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苑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鹤岗市东山区东山办事处滨河社区主任,住鹤岗市。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东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苑某某在担任本市东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主任期间,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审批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苑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辖区内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没有认真进行动态管理,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计12人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国家造成低保金333,414.20万元的重大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苑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主动到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市低保标准统计表、王全礼、杜金玉等12人户籍信息及低保账户银行流水明细、苑某某现实表现;证人杜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庞某某、姜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苑某某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故对被告人苑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苑某某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现实表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商丽萍

人民陪审员李维彬

人民陪审员刘亚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