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山身为生态护林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对其管护范围内管理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针对管理林区内长期存在的火种隐患监管不力,致使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4930.2亩,被烧毁的林木蓄积共计913.965立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2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每天巡山,上着班,履行着职责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巡山记录显示被告人张万山在案发前经常巡山,工作比较积极认真,但通过巡山记录也证实被告人张万山并不是每天都在自己的管护区巡山,且记录着有羊进入自己的管护区。案发当天巡山记录不详,且没有设立检查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防火期内护林员应坚持每天巡护,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管理林区火源,监督放火措施的实施。在签订的护林员防火责任书中明确护林员职责:对护林区域每天巡查,确保无野外用火等违法现象发生;对进入本辖区内的人员确保不带火种上山。综上,被告人张万山作为生态护林员,虽履行着一定的职责,但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其监管的林区内发生重大火灾。故关于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张万山年事已高仍在案发前工作积极认真,且在案发当天对他人放牧行为进行了汇报,发生火灾后其积极参与救火,案发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