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7日,靖西市籍人员许某1、周某、许某2、许某3四人到崇左市江州区,以购买药材为名对当地人陆某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86000元。后四人逃回靖西市共同分赃。过后不久,许某3听说有几个陌生人在其家附近出现,疑是崇左市公安人员来查案,便将此事告诉其他同伙。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商量后,许某1、周某、许某2、许某3四人到当时在靖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的被告人邓邦革家,承认在崇左市江州区诈骗他人钱财之事,并要求被告人邓邦革帮忙将诈骗所得的86000元赃款退给被害人,同时另外给邓邦革50000元帮他们出面销案。被告人邓邦革收下136000元钱后,并没有向被害人退还赃款,也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或向崇左市公安机关通报情况。2013年3月4日,崇左市警方将许某1、周某、许某3三人抓获归案,在许某2的追问和靖西市公安局领导的过问下,被告人邓邦革于2013年3月13日将136000元交给靖西市公安局,后被告人邓邦革于2013年3月23日将86000元赃款退给崇左市江州区濑湍派出所,剩下50000元后来陆续退给许某1、周某、许某2、许某3四人。由于被告人邓邦革徇私枉法,造成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许某1等人得不到公正处罚。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邓邦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邦革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邦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解称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全部退出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