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文峰在担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三中队队长期间,在处理辖区范围内中华园社区、安阳县合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阳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县红河屯乡张湖顶村卧龙陵园、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伟业针织有限公司、安阳市建国机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法占地行为过程中,在明知上述单位违法占地行为达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接受礼品、吃请或者经领导授意,没有将上述单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为了应付上级案卷检查,还伪造了虚假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交书。被告杨文峰于2017年6月22日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峰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文峰的户籍证明、任职和职责文件、到案经过;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证人汪某、卜某、许某、杨某1、杨某2、卢某、张某、王某、程某1、崔某、郭某1、马某、郭某2、程某2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