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杨文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峰,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籍贯河南省安阳县,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监察队指导员,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文峰在担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三中队队长期间,在处理辖区范围内中华园社区、安阳县合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阳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县红河屯乡张湖顶村卧龙陵园、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伟业针织有限公司、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法占地行为过程中,在明知上述单位违法占地行为达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接受礼品、吃请或者经领导授意,没有将上述单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为了应付上级案卷检查,还伪造了虚假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交书。被告杨文峰于2017年6月22日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峰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文峰的户籍证明、任职和职责文件、到案经过;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证人汪某、卜某、许某、杨某1、杨某2、卢某、张某、王某、程某1、崔某、郭某1、马某、郭某2、程某2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峰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文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瑞

人民陪审员王剑华

人民陪审员郑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