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时任饶某1县发改局副局长,分管农村经济服务业工作的被告人李秋松和时任饶平县发改局农村经济服务业股股长的被告人林钦盛,在审查和确定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作为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对象时,明知该场是以曲某养猪场资料(登记地址为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区,即老国道324线北面)进行申报,而申报获得的补助资金将用于新场的改扩建(地址为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东方片区,即老国道324线南面),可能存在着申报场地与实际改扩建场地不符的情况下,未能按文件的要求与农业部门认真进一步核实,仍对该改扩建方案予以批复。
在方案得到省级部门批复后,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没有按申报的场地(即老国道324线北面)进行改扩建,而是在另外地点(即老国道324线南面)新建新的养猪场。在方案组织实施时,市、县农业局的主管领导是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人,监管和指导项目单位的建设。2012年7至8月间,省、市县发改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依职权逐级下达该年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其中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依计划可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同时饶某1县财政局也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拨款通知,要求各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请款资料拨付,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财政局。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于2012年8月9日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申请拨款27万元,并获得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的批准。
至2013年7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向饶某1县发改局和农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被告人李秋松、林钦盛没有依文件要求对该猪场申请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对该养猪场申报场地及改扩建场地是否相符,就与县农业局一同向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上报验收申请,后在潮州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联合组成的验收组对曲某养猪场进行验收时,被告人李秋松、林钦盛在参与验收过程,故意隐瞒该场申报与改扩建场地不符的情况,致曲某养猪场通过验收,于2014年2月17日又获得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至此,曲某养猪场共违规冒领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
2016年7月28日,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违规冒领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被全部追缴。
被告人李秋松于2016年7月25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被告人林钦盛于2016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某1(时任发改局局长)证实:2008年前后,饶某1县有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应该是中央补助生猪生产。申请成为该项目的补助单位,出栏量要达到一定数量,还需要证照齐全,还有开展建设项目。在我任职局长期间,这项工作一直是农村股(农村经济和服务业股)在负责,负责人是林钦盛,分管副局长是李秋松。农村股一直都是林钦盛一人在做,他是副主任科员兼股长。这个项目是中央投资补助项目,每年都是上级农业局和发改局联合发文再逐级下发,林钦盛收到文件后,就会拿给分管副局长李秋松看,林股或李某再拿给我看,我要求他们跟农业部门联系,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就好。发改局没有就该项目开会讨论或下发文件,这只是常规业务,在林股和李某跟我汇报后,就直接交给农村股股长林钦盛和其他分管领导李某按文件要求落实。
在每年确定项目名单之前,我局和农业局开会讨论名单,基本就是两个局的负责部门和分管领导一起开会讨论,我记得有一年是许某1来我局跟李某和林股开会讨论,他们讨论后会下去查看,在确定名单后再跟我汇报。我也会过问是否有按要求开展,他们说有。他们到各个养猪场开展实地调查我很少参加,我都是跟李某、林股去的,没和农业局的人去过,去过千秋绿、金某等猪场,是否去过钱某的曲某养猪场和樟溪的如龙养猪场我想不起。发改局开展实地调查我是布置他们按要求开展,李某和林股有去现场检查,有没有跟农业局一起我就不清楚。
批复和请示文上面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这几份文件都是林股拟写,李某提意见后,林股再拿给我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就我局直接审批就好,项目上报文就是发改局和农业局负责人联合签批。我每次签批这些文件,没有对文件内容进行核实,就是看一下稿纸和上报文。各项目补助单位的申报材料,李某和林股没送我审查过,我也没有看过。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李某和林股的事。一般林股做好之后就会跟我说做好了,我就要求他们按要求审查开展。我交代他们要和农业局衔接落实,我也知道他们有和农业局的人去调查。他们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专门和我汇报,平时聊天就有提到。
曲某养猪场的申报材料我没有看过,对文件进行审批就有,具体的材料就交给李某和林股去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市验收组要下来验收,会直接通知业务科室林钦盛,不需要我布置具体工作,他们也不用跟我汇报。李局有时候会在我办公室跟我说要去验收,我没有参加验收工作。我不认识黄某3。我不知道曲某养猪场的申报书的地址和相关材料与验收地址并不相符,验收的猪场没有任何执照的情况。李秋松和林钦盛没有跟我说过曲某养猪场变更厂址的情况。猪场这些情况已经违规了,是不能通过验收的,更不能上报获得补助。养猪场的申报材料我都没有看过,相关审查和验收工作也是信任李某和林股的工作,他们反映说做好了,我就签了。在我任职期间出现这种问题是我工作上繁忙无法顾及业务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的,我相信组织会公正处理。
2、证人吴某1(时任县农业局局长)证实:饶某1县农业局大概是2008年前后开始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项目,由发改局和农业局联合发文的,主要是发改局主导的,用于补助生猪规模化养猪场的改扩建项目。
该项目当时的发改局局长刘某1或副局长李秋松打电话给我,要求我上报一个农业局的领导作为该项目领导小组的成员,参与到该项目的工作中,我就直接报了许某1副局长。该项目在我局是畜牧兽医股在负责,股长是吴某2钦,分管副局长是许某1。这个项目是发改局在主导,我们农业局主要是协助发改局开展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要和发改局共同商讨确定项目名单,跟发改局到现场开展实地调查,上报项目名单时要和发改局联合发文,上级资金文下发之后需要和发改局联合发文给各个项目单位,而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管,最后是项目验收工作。
