于2007年开始担任范某中源村的护林员,负责中源村范围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防火,2014年1月,范某林业站与被告人张欢签订了书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并于2015年1月进行了续签。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张欢从范某林业站每年领取了护林员工资,但从2011年开始其每年将部分工资转给范某林业站的护林队,由该队用于日常开支。

2016年初,瑞昌市范镇中源村向瑞昌市林业局申请对该村仙姑台山场进行森林抚育,瑞昌市林业局批复了中源村的申请。同年3月,瑞昌市林业局对仙姑台山场进行了作业设计。根据作业设计,拟抚育山场的林种为公益林,抚育面积210亩,所在小班为3号小班,抚育方式为综合抚育。2016年6、7月间,被告人张欢与江西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商定,由张某1负责仙姑台山场的抚育工作。2016年9月下旬,张某1通过张某2组织文某1、艾某1等人对仙姑台山场进行了抚育,抚育于9月底结束。抚育过程中,被告人张欢作为范某中源村护林员,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致使该山场蓄积量为65.9059立方米的公益林(杉树和阔叶树)被张某1非法采伐。

2017年3月16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初查的基础上,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欢到该院向其了解中源村仙姑台山场森林资源被非法砍伐的情况,过程中,被告人张欢主动交代其将仙姑台山场交由张某1抚育后,未到现场监督抚育人员按标准抚育,导致抚育过程中有大量林木被非法砍伐的事实。在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后,被告人张欢主动接受该院的讯问,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2017年11月20日,张某1被本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护林员基本情况表,证明张欢系范某林业站聘用的护林员,管护中源村的山场,管护面积5739亩。

2、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证明张欢与范某林业站于2014年签订了管护合同,2015年进行了续签。合同约定国际级公益林3718亩与省级公益林2021亩委托张欢管护,要坚持上山巡查制度,做好巡查日志,要制止责任区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报告。

3、范某2016年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工资表,证明张欢2016年领取了6747元的工资。

4、范某中源村省级公益林小班区划图,证明张欢的管护范围。

5、范某中源村2015年度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图,证明森林抚育的地点、面积以及负责人为张欢。

6、2015年瑞昌森林抚育自查验收一览表,证明范镇中源村3号小班210亩,验收合格100亩。

7、2015瑞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兑现公示及明细表,证明范镇中源村3号小班100亩森林抚育,补贴资金9500元。

8、归案说明,证明张欢在侦查机关找其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将仙姑台山场交由张某1抚育后,未到现场监督抚育人员按标准抚育,导致抚育过程中有大量林木被非法砍伐的事实,并在侦查机关决定立案后,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9、瑞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及本院(2017)赣04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1因滥伐林木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张欢的身份情况。

11、范某林业站证明、易某证明及范某护林队2015年、2016年支出账册两页,证明张欢自2011年开始有部分工资转给护林队开支。

12、中共范某党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欢的现实表现良好。

13、中源村部分村民请愿书,证明张欢平时表现良好。

二、证人证言

1、张某1证言,证明2015年,其公司在中源村承包了东风茶厂(在仙姑台山场)搞茶叶种植。2016年3月份的样子(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欢叫其用车把林业局的干部送到需要抚育的地方进行作业设计。当年7月份的时候,张欢叫其帮村里做“仙姑台”山场抚育的项目,其当时就答应了。到9月初的时候,张欢跟其说,这个项目9月底要验收,要其赶快组织人上山抚育,因其对当地不熟,就叫其表哥张某2找几个人去抚育,后来张某2就找了几个人到山上去抚育了。其与张欢没有签订书面的抚育合同,张欢只是口头叫其帮忙而已。张欢只是说清除杂木,两棵在一起的将丑的、不成材的砍掉,雪压断的、风吹断的、牛啃过的都把它砍掉。因为当时抚育的手续已经申请了,其就没问是否要办砍伐手续,况且其认为是帮张欢抚育的。抚育项目持续不到10天,是在2016年9月27日结束的。张欢从没有到抚育现场督查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抚育,也没有派其他人到现场进行督查。其听张某2说找了文某1抚育,然后由他再去找人,具体找了谁不清楚。仙姑台山场”抚育项目的面积是210亩,实际抚育了100多亩。在抚育前,张欢没有告诉其胸径5公分以上树不能砍,否则也不会出现这种事情,因为砍的树卖的钱不够工人工资,工人也不会做了。抚育这个项目村里没有给钱,只是说砍下来的树卖钱抵工资。抚育总共砍伐了三个半车树木,共卖了13000元钱。其对第三次关于被砍伐树木蓄积量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不认可数量,其没有破坏森林,也没有获利。

