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在担任本市东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主任期间,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审批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苑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辖区内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没有认真进行动态管理,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计12人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国家造成低保金333,414.20万元的重大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苑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主动到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市低保标准统计表、王全礼、杜金玉等12人户籍信息及低保账户银行流水明细、苑某某现实表现;证人杜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庞某某、姜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