在我任农业局局长期间,每年上级的文件下来,一般是发改局农服股的股长拿过来给对口股室畜牧兽医股,当时股长为吴某2钦,吴股接收文件之后就拿给分管副局长许某1,许局在看过文件后就会拿给我看。发改局和农业局是农服股和畜牧股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发改局开会协商确定项目单位名单的。我有参与项目单位名单的协商确定,在前期的探讨过程中,发改局李秋松副局长每年在项目快实施时,过来农业局跟我探讨,说到今年饶某1有几个项目指标、哪些猪场符合条件等,我建议一些猪场可以调查是否符合纳入补助,他也会提出几个猪场。一般李秋松是主要过来和许某1副局长探讨,我和发改局刘某1局长没有就这事探讨过,最终确定名单的会议我也没有参与。我对2012年这一批的项目名单,比较有印象是樟溪的荣奕和钱某的肩头山。我记得李秋松有过来农业局跟我说过这事,有探讨过哪些养猪场可以作为2012年的补助单位,至于之前他是否已经和许局探讨过,我就不清楚了。李秋松提供的名单有些我不认识,我也没有提出异议。确定名单之前我知道有实地调查,但是我没去过,都是许局和吴股和发改局的人员安排去实地调查。一般调查情况正常就就没跟我反馈,也没听说有不正常。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申领资金由畜牧股吴股和许局他们进行签批就可以,吴股和许局在给项目单位签批拨款表和盖农业局章时是否有跟我说过,我想不起来了。项目的验收工作,我没有参与,也是畜牧股吴股和许局。有一次要开班子会,我听许局说明天要和发改局的人去参与验收,我就知道项目在开展验收工作了。
对于曲某养猪场,没有听说过,也没有去过。在该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没有养猪场的负责人到农业局打招呼。我没有印象和发改局刘某1局长就该项目探讨,我知道许局和吴股一直有和发改局参与这个项目研究和确定补助名单,我也听许局汇报过该项目的情况,我跟许局说该项目需要配合发改局的工作就按照文件去做,尽力做好农业局的工作。
对于曲某养猪场有用旧场申报项目补助.实际建设在另一个场的情况,我之前不知道,今年的春节前过去农业局有听人说起过钱某一个养猪场有这种情况,农业局的人因此事被叫去检察院配合调查。按照文件要求肯定是不可以申报项目的,申请项目补助肯定要按照申报书的实施方案去进行改扩建工程等,不能变更建设场址。在我任职期间,农业局的项目发生这种情况,我认为该项目还是发改局在主导,但农业局业务股室在监管过程中也有责任,发改局和农业局有共同责任。当年度确定的项目单位,我没有参与研究,但李秋松有征求过我的意见,我答复说需要选择那些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且可以优先考虑那些平时配合防疫工作的那些养殖场。
3、证人许某1(时任县农业局副局长)证实:在我任农业局副局长期间,饶某1县有开展生猪养殖场规模化改扩建项目,这个项目的运行是发改局牵头做的,实际调查和分配名单都是发改局主导的,农业局就是配合工作。一开始实施时,由发改局先把名单定好,要上报时再告知农业局同意。参与项目的人员有发改局的李秋松、刘某1、林钦盛,农业局是吴某1、我、吴某2钦。对此我们农业局有意见,认为项目是发改局做的,名单是发改局定的,却要农业局一起签名负责不合理,后来就要求农业局和发改局一起操作,我实在放心不下就参与过几次验收。
对于在项目申报之前,是否和发改局的工作人员到申报养猪场开展检查,本身我就是做农业畜牧工作的,就算不是因为这个项目,全县的很多猪场我都去检查过,至于跟发改局一起去过几次,我想不起。有跟发改局去实地调查的次数是极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农业局在养猪场的例行巡查时有顺带去看看这个项目,这是职责所在,申报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申领也得经过农业局的审批。我认识黄某3,他有两个养猪场,一个在路边(旧场),一个在山脚边(新场)。山脚边的新场没去过,路边的旧场就去检查过。当时也是因为全县开展节能减排,我们要到各个养猪场对排污进行检查,他的养猪场的排污系统不合格,我们要求他建沼气池,他说他在另一个地方建新的养猪场,这个旧的要整体搬迁过去。我们就没过问了。黄某3的曲某养猪场是以旧场申请2012年的补助单位项目的。
2012年上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情况,我记得农业局和发改局的相关人员有在县农业局吴某1局长办公室开会协商,是发改局的李秋松副局长和李钦盛股长过来找吴某1局长协商上报的名单,然后吴局叫我、吴某2钦过去一起开会。当天到吴局办公室讨论这个事,发改局的人先提了几个养猪场,包括樟溪荣奕、樟溪如龙、海山三百门、钱某下浮山曲某、三饶赤岭。然后我们认为还有几个该补助的没入列,就加了万山红农场肩头山、黄冈的沐沐养猪场两个。也有可能我们农业局提了万山红农场肩头山、黄冈沐沐、三饶赤岭三个,具体记得不是特别清楚,我记得肩头山50万、黄冈沐沐15万、三饶赤岭15万,刚好是80万。当天开会有讨论黄某3的曲某养猪场,我有提到说他的养猪场太小,林钦盛就说黄某3要建一个更大的新养猪场,我就问黄某3要建到哪里,林钦盛说是在公路南。当时,李秋松也在场,在场的人都听到了。当天没有去钱某曲某养猪场查看,我没去过黄某3的新猪场,老猪场是因为节能减排检查去的。在这个项目之前,我们农业局对全县的养殖场开展节能城排检查,大概2010年底,就曾经去过他原来的养猪场,当时我就和黄某3提过他的沼气池不过关,他就说已经准备在对面公路南那边建一个新的养猪场,这个旧的太小不要了。然后我就对黄某3说,你要建新养猪场就得按规范要求来建。
4、证人黄某1(时任县农业局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证实:饶某1县有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该项目由农业局畜牧股负责,这个项目是在2007年或2008年开展的,当时的分管畜牧股的领导是许某1,直到2012年底,许副局长改非后,自2013年1月份至今,由我分管畜牧股工作,在此之后的拨款表就是我签的。我记得有时候是单张拨款表,有时也有带相关材料来看。当时我刚接任,吴某2钦是做了很多年畜牧股工作的,就信任他的工作,他说可以签我就签了。当时所了解的就是鼓励发展生猪生产、各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书和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申领资金。要申报为项目补助单位,养猪场的生猪出栏量要达到规定标准,还有环评和工商登记等要符合要求,有关证照要齐全。
“饶某1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表”两张(时间:2013年5月9日,2014年2月17日;用款单位: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表上的主管领导的签名“黄某1”都是本人所签,我所签批的曲某养猪场是2012年的项目,我接手时早已经实施了。这个拨款表是各个项目补助单位按照建设进度再申领补助资金的。曲某养猪场两张拨款表(共30万元)的内容审核,主要审核工作是吴某2钦在负责,我有过问是否真有开展,他说有。对曲某两个养猪场,我有去过现场巡查,在2013年分管畜牧股之后,因节能减排去检查过几次。在该项目申报之前的前期调查工作,我没有去过。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和申领拨款过程中,我没有去过现场检查,申领拨款的审核主要还是吴某2钦在做。
曲某养殖场的项目验收工作,我有参与验收检查,时间大概是2013年的7月左右,当时是发改局的林钦盛打电话通知我,说明天市发改局和农业局的验收组要来检查验收。我还有问林股说需要准备什么,他说不用,县局配合市局去检查就好。所以我就通知新任畜牧股股长余某1一起去。隔天我们在农业局等发改局的人过来一起出发,发改局来了那些人我记不起了,就记得林钦盛股长有去。
曲某养猪场的检查验收情况,曲某养猪场在324线国道公路南,向南开几百米进入一条很长的小路,我记得在入门后,左手边有两排长长的猪舍,右手边是鱼池。主要是验收组的人在看材料和检查,我们只是陪同着转一转看一看。
经我辨认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上午在下浮山村东风片果园拍摄的照片,是我当天检查的“曲某养猪场”。对于曲某养猪场的申报书,当时在签字拨款曲某养猪场之前,我没有看。直在2015年检察机关到我局调取相关材料时,我才有看到曲某养猪场申报书。我在项目检查验收之前,没有看过曲某养猪场的申报材料。
对于曲某养猪场在申报书中所申报的养猪场地址和相关证照,并非我们当天验收检查的养猪场的地址,而是以另一个养猪场的地址和证照,这个情况我不知道。当天,市局的验收人员没有对曲某养猪场的场址和平面图提出质疑。对于曲某养猪场申报书中“猪场平面图”,这个平面图不是我当天参与检查的猪场平面图。我没有去过“曲林养猪场申报书及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在下浮山村曲某片(国道324线公路北)拍摄的照片”的地方,我不知道我们当天所验收的这个养猪场实际上没有任何证照。
我签批曲某养猪场的两次拨款,没有对曲某养猪场的申报和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是因为我还是信任吴某2钦多年的业务工作,我也有问他这个养猪场有没有做。他说有,情况属实。至于现场检查核实,我认为吴股应该有去做,我就没有对相关材料和现场再进行仔细审核。我在验收检查环节,没有有发现材料和实际不相符的问题。