2、冯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任范某林业站站长。张欢是林业站里的护林员,但她是范镇政府聘请的,工资从公益林管护费里面支付。自从其任站长以来,张欢一直是中源村护林员,没有更换过,管护范围是中源村所有山场。2016年张某1在中源村仙姑台山场抚育过程中滥伐林木,地点是3号小班,属于公益林,是省级还是国家级以查实为准。该山场是由张欢管护。护林员按照规定与林业站每年签一次合同,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2016年,范某所属护林员都没有签管护合同。签合同是其安排张功断办理,去年其多次讲这个问题,最近一次是去年11月,其特意交代张功断,尽管范某护林员没有什么变化,管护范围没有变化,但是还是要抓紧时间把合同签好,但具体不知道什么原因,去年护林员都没有签合同。但是范某中源村山场管护还是张欢,管护面积没有变化。2016年,张欢领取了护林员工资,具体以工资表为准。张欢每年都领取了护林员工资。管护合同是公益林管护合同,里面明确小班林地属于公益林。虽然2016年管护合同漏签了,但每个护林员管护范围与2015一致,且管护工资也按照标准及时发放给了各个护林员。

3、文某1证言,证明2016年8、9月,张某2叫其帮他叫几个人到东风林场抚育山场,其叫了简老三,文学军,李某等八九人,不都是其叫的。从9月中下旬开始抚育,大概月底结束,十来天样子。其没有看到张欢来山场监督。张某2告诉其,抚育标准是两根连在一起的砍细的、牛啃的、断的、杂树砍掉。力资用伐倒的树木抵,即砍到的树木自己销售。砍了三个半车,砍伐的是杉树与一些杂树,地径大的有16厘米,具体多少不清楚。树卖到高速路的叶老板的板厂,得款13000元。力资共计16000元,卖树款还不够支付工资。村委会没有人上山查看,司机叫王启文。砍伐是用汽油锯。

4、艾某1证言,证明2016年文某1叫其一起到中源村仙姑台山场砍了几天树,就是抚育,其记得是中秋节以后去的,其砍了三天,200元一天,领了600元,具体砍多少不清楚,张欢没有到现场监督砍树。

5、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范某中源村书记张欢就叫其表弟张某1找几个人帮她把东风林场山场抚育,因张某1不熟悉,叫其帮他找人,其就找了文某1,叫他找几个人去抚育,时间是2016年9月份抚育的,抚育有200多亩,其不清楚张欢有没有告诉文某1抚育标准,其没有去现场。

6、吴某1证言,证明之前报警称范某仙姑台山场有人滥伐林木,补充说明,11月3日鉴定山场滥伐面积,老百姓认为有遗漏,要求重新鉴定。

7、朱某1证言,证明其是范某分管林业的副镇长。范某的林业工作具体由范某林业站开展,镇政府主要在防火期间抓防火工作。范某辖区的护林员由林业站负责管理,包括护林员的职责分工、管护范围等,具体以林业站所说为准。张欢是范某中源村的护林员,其职责分工、管护以林业站为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欢供述,证明其是范某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现任范镇镇中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护林员。其记不清是从2006还是2007年开始担任护林员直至现在,期间没有更换过护林员。作为范某中源村的护林员,整个范某中源村的山场都归其管护,其记得公益林是1200多亩,其他林地是5000多亩,具体以查实的为准。其跟范某林业站签有管护合同,合同每年一签,2016年是否签订了管护合同记不清,但管护的山场范围没有发生变化。2016年其记得领取了6700元的工资,具体以查实为准,是打到其一卡通的账上。护林员工资是由政府拨付的,具体是怎么来的其不清楚。作为护林员,其工作职责一是上山巡查,防止他人和牲畜破坏森林,巡查中发现有人破坏森林的话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二是负责看护山场内森林的防火工作;三是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具体以管护合同上规定的为准。

