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张万山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山,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务农,案发前系阜平县城南庄镇生态护林员,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6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万山不服本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冀06刑终58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万山身为生态护林员,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针对管理林区内长期存在的火种隐患监管不力,致使2017年5月11日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4930.2亩。被烧毁的林木蓄积共计913.965立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267元。

一审法院查明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万山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万山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万山对公诉机关的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每天上着班,在履行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万山身为生态护林员,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针对管理林区内长期存在的火种隐患监管不力,致使2017年5月11日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4930.2亩。被烧毁的林木蓄积共计913.965立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267元。发生火灾后被告人张万山积极参与救火。

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刘某1、孙某、刘某2、王某、范某、杨某、胡某军证言、阜平县“5.11”森林火灾起火点相片、阜平县林业局关于印发《阜平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平县森林防火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平县护林防火责任状、森林防火责任状、护林员防火责任书、放牧人员森林防火责任书、2015年城南庄镇护林员工资发放表、阜平县森林防火专职护林员登记表、城南庄专职森林防火员工资表、张万山巡山记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开展巡查督导的紧急通知、阜平县森林公安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开展巡查督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阜平县森林公安局核实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一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山身为生态护林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对其管护范围内管理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针对管理林区内长期存在的火种隐患监管不力,致使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4930.2亩,被烧毁的林木蓄积共计913.965立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2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每天巡山,上着班,履行着职责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巡山记录显示被告人张万山在案发前经常巡山,工作比较积极认真,但通过巡山记录也证实被告人张万山并不是每天都在自己的管护区巡山,且记录着有羊进入自己的管护区。案发当天巡山记录不详,且没有设立检查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防火期内护林员应坚持每天巡护,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管理林区火源,监督放火措施的实施。在签订的护林员防火责任书中明确护林员职责:对护林区域每天巡查,确保无野外用火等违法现象发生;对进入本辖区内的人员确保不带火种上山。综上,被告人张万山作为生态护林员,虽履行着一定的职责,但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故关于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张万山年事已高仍在案发前工作积极认真,且在案发当天对他人放牧行为进行了汇报,发生火灾后其积极参与救火,案发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万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应智

审判员杨国军

人民陪审员张金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