像曲某养猪场这样,项目补贴单位如果未按申报书中的事实方案开展建设,是不能通过验收的。曲某养猪场申报和获得30万的财政项目补贴。在市发改局和农业局的验收组下来验收之前,县发改局和农业局是没有组织预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没和财政局去过现场查看,在2013和2014的项目中,发改局组织过一次联合检查,我们农业局也有自己去检查过。
5、证人余某1(现任饶某1县农业局畜牧股股长)证实:农业局畜牧股的职能有指导全饶某1县畜牧业的生产发展,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以及全县兽药的经营监管工作,还有上级发文通知的任务等。我任畜牧股股长的职责具体负责畜牧股的全面工作,包括资料的审核上报等,如遇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时,我需要参与相关的审核和验收工作。我原来任畜牧股副股长,吴某2钦任股长,主要负责资料的拟定,还有文件通知的上传下达等。
大概2007或2008年才开始听说饶某1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应该是那时才启动的。我于2013年接任畜牧股股长时,当年的这个项目已经上报。参与该项目主要有县发改局、县农业局,还有县财政局的经济建设股。县农业局在该项目中的职责是监管和指导养猪场是否有按照申报书的相关要求去落实建设。县农业局是局畜牧股参与负责,该项目主要负责是我局分管畜牧股的主管领导和畜牧股股长,在2013年五六月份,我任畜牧股股以后,也是主要负责人之一。
黄某1是是在2012年分管畜牧股的,当时许某1退二线,刘某3义副局长分管畜牧股大概一年后因病休养,再由黄某1分管,黄某1分管畜牧股之后就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县发改局在该项目中的职责,县发改局是牵头和主导单位,负责该项目文件的收发传达通知,还有审核、汇总申报单位的材料和条件等,项目验收也是发改局带头。县发改局是具体哪个股室我就不清楚,我知道是林钦盛在负责。
就该项目的操作,县农业局和县发改局的协调情况,2013年之前怎么挑选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我就不清楚,在通知之前,我们(黄某1、我、林钦盛等)还按照程序先去现场勘查养猪场是否符合相关的申报条件,确认都符合条件之后就由发改局通知养猪场的负责人到发改局领取申报书,回去尽快制作申报书等材料并按时上交。申报材料上交到县发改局后,先由县发改局对上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县发改局就在审核上盖上县发改局的章,之后再把相关的申报材料拿到县农业局审核,经我局审核无误后在审核表上盖章后,重新送回发改局,由县发改局统一上报给市发改局。
我记得这些审核材料不是发改局收齐后统一送过来的,有时是县发改局送,有时是养猪场的负责人将申报材料送来我局黄某1主任处,黄主打电话让我去他三楼办公室一起去审核这些申报材料,经我们审核确认无误后,黄主先打电话给秘书股股长说有材料需要盖章后,有时由我带县发改局的同志或养猪场的负责人到秘书股盖农业局的公章。盖章后,该申报材料由县发改局的同志带回发改局,或由养猪场的负责人将其送到县发改局,最后由县发改局将这些申报审核材料上报市发改局。
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申报之后,按照以往的操作,在项目建设期间,如果申报单位因猪场工程建设需要预先向财政申请部分建设资金的,就需要农业局在请款单上盖章确认,因此我们就需要到现场查看工程的建设进度,经查核确实有如请款单上申报的建设条件的就予以盖章确认。这个到现场查看是我们农业局自己组织,一般是项目的负责人去现场查看,现在(2013年和2014年)的项目就是我和黄主去现场查看,之前的项目应是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去现场看的。对于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是否需要去现场查看,申报单位申请建设资金的请款单是由养猪场的负责人送来农业局,只需要经过农业局确认盖章,至于发改局有没有去现场查看我就不清楚。请款单是一式三联的,养殖户走完审批程序后,需要送农业局保存一联,我有在养殖户送来的保存联上看到盖有财政局的盖章,但财政局的经济建设股在拨款之前是否有去现场查看,我也不是很清楚。
我记得我任职不久遇到这个项目的验收,应该是2012年的项目,我就和黄主参与验收。项目验收是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派人负责验收,县农业局和县发改局派员陪同,一起到养猪场的现场进行验收。如果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对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的话,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会联合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之后会下发给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也会送一份市局下发的验收报告给我们县农业局畜牧股存档备查。当时黄某1跟我说,明天市发改局和农业局要下来验收这个项目,要我和他还有县发改局的人一起陪同。当天上午由发改局的人开车在前面带队,市里的人跟着一起去各个养猪场检查,我记得去了樟溪、钱某、三饶等几个地方,这是我任上仅有的一次该项目的验收。
当时去“曲某养猪场”进行验收,到养猪场里面有人问这是哪里,有人说是曲某。我记得入门右手边是池塘,左手边是猪舍,我们在猪舍外面看,也看到了沼气池。主要是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的人在看材料和检查验收,我们就是在一旁陪同。曲某养猪场的验收,我记得是合格,也有收到发改局给我们的验收报告,应该在单位有存档。
参与对曲某养猪场的验收之前,我没有对曲某养猪场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解或提前预验收,之前这个项目我没有参与,所以不了解,黄某1主任叫我一起去,我就去了。黄某1通知我一起参加验收,没有告诉我需要做什么,只是叫我明天一起参加。验收之后,我没有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了解,验收的现场并没有说合不合格,过了很久,县发改局才把市局的联合验收报告送过来,因为是很多家的验收材料,我没空看就直接放起来。前一段时间,检察机关来农业局取证,我们才把这些材料翻出来。但因为2012年这个项目我不是一开始就参与的,所以我至今都没有去看过相关材料。我在担任畜牧股副股长期间,没有接触过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的文件或材料,是吴某2钦股长自己和当时的分管领导一起做的,没有交代给我,我就没有去了解。我就任畜牧股股长时,没有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交接,有做到才去了解相关材料,该项目2013年的材料我就有看,2012年的没有。
经我辨认,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目上午在下浮山村东风片果园拍摄的照片,是我当天检查的“曲某养猪场”。我在此次检查验收之前,没有看过曲某养猪场的申报材料。对于曲某养猪场的真实场址并非我们所检查的地点,与其申报材料是有出入的,我不知道,也没有看过曲某养猪场的申报材料。当天检查过程中也没有人提出质疑。
“饶某1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表”(2014年2月17日,用款单位: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这张表上的签名“余某1”是我本人所签。我对这3万元的审批,当时有人拿这张表来农业局找我签名,说曲某养猪场已经是早就验收好的,我就签了。至于曲某养猪场的申报书,我一直都没有去找来看。因为市的验收组已经验收合格,而且验收材料已经下发,我就直接签了。
6、证人黄某2(系饶某1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证实:我任饶某1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负责全面工作;经济建设股主要负责饶平县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指标的下达和拨付工作,提供有关政府工程财务方面的咨询工作。