2016年1月份的时候,中源村召开党员、组长、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仙姑台”山场的森林进行抚育,当年2月,村里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瑞昌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大概4月或5月的时候,瑞昌市林业局到实地进行设计,当时设计的抚育范围是220亩,并要求在当年国庆节之前完成抚育。实地设计时,瑞昌市林业局的谈太滕、范某林业站的冯某、其本人及该项目的承包人张某1在场。按照抚育标准,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不能砍伐;对于胸径5公分以下的,冻坏的、牛啃掉的、几棵连在一起的就把小的、差的砍掉。如果按照抚育标准进行抚育就不需要办理砍伐手续,如果超出抚育标准外进行砍伐的话就属于滥伐林木。2016年6月或7月份的时候,抚育项目由其代表村委会采用承包的方式给了张某1,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其告诉了张某1抚育标准,并且告诉他这块山场是有纠纷的,一定要按抚育标准进行抚育,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一定不能砍,再者,在林业局的工程师上山设计时张某1也在场,当时林业局的人也告诉了抚育标准。2016年9月中旬开始抚育,当月底就结束了,共抚育了十几天的样子。在张某1对“仙姑台”山场进行抚育的过程中,其没有到抚育现场看过,因为其觉得已经把这块山场包给了张某1去抚育,抚育的标准他都知道,所以就没有必要再上山去看了,也就没有再过问了。其自己一直不知道“仙姑台”山场在抚育过程中有林木被滥伐了,也没有人向其汇报过。大概是2016年10月14日或15号的样子,范某朱镇长(朱某1)告诉其,说有老百姓举报说“仙姑台”山场有人在砍树,其就和大坳林业派出所、范某林业站冯某以及朱镇长到“仙姑台”山场的半山处看了一下,当时没有发现有人乱砍树。2016年11月初,其和森林公安的以及林业局的干部一块到山上鉴定时,才发现“仙姑台”山场有胸径5公分以上的杉树、杂灌被砍伐掉了,但具体砍了多少株,多少方,其不清楚。经过了三次鉴定,第一次20多方、第二次70多方。其和张某1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对于该山场在抚育期间有70多个立方的省级公益林被非法砍伐,作为护林员,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致使其管护范围内的山场有这么的林木被砍伐,这是其失职。

2017年1份其到瑞昌市林业局问过杜小林中源村森林抚育项目是否可以验收了,当时他说张某1有滥伐滥砍的情况,验收通不过。在快过年的时候其听冯某站长说验收通过了100多亩。目前为止每亩95元的补贴还没发放到位。

四、鉴定意见

1、2016年11月7日鉴定意见书及勘查笔录,证明东风林场,经每根地径测量,采伐蓄积23.2725立方米。

2、2016年12月12日鉴定意见书及勘查笔录,证明东风林场,经每根地径测量,采伐蓄积76.4743立方米。

3、2017年9月19日鉴定意见书,证明东风林场经采用在采伐范围内布设样地进行伐桩检尺的方法鉴定,采伐蓄积量为65.9059立方米。

五、视频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张欢供述本案事实的情况。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也没有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没有领取护林员工资,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欢自2007年开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为中源村护林员,领取了护林员工资,其护林员职责从此一直没有发生变化,2016年被告人张欢与往年一样领取了护林员工资,其职责仍未发生变化,因此,被告人张欢是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仙姑台山场的抚育是合法的,经过了林业局的验收合格,且补贴资金已经发放,足以说明抚育未违规、违法。经查,仙姑台山场的抚育总面积是210亩,其中验收合格的是100亩,由于验收是否合格与被告人是否履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管护范围内的公益林被滥伐是客观存在,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导致仙姑台山场林木被滥伐责任不在被告人,林业局监管有相应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欢在仙姑台山场抚育期间从未到山场进行监督,更谈不上向林业部门反映情况,其失职行为是导致山场林木被滥伐主要原因,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欢即便构成犯罪,其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问题,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欢身为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落实辖区内公益林抚育监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65.9059立方米的公益林被非法采伐,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欢在本院审理期间,出资3000元委托大德山林场补种树木,积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波

人民陪审员周起俊

人民陪审员赵达贵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