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任河南省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磊口站站长职务期间,安阳县磊口乡清池村村委会在未办理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已停产的原安阳县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东兴石料厂)进行非法开采。李某某在巡查过程中多次发现该违法采矿行为的情况下,接收违法采矿行为人吃请,未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对违法采矿行为人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未对非法采矿的数额和价值进行认定,未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致使清池村村委会长期非法采矿、销售矿石达40286.44吨,给国家造成损失354198元。
另查明,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向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组书记、主任陆某,分管执法队的副主任司某,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主任沈某交待磊口乡清池村委会替其结算饭费2700元及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磊口站站长期间,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磊口乡清池村村支书王全福无证开采行为,其虽进行罚款但执法程序存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2017年9月12日,李某某在分管领导司某的陪同下,到区纪委办案基地,配合调查。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陆某、司某、沈某到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核实,三人均表示以上情况属实。2017年9月13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所得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任免文件等书证;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巡查制度、执法队工作职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磊口乡清池村村委会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1月21日清池村销售石料账目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牛某、魏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