我股每年度需要财政拨付的项目,每年有行文的大概有二十多个项目。我股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工作。主要项目涉及水利、农业、市政建设等,农业主要是猪场规模化建设和猪场沼气建设项目,由农业局担任主管部门。这些项目一些需要通过发改局上报,不是我局上报的项目需要等到资金到位我们才知道项目内容。我股每年涉及的拨付资金额,不同项目的资金额差别较大,像大湖山项目资金额比较大,有两千多万元,也有一些十几二十万的小项目。
这些项目的整个操作过程,一般是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文件下达的同时资金也到达我局,我局接到资金文件后就根据文件内容转发给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准备好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过程、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等材料提供给我股,我股初步审核后下达预算审核任务书给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由投资审核中心根据图纸等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审核完毕后就出具财政预算审核报告并将报告送到我股,我股就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审核报告,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找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签订施工合同、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另外还要求建设单位到银行开设该项目专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要出具总监任命书和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出具的支付证书向我股申请拨付资金,同时要出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我局内部审核同意后,我股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监理支付证书拨付到建设单位开设的银行专户中。
我在负责经建股全面工作期间,涉及农业的主要有生猪化建设和沼气项目,生猪标准化建设的大概有二十多个;沼气项目大概有十多个。生猪标准化建设每个项目我基本都有实地测量察看,我本人都有去。
对于曲某养殖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补助发放的整个过程,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我股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文件是关于饶某1县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建设的补贴资金,文件已经明确各个猪场的补贴金额。因为我不清楚如何联系各个建设单位,就找到县发改局的林钦盛拿到各个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曲某猪场我是通知了黄某3,要求他提供之前上报该项目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同时到财政局来领取该份资金文。黄某3接到消息后就把项目申报材料复印件带到县财政局六楼经建股找我,我把资金文拿给他,同时要求黄某3准备曲某猪场生猪标准化项目的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并送到财政局经建股。大概过了一个月,我记不清是黄某3还是他儿子就把上述材料送到我股,我股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就下达该项目的预算审核任务书,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开具预算审核报告并把该报告送达我股,我记不清是电话通知黄某3还是他儿子来领取,接到通知后,我记不清是黄某3还是他儿子就到我股来领取这份投资审核报告,同时要求他找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签订施工合同、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同时要求他到银行开设该项目专户。大概过了几天,黄某3的儿子黄某4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总监任命书送达我股。大概过了三四个月,黄某4把工程完工验收、工程监理支付证书送达我股,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经我局内部审批,同意支付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90%,即27万元,我股就将这27万元拨付到曲某养殖场的专户中。
我股通知黄某4要领取财政拨款单,凭此单到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通知黄某4要准备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过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合同、总监任命书、开工报告等材料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大概又过了一两个月,黄某4就将上述材料送达我股,我股初步审核后就下达结算审核任务书,送达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中心陈某2民告知该项目工程师郑某3鹏要去现场察看,我就电话通知黄某4现场察看的时间,当天我也有到现场,我记得总共去了三人。2013年12月18日,投资审核中心就将工程结算定案表送达我股,我就通知黄某4前来领取。黄某4领取定案表时,我还要求黄某4交代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要求开具支付证书。过了两个多月,黄某4将其要求主管部门(即农业局)同意拨付资金的申请书送我股,我股就将剩余的3万元补助金拨付到曲某养殖场的专户中。
对于广东农村信用社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该申请书开户银行名称为饶某1县钱某信用社,账户名称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账号为80×××XX)、2014年2月17日饶某1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表(该表用款单位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账户80×××XX,拨款金额30000元)、2013年5月9日饶某1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表(该表用款单位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账号80×××XX,拨款金额270000元),为何饶某1县财政局拨付给曲某养猪场的30000元和270000元款项不是拨向曲某养殖场的专户80×××XX,而是拨向账户80×××XX,因为上面有主管部门农业局的审批表,后来没有仔细校核,应该是工作中的失误,主要还是审核不仔细。
对于到曲某猪场察看现场的过程,我带审核中心工程师郑某3鹏及另一名工作人员三人到曲某猪场,当时我局的一名司机载我们过去。我们到达时,黄某4已经在下浮山大路边等我们,黄某4开车在前面带路,引领我们从黄冈往钱某方向左边进去。到达曲某猪场后,我看到在左边有一排猪舍很长,右边是办公场所和一个凉亭,现场我没有看到猪,也没有听到猪叫声,也没有闻到猪屎味。当天我没有带申报书等有关材料去检查,主要是八楼的人在校对图纸和材料,我就都没有带;我主要就看了“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表”,其他材料我就没怎么看。
当天,黄某4和黄某3没有跟我说他们申报财政补助是另一个旧猪场的材料进行申报的,我们去的养猪场是没有任何证照的,按照要求是不能申请任何财政补贴的,这个情况我不知道。曲某养猪场在资金全部拨付后没有提供发票给财政局存档,我有跟黄某3提过,他还没拿过来,后来我也忘记催要了。
我发现现场没有猪、也没有听到猪叫声、也没有闻到猪屎味,我没有向工程师和业主提出,我也没有询问业主,我没有向任何人提这个问题。我认为以工程师为主,主要是查看猪舍的基建,所以没有询问业主。我记得现场没有人提到猪舍中没有猪这个问题。到曲某养殖场现场查看后发现没猪,我回单位后没有向领导汇报这件事,我在曲某养殖场现场查看,关于设计图纸方面我不是专业人员,我看不懂现场与设计图纸是否有不符的地方。
