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十堰市郧阳区某所副所长期间,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分管运政股,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运政股申报的2011年、2012年国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中有虚假部分,在该资金发放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伙同该所所长王某、运政股股长刘某将虚报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1679362.9元人民币转入郧县某公司账户,用于某所支出。同时,被告人伙同王某、刘某违规截留韩某、周某等17户移民外迁船主2011年、2012年燃油补贴专项资金共计828380.5元人民币,用于郧县某公司1营运及郧阳区某所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