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卫东自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间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某工商所副所长、所长并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系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等。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孔卫东接受他人宴请并收取好处费,怠于行驶职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无营业执照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调料加工窝点进行查处取缔,致使辖区内无证照食品加工窝点所生产的大量假冒伪劣调料流向全国多个省份。2017年1月,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至天津市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孔卫东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邢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文件材料及报道、天津市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辩护人提交的天津市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材料系“关于孔卫东同志在某镇假调料事件后的思想认识情况”,该份证据证实的主要内容系2017年1月16日媒体曝光某镇调味品制假售假事件后,被告人孔卫东的相关工作情况及2017年1月21日,单位给予孔卫东行政撤职处分后,孔卫东的思想认识情况及后续对其本人的处理情况,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孔卫东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故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