2003年以来我股一向都是先将款拨付给建设单位后才要求其补齐发票,所以曲某养殖场没有提供基建发票给我股,我股还要拨付补助款给曲某养殖场。如果建设单位后来无法补齐发票怎么处理,我只知道2003年以来我股都是先将款拨付给建设单位后才要求其补齐发票。我没有检查过我股档案里现在有多少工程尚欠发票。目前已发现曲某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工程欠缺发票,我不清楚我股是否还有其他工程项目欠缺发票。
在曲某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工程申报补助款过程中,我跟黄某3父子没有接触,只有黄某3父子在提供和领取相关材料时才在财政局相遇。我是在下达资金文后,通过发改局林钦盛获取其联系方式后才认识黄某3本人的,我是在黄某4来我股送预算审核资料的后才认识他的。
在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过程中,我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以及监理支付证书等资料进行审核。我当时只核实了资料是否完整,现在想来没有认真核实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和选址等资料或细节的真实性。
我本人应该认真核实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我都有看过,但没有认真审核具体的细节,我当时只关注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基建款项和规模。我认真审核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具体申报方案,该方案复印件在黄某3来我股室拿上级下发的资金文时我有要求他提供,当时主要看申报资料里面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中央资金款项、土建工程和规模等。对于申报资料中的申报选址,只知道是曲某片区。对于曲某养殖场(申报地址)和东风片果园养殖场(实际施工地址)的图片,经我辨认,黄某4领我到现场查看的场址是东风片果园养殖场,当时是黄某4带去的。黄某4领我们到养殖场时我发现该场址在左手边有一排猪舍,右手旁是办公室和一个四角玻璃亭,周围都是池塘。现在看来我们到现场查看的场址和原来曲某养殖场改扩建申报方案的选址不一致。
财政投资和划拨的资金应该专款专用,我股有监管中央财政投资资金专款专用的职责职能。对于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请是否有专款专用,我当时只注意到该项目的改扩建规模,我承认没有认真核实黄某4领我去的实际场址,现在看来我们实地查看的养殖场和曲某养殖场改扩建的申报选址不一致,我承认自己工作存在失误,审核不认真,该改扩建项目没有专款专用。
到现场查看核对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工程,我自己没有带该项目申报材料到现场查对核实,但投资审核中心的工程师有带竣工图纸和结算书等材料。曲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没有专款专用,我没有认真审核,应当承担过失的责任。另外该款项应该进行追缴。如果我和投资审核中心工程师去黄某3的东风片果园养殖场查看时就提出该养殖点和申报选址不同的质疑,黄某3不能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补贴资金。施工单位派出的代表不是郑某1,郑某1我认识。
曲某养猪场的经办人是黄某4和黄某3,作为经建股的负责人,如果在拨付资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曲某养猪场这样的情况,肯定是不能拨付资金的,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不予拨付。对基建工程的监督还是信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出具的支付证书还有最后一次投资审核中心的结算审核,出现这种情况,是我们工作上不认真不仔细造成的。
我们股对该项目的资金,不用等市验收组的整体验收结束后再进行拨付,我们只负责审核和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不需要等待市发改局和农业局验收组对项目的验收结果才拨付。市发改局和农业局验收组是对整个项目原立项投资的验收,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配套和自筹等所有资金。
对于如果市发改局和农业局验收组对项目单位的验收结算不合格,财政已经拨付的资金如何处理,目前为止还没遇到这种情况。如果项目单位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去完成的,也通过我们审核才拨付的,我们是会拨付的。至于在市的验收组验收后不通知,只要是我们尽了审核责任没发现问题的,一般不会追回。中央预算内的基建投资,可以用于设备、土建、购买公猪母猪等方面的投资,这些内容在发改局的项目文件中有清楚列明,项目单位的实施方案中也有。
7、证人黄某3(系饶某1县钱某镇水利所负责人)证实:我在2010年开始饲养生猪,直到2015年10月才没再饲养。我之前经营曲某生猪养殖场,在2009年有进行工商登记及办理环评手续,养猪场法人代表是我妻子黄某8金,实际经营人是我。曲某养猪场注册面积十多亩,实际面积大概四亩。在2011年左右,曲某养猪场的土地使用权就归还下浮山,该养猪场就与我再没任何关系。2011年年初,我在下浮山村东风片新建了一个生猪养殖场,东风片养猪场与曲某养猪场相隔直线距离大概500米。东风片养猪场一直都是我自己在经营,我也没办理工商登记及环评手续。东风片养猪场所在地含养猪场和鱼塘共40亩,其中养猪实际面积2000多平方米,一共只有2座猪舍每座猪舍1000平方米左右。东风片养猪场陆续建到2012年才建好。另外的鱼塘共十多亩,是我妻姨黄某8扬所有及经营。
东风片养殖场包含养猪场和鱼塘共40亩,是我向妻姨黄某8扬和沈某2甲租赁。东风片养猪2000多平方米都是由饶某1县海山镇人沈某1承建,含养猪场及入门水泥路,所有人工及料钱大概是120多万元,在2012年左右竣工。当时没有签订承建合同。
我建设养猪场前后,我曾得到3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补贴项目记得是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财政资金,该财政补贴项目,是我在2011年底向县发改局申报,2012年项目获得审批通过。2013年左右,财政补贴资金30万元由县财政局分二次划拨给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然后明太公司再将这30万元转账到我儿媳妇陈某1在钱某信用社的银行账户。
30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要通过明太公司划拨到我儿媳妇的银行账户,是因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补贴,需要有资质的施工公司承建养猪场,在申报项目的时候,我就将养猪场的基建项目挂靠在明太公司。实际明太公司并没有承建我任何养猪场。将基建项目挂靠在明太公司之后,我再提供儿媳妇陈某1的银行账户给明太公司,联系明太公司的相关事宜一直是由我儿媳妇陈某1负责。
明太公司将财政资金转账到我儿媳妇陈某1在钱某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实际转账数额是30万元,具体转账次数、时间不清楚。这30万元转账到我儿媳妇陈某1的银行账户后,由我决定这30万元的去向,在2013年的6、7月份,我交代陈某1将钱提取出来,再交代我妻舅黄某5将这30万元负责付还养猪场基建款。
我在2011年底以曲某养猪场的名义去申报财政补贴资金。我是以之前曲某养猪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去申报财政资金补贴,但申报时曲某养猪场实际不存在了,我当时经营的是东风片养猪场。曲某养猪场具体位于钱某镇下浮山村国道324线北,即公路顶曲某片。曲某养猪场实际面积4亩多,大概一千多平方米,养猪近千头。东风片养猪场具体位于钱某镇下浮山村国道324线南,所在地当地人俗称“东风片”。东风片养猪场实际面积7、8亩,大概二千多平方米,母猪一百多头,肉猪一千多头。
申报需要的材料,根据县发改局的要求,在2011年初,我委托了一家名为“深圳万山红公司”替我整理相关申报资料,资料包含曲某养猪场的工商登记材料、具体位置,申报养猪场面积6000多平方米,以及养猪数量等相关书面资料,再由我将这些申报资料交给县发改局农服股的林钦盛股长。当时委托深圳万山红公司整理申报资料的还有其他几家养猪场。
