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玉溪大河治理二期工程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地块被非法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场,大量倾倒建筑垃圾,经相关机构测绘,玉溪大河治理二期工程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地块被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总填方量为305112.28立方米,面积为114414.20平方米。被告人施志雄作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容中队中队长,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依法依规进行监管,仅对发现的非法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场的人员处以罚款,未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责令其清理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致使在该地块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愈发严重,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提供本院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口证明、关于施志雄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施志雄的个人身份情况及归案过程;
2、施志雄任职文件,玉溪市红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事业单位考核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续订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档次、标准审批表,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到期人员参加审验培训的通知,玉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证登记表,关于成立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的通知,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关于做好组建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通知,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玉溪市红塔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区域的批复,关于印发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会议记录,红塔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及流程、审查(批)意见表,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许可办事指南及流程、审查意见表,证实2011年1月12日,施志雄被任命为玉溪市红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副站长,2013年1月份其被借调到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任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中队中队长,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3、征地告知书,关于玉溪大河二期以北片区(含保障性住房、康井路)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及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大河二期以北片区(含保障性住房、康井路)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及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批复,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玉溪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委托管护移交通知书,土地移交供应协议书,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渣土方量测量合同书,玉溪大河治理二期工程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渣土方量计算地块略图,玉溪大河治理二期工程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渣土方量计算图,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出具的关于玉溪大河治理二期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地块被倾倒渣土的情况说明,2012年至2015年的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1年对玉溪大河二期太极路以西集体农用地进行收储,进入市级土地储备库储备。玉溪大河治理二期以北片区太极路以西地块自2014年后被倾倒渣土,经测量被倾倒的建筑垃圾总方量为305112.28立方米,面积为114414.20平方米。
4、被告人施志雄的供述,证人李某1、普某,4、任某1、王某1、杨某,李某2、王某2、马某、吕某1、吕某2、吕某3、任某2的证人证言,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卷宗玉红城综(罚)字[2014]第110007号、110017号,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卷宗玉红城综(罚)字[2015]第11-006号、11-009号,11-010号,证实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中队仅对2014年起在李棋街道办事处土主庙对面地块设立渣土倾倒场,收纳建筑垃圾的部分违法行为进行过罚款,未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被告人施志雄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
5、被告人施志雄的供述,证人任某3、杨某,李某2、王某2、马某、桂某的证言,(2015)玉红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2015)玉中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4年7月任保寿、张仕林、王玉能三人合伙在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居委会私自设立建筑垃圾倒场,收纳大量建筑垃圾,任某3、张某、王某3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容中队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志雄对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原垃圾填埋场地块被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构成玩忽职守的证据不足。
6、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关停生活垃圾焚烧、堆肥车间及封闭填埋场的批复,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关停生活垃圾焚烧、堆肥车间及封闭填埋场的请示,进行测绘委托书,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已封场后被倒渣土现状高程数据图,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已封场后被倒渣土方量计算图,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垃圾填埋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简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09年12月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居委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关停,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进行封场。
7、云南建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关于在大营街龙潭社区与赤马社区交界处设置弃土场的会议纪要,投资项目备案证,渣土填埋场设置意见,证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临时用地申报审批表,证实经依法批准云南建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及赤马社区交界处建设有合法的渣土填埋场,其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另有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