我以“曲某养猪场”的名义申报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补贴项目,获得财政补贴资金30万元,2013年7月左右,有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钱东镇政府等单位的十多位工作人员前往验收,到东风片养猪场进行实地验收。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是通过对养猪场的整体基建、养猪栏面积等实地查看,对比申报资料、设计图纸进行验收。验收过程,没有验收人员提出意见或异议。在申报补贴项目前后,我没有办理任何变更养猪场地址的手续。东风片养猪场与曲某养猪场两个养猪场并没有什么关系,东风片养猪场也不属于曲某养猪场的扩建场。我以曲某养猪场的名义进行申报,验收却在东风片养猪场,肯定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政策。
我准备申报资料是按照万山红公司提供的清单,将原来曲某猪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等手续提供给万山红,当时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过期。至于土地租赁合同,就是以我妻子黄某8金的名义向黄罗某租赁曲某养猪场及鱼塘等地做了一份租赁合同,这份租赁合同是凭空生做出来,即根本没有发生真实的租赁关系。按照万山红公司的清单所列材料,几天后这些材料准备完,我就交代我儿媳妇陈某1将这些材料交到县发改局。有一份材将需要到农业局盖章。发改局当时催资料要早日做好,所以资料是在10多天内就做好并申报的,申报材料送到发改局后,还需要送到财政局审批。由海山镇人沈某1承建了我在东风片的猪舍,在2012年,东风片猪场就建好,建设费用大概70多万元,含猪笼、排污等配套一共是120多万元。到了2011年申报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要求猪场必须是有资质的公司承建的,沈某1没有资质,所以就将东风片猪场的基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明太公司。当时,我和黄某4及陈某1说,挂靠在明太公司,税点会便宜点。后来,才知道税票是假的,是用田家炳30万元的基建发票冒充。在财政补助资金未来之前,明太公司在做挂靠手续的时候,就先收了30万元的1%管理费。
申报材料之后,在2013年5月份,黄某2打电话给我说,补助资金已经划拨出去了,是划到明太公司账户。因为当时申报材料是将猪舍基建挂靠在明太公司,所以补助款也就划拨到明太公司。我就交代陈某1去办理,明太公司将该款转账到陈某1账户,我就交代陈某1先取款20万元出来,剩余的补助资金如何使用也记不起了。我是去发改局办理申报材料时认识林钦盛的;申报材料到了财政局是黄某2所在股室在审批,黄某2也是陈某1父亲的同学。是财政局副局长黄某8鑫介绍我认识黄某2的。
我知道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是大概在申报前的几个月(约2011年的7、8月份),后经朋友介绍认识发改局的李秋松,并互留手机号码。后我到县发改局了解财政资金补助的事,当时是发改局李某带我去农服股,并介绍林钦盛股长给我认识,林股就说要等上级的文件下来后,再研究看要给几家猪场,到时再通知你。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在2011年10或11月),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巡查猪场,也要去我的养猪场查看,我就在五脚岭路口接他们(李某、林股和另外两三人),再带到我养猪场,先去了旧猪场(国道324线公路北曲某片),我有跟他们说旧场太窄,要在公路那边建一个新场(国道324线公路南东风片),我再带他们到了新场,当时新场的大门已经建好,土地还在平整。我就跟他们说我是要在这边兴建猪场扩大规模,他们也说好。
在此次实地调查时,位于国道324线公路北曲某片的旧猪场现状是,旧场在2010年已经归还下浮山村委,村委也将土地转租给陆某1的东泽公司,但是我和陆某1有说好,我的生猪和设备需要时间才能转到新场,他说没关系,所以我就用多了一两年时间。直到2011年底,我带李某和林股到旧场查看的时候,旧猪场还有生猪。我又跟他们说这个猪场太窄,我已经把土地还给村委,已经在下面(指国道324线公路南东风片)开始建新猪场,他们是知道我要申请补贴建新猪场的,因为旧猪场已经准备收掉了。发改局的李某和林股等人知道我是用旧猪场的材料申报项目补贴,而补贴资金用于新猪场建设,他们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他们知道我是换地方新建猪场,没有提出异议。因为办理新猪场的相关证照很麻烦,需要很长时间,特别是环评需要很久,赶不上当年的项目申报,所以才没把新猪场的相关证照办妥之后再申报补贴。我以旧猪场(曲某片养猪场)的证照进行申报,验收却在新猪场(东风片养猪场),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肯定是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要求。
在他们到养猪场查看之后不久,李某或林股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发改局开会,一共有七八家养猪场去开会,是李局和林股在办公室给我们开会的,会上跟我们交代要做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中,土地租赁合同是以我妻子黄某8金的名义向黄罗某租赁曲某养猪场及鱼塘等地做了一份租赁合同,这份租赁合同是补做来凑资料的。“猪场平面图”可能是我妻舅找人做的,图上写五脚岭大路,应该是按旧猪场制作的,也是按要求做来凑资料。过后是林股打电话告诉我,上级的文件已经到了,我就去发改局找林股拿文件,当年度申请到30万的补助数额。申领资金这30万元的事是我儿子黄某4和儿媳陈某1在办理,发改局的林股告诉我们说钱到财政局经建股了,叫我们去找经建股黄股办理。我儿子或儿媳去农业局办理申领手续,这30万是分两次划到曲某养猪场的农信社的账户,一次27万,一次3万。
项目验收大概是2013年中,验收的前一天,钱某兽医站的李某打电话说明天市领导要来验收猪场,后来发改局的林股也有打电话。隔天我叫我妻舅黄某5买两条烟负责接待,我们就在猪场大门等他们,林股就带着市验收组过来,我在镇政府还有事就先走了,有我妻舅继续接待。当天去验收检查的我记得有六七辆车,大概十几个人。市的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我认识的有环保局的张局、发改局的李某林股、农业局的黄某1,还有一些我不熟的。我不知道后来的验收情况,反正后来钱都拿到了。
在我的新猪场的建设过程中到这次验收之前,有一次也是很多部门来新猪场检查,来的人有市农业局的副局长、饶某1县环保局的人、农业局黄某1、发改局李某和林股。财政局的人有来我的新猪场检查,黄股跟他的同事来过。各个部门来检查的次数很多,我没办法回忆每一次的细节。
8、证人陈某1证实:黄某4家里有经营过两个养猪场,一个是老猪场,一个是新猪场。老猪场是在国道324线公路北,也就是下浮山村曲某片,新猪场是在国道324线公路南,也就是下浮山村东风片果园处。这两个猪场之间相差不过两千米。我2009年10月嫁给黄某4时,他家已经有在经营曲某的老猪场,猪场比较小,但我不知占地多少亩。我嫁的时候,我家公黄某3在任下浮山村支部书记。我记得在2010年年初,我家就开始筹备建设新的猪场,新猪场具体什么时候建成我记不清楚,新猪场全部建成完工后才开始从老猪场中将余下的猪转移过来。新猪场包含两排猪舍、一个鱼塘等,大概有一百多亩。我听家里人说是一个在做工程的海山人承建我家的新猪场,我记得东风片果园新猪场里有饲养几百头猪,其中母猪100多头,年出栏量大概是1000多头。这个新猪场是以曲某老猪场原来的工商执照、环保证、检疫证、税务登记证等在经营,新猪场就没有再去重新办理证件手续,也没有去变更相关的手续。老猪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我家婆“黄某8金”的名字。新猪场正式启用后,老猪场就没有再继续经营了。东风片果园新猪场平时主要是我老舅黄某5(黄某8金胞弟)负责管理,他主要是购买饲料、饲养生猪、打猪针、粉碎饲料等工作,还雇佣了两个福建籍的人帮忙饲养生猪,我家婆有时也有去新猪场帮忙。黄某3是偶尔有去新猪场帮忙,我自己偶尔有去,但都是我自己去,我不知道我老公平时是否有自己去新猪场帮忙。
新、老两个猪场都是我家的,我老舅黄某5算是打我家的工,是领工资的。但私下黄某5是否有股份我不知道。
新猪场从建成至2015年10月左右,一直用曲某老猪场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办有关手续,我印象中每年年末财政局、发改局等单位有下发一些表格到新猪场,来让我们填写猪场的头数、排污情况等,我们就一直都是用曲某老猪场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去填写。这些表都是由我填写的,这些表是我细老舅通知我去领取的,我领后根据老舅黄某5提供的数据去填写。填写后有的需要盖上公章的,我就盖上曲某老猪场的公章,如果由我经手的,就由我签上我的名字,有些需要填写养猪场经营者的名字的,有时就盖上我家婆的私章,有时就由我代签我家婆的名字。
我家的猪场有申领过国家一笔30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我不清楚这笔30万元的补贴资金是什么项目的资金和具体是如何申报的,我只知道有一笔30万元的财政补贴资金。在钱某我家公家里,老舅黄某5来家里说起我家的猪场可以申请一笔30万的补贴资金,并对我说猪场要去申报,到时需要领取和填写相关材料,因我住在黄冈,就由我去领取和填写。所以我每次领取申报表格后,拿给我老舅看,并根据老舅提供的资料填写后上缴。我家公也是知道这件事的。述申报30万元财政补贴项目过程中,我主要填写了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的申报表,具体什么名目的表我现在记不起来。这些表格如果需要经办人签名的我都有签上我的名字。
我将申报材料送去财政局、发改局等单位后,3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有下拨到我家养猪场,分两次下拨,一次是在2013年财政下拨27万元到我建行的私户,一次是在2014年财政下拨3万元到曲某养猪场在钱某信用社的户头。
9、证人黄某4证实:我家先后有过新旧两个生猪养殖场,旧的养殖场位于下浮山曲某国道324线北面,新的养殖场位于下浮山曲某国道324线南面。旧的养殖场规模比较小,新的养殖场规模比较大,具体的占地规模我不清楚。新的生猪养殖场我没有去过,也没有参与具体的经营,新的生猪养殖场具体的搬迁时间我不清楚。我家生猪养殖场具体是我舅黄某5在经营,我母亲和我妻子偶尔有去养殖场帮忙,我妻子有帮忙养殖场的财务工作,另外养殖场应该有雇佣一些工人,具体的我不清楚。我听我老婆说过我家养殖场有申报过补助资金,该笔资金的数额大概是30万元左右。
我不清楚该笔补助资金是什么时候申报的,我听我老婆说该笔补助资金已经领取了,大概是2013年、2014年左右领取到手的,具体是我老婆在经手。该笔补助资金领取后的用处,这是猪场的事,我不清楚。该笔补助资金的申报手续,我只知道我老婆有经手,其他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该笔补助资金相关的申报手续,我没有经手该笔补助资金的申报手续。
曲某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工程补贴项目是在2013年4目份开始申报的,县财政局是在2014年2月份拨付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工程补助款。
10、证人黄某5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场主是我姐黄某8金的名,从筹建到运营主要是我在管理。我在曲某养猪场没有股份,我只负责日常管理,如饲养、卫生、购买饲料等,猪场的资金是由我姐夫黄某3出的。旧猪场在324线北面曲某地界,大约十余亩,曲某养猪场就用“曲某”命名。新猪场在324线南面,又叫“东风片”,面积约40亩,沿用“曲某养猪场”的名字,距离大概两千多米。
大约在2010年初,建新猪场的原因是旧猪场的土地租用时间到2012年就到期,村委会不同意续租,我们想扩大养殖规模,所以才租用新场地筹建新猪场。新猪场的土地是在2009年底,当时想和黄某8扬约定逐年给租金,但他不愿意转租给我们,后来直接补给黄某8扬十万元,让黄某8扬把土地经营权转给“阿某”(海山人,全名记不得了),我们用“阿某”的名义租下这片土地,租期20年,一亩600元/年,并逐年到村委会交租金。我们和“阿某”都是朋友,只是口头协议。新猪场我们是边建边养,第一排猪场建成是2011年初,因为旧猪场已经不够用,新的猪舍建成就开始使用。第二排猪舍和其他配套设施建成大约是在2013年初,全面投入生产。新的猪场建成后我听黄某3说领过三十万元财政补贴。
曲某养猪场申请财政补贴,大概是在2011年,当时新猪场刚开始建,我就听黄某3说到有财政补贴可以申请,他说试试申请看有没有,我知道黄某3又请其他公司(好像叫“万山红”)帮忙办理申请材料和手续,主要申请的事是黄某3在操作,我并没有参与。黄某3有跟我拿过工商、环保、防疫等材料,说是申请财政补贴需要这些材料,当时新猪场才开始建设,还没有相关手续文件材料,也还没有到工商局将曲某养猪场的场址变更为新猪场的场址,我们后来也有想去做场址的变更登记,但手续很麻烦,工商局还说欠缺材料,所以一直没去办理。财政补贴的三十万拨款到曲某养猪场的账户我没有经手。曲某养猪场的银行账户是在钱某信用社,户主应该是我姐黄某8金的名字,但实际上使用的是我姐夫黄某3,到底这三十万是否拨款到这个户头我也不是很清楚。
曲某养猪场的新猪场是海山一支建筑队承建的,负责人是谁我现在想不起,也是在乡里帮忙建房的,当时没有建筑合同,全包(建筑材料和人工)价钱商量好是85万,最后工期因为土地太软而延长,建筑款是分阶段给的,猪舍的配套设施和材料是我在购买,新猪场建成总的大概花了110万左右,这110万是没有税票的。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相关税票,我不知道曲某养猪场如何提供。
新猪场因为一直亏损,在2015年8月开始清掉,直到2015年10月就完全没有生猪了。新猪场在2011年初第一排猪舍建成后又一年多时间是两个猪场同时使用,旧猪场的土地是在2012年到期,所以使用到2012年底才清掉。市级部门大概是在2013年对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进行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我有参加。验收的地址是在曲某下路,即“东风片果园”的养猪场进行验收。没有去原来的地点,即曲某上路“五脚岭”查看。验收人员主要查看养猪场的基建情况、猪母栏、产床等基本情况,没有看其他相关材料及账务。当时验收的时,我主要带验收人员查看养猪场的建设等基本情况。验收人员除了查看“东风片果园”的场地外,没有去查看其他地方,我也没有带他们查看其他地方。
11、证人陆某1证实:饶某1东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与钱某镇下浮山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了位于下浮山村曲某片的一块土地(国道324线公路北,大约16亩,租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76年12月30日,租金约80万)作为生产场地,这笔租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下浮山村委会的账户。
“2010年3月10日土地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书上的“陆某1”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广东凯利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我本人所盖。我改变了曲某片土地的使用公司厂址,没有告知下浮山村委会,或变更合同内容,我认为都是我自己的公司,也是我自己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就没必要更改合同。
我跟下浮山村委会租赁曲某片的土地一事,大约在2010年左右,我得知国道附近有块地快到期,我可以去转租。后来我就联系了黄某3,他跟我说确有此事,让我在3月份去签订合同。“下浮山村曲某片示意图”是我公司所在地,在我租赁该土地之前,应该是黄某3、他的老婆和妻舅(黄某5)在经营管理。我租用曲某片的土地之前有去现场看过,现场原来是个猪场,有五六排猪舍,有几百头猪,有大有小。我在签订合同时,有补偿他们的土地附属建筑物,大概是四十五万。这笔钱都给了黄某3的妻舅(黄某5)。2010年3月10日签订合同后,没有接收到该片土地,还有一年多是黄某3他们一家人继续在开猪场养猪,直到2011年年底他们撤离猪场才把土地交给我。我有听其他乡里人聊天说起过,黄某3他们一家人在国道324线南面有新建一养猪场。
12、证人沈某1证实:2011年7、8月开始,我给黄某3建过相关建筑,持续到2012年5、6月才建好,我给他建了两排猪舍,一条路等,两排猪舍大约1600平方米,2011年建了一排猪舍,还有另一排猪舍的一部分,余下的2012年才建的,我给黄某3建猪场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是包公包料。当时包工包料给黄某3的基建费是76万元左右。我给黄某3建猪场具体是在国道324线,未到浮山的路上向南去的一条路,大概300米远。
出示的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拍摄与饶某1县下浮山东风片果园养殖场的照片,经我辨认,该拍摄内容就是我为黄某3基建的猪场。当时我为黄某3建猪场时,没有挂靠在什么公司从事建筑,我完全是私人为他建猪场的,我结算时,他也是直接和我结算,用现金付还,我是私人承包的,没有什么记账材料或单据。
13、证人郑某1证实: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时的业务都是我在办理。出示的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签订过施工合同书,这份合同书里面的“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单位的印章。当时是2013年,我朋友黄某4来找我,他跟我说猪场要扩建,要有资质的公司按程序承建,开具税票才能申请补助,叫我帮忙签订施工合同书,同时他跟我说有请监理,监理公司是业务委托的,我就说养猪场的建筑项目才30万元,项目太小,我这边不能承建。后来,他拿了一份《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工程》施工合同书给我,合同内容我看过后,就去盖单位的公章,这份合同我公司只是帮忙签订合同和出具发票,没有具体的承建,所以我公司没有留底这份合同和保留材料,资料都由业主方保管,如果有具体承建的项目,我公司都由保留合同及相关资料。
办案同志出具的开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发票代码244511302010,发票号码088××××1704,金额30万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发票,经我辨认及查询我公司现金入账,这张发票是我公司出具的,我公司有这笔税款的税务支出,但记录的付款方是饶某1田家炳实验中学,而不是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我公司没有付款方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税务支出,也没有收到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缴纳税的相关费用。经我查询资料,在2013年5月10日,曲某养猪场有转了27万元的款项到我单位,我单位收到后在当天分6笔将27万元通过网银转到陈某1个人私人卡号。因为网银每笔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所以我分6次转到陈某1个人卡号上,这个账户是黄某4提供的,我公司只是帮忙在施工合同书上签章,没有具体承建该建设项目。
14、证人黄某6证实:黄某3具体是从何时饲养生猪我就记不起来,我知道他曾经饲养过生猪,地点在下浮山村曲某片,国道324线北。该面积大概有10亩左右。大概在几年前黄某3搬到村东风片果园养猪,具体是什么时候搬的就不清楚。下浮山东风片果园面积有40亩。该土地原是由一台湾人与村委会承租的,后来他将该地块转租给黄某8扬、沈某2甲两人,此两人有和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再后来听说黄某3向黄某8扬,沈某2甲承租并饲养生猪。对于下浮山村曾经办理过一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是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坐落于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使用全面面积是6400平方米,”这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事情我不清楚。下浮山东风片果林与曲某片养猪场两地之间距离1公里左右,曲某养猪场是在国道324线的北面,东风片果林是在324线南面往东。黄某3的妻子叫黄某8金,她也是本村的村民。黄某8金没有以本人的名义在我村租地。
15、证人黄某8凯作了与证人黄某6基本一致的证实。
16、证人刘某2证实:我主要是对饶某1县曲某养殖场等三个猪场的验收。验收时,我任验收小组组长,还有验收小组成员周某、梁某1以及市农业局的林某1、江某1。
养殖场申请中央专项补贴,按照申请的内容进行基建,购置配套的设备,后报县区发改、农业,由县区发改、农业对项目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县区发改、农业上报至市级部门,由市级部门进行验收。市发改局、农业局对县区进行总验收,有具体的验收文件,市发政局、农业局根据省发改委、农业厅的文件,在2012年3月制定了《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法》,以及后来的2013年7月制定了《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我所说的这两份文件,有包括下发至饶某1县在内的基层发改局、农业局。我印象是先发传真过去,后再平邮寄至县区单位。基层发改局的,就由市发改局寄,基层农业局的,就由市农业局寄。
我上述所说的曲某等三个养殖场,县区发改局、农业局有上报至市发改局、农业局,请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我记得在2013年,我们到这三个养殖场进行竣工验收后,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名。我们有通知县区发改局、农业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他们也有将初审合格的结果口头告知我们。上述的三个场,我们验收之前没有收到这三个场变更投资地点、申请新建设地点的手续。在验收之前,验收小组成员都没有到过这三个场,当时是县区发改、农业局带路。饶某1县曲某等二个养殖场都是由县发改、农业局人员带验收小组成员到养猪场的。印象当时去了曲某养猪场,该猪场的规模也不小,基建也基本符合文件的规定。
当时去验收曲某养殖场时,我不清楚验收地点和该场申报资料中的地点是否相符,市验收小组成员只能依靠及相信饶某1发改、农业局的人员。经过检察机关的同志向我提供相关材料,我才知道曲某养殖场的验收地点和该场申报资料中的地点不相符。验收小组在对上述三个猪场进行验收时,一半是由市农业局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市发改局主要对项目单位材料进行查看。饶某1县曲某、如龙这两个场,我们就没有过于严格的要求。饶某1县曲某、如龙这两个场,我们就没有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曲某养殖场有将中央补助资金投入建设,至于建设地点和申报地点不符合,那是因为县区部门在把关的时候没有提醒他们对资料进行修改。
按照验收方案的工作要求,对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进行验收,具体是2013年7月18日还是19日,我现在没有印象。当时是由饶某1县发改局、农业局的人员在饶某1黄冈高速路口等我们,再带我们一起到饶某1县曲某养殖场进行验收。当时是饶某1县发改局李秋松副局长及林钦盛股长一起前往,饶某1县农业局去了两人,但具体是谁我现在记不起来。
验收当天我们没有带资料,当时我们到养猪场后,项目单位提供了养猪场的相关材料给我们查看。当时看到养猪场的规模很大,具体细节现在没什么印象。办案同志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东风片果园养殖场基本情况”的照片,经我辨认,是我们验收当天看到的饶某1县曲某养殖场的基本情况。验收当天,我们只查看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中的细节,没有查看相关材料。我们验收时,没有查看养猪场的财务资料及养猪饲养档案,生猪饲养档案是农业部门平时的业务范围,但不是本次验收任务。当时养猪场有建设方面的发票复印件,验收时,一般都是查看养猪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对于出示的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中的“猪场平面设计图”及“建设地点区域位置图”,“猪场平面设计图”情况与我们当天看到的养猪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我现在具体没有印象。对于出示的“东风片果园养殖场概况”,该养猪场概况及项目申报书中的“猪场平面图”不一致。按照竣工验收表中的资金显示曲某养猪场的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是30万元。农业部门对饲养生猪业务是比发改部门熟悉的,市农业局的验收人员查看猪场实况,我局查看养猪场材料,但没有明确分工。按照当时所看到的养猪场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感觉该项目单位是比较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完毕后,我们也口头向项目单位宣布验收通过,其他验收人员也没有提出其他意见,同意验收通过。回到单位后一段时间,再制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由验收人员在“参加竣工验收人民名单及签名”一栏签名,全部签齐后再由我在“验收组组长签名一栏”签上我本人姓名。
对于出示的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钱东镇下浮山村总体规划图》,我的看法是作为市级部门,我们要相信县发改局、农业局的工作,如果我们不信任他们,我们的工作将很难开展,所以他们带我们到验收地点查看,认为那里就是项目申报书中体现的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我们也就相信县区发改局、农业局,跟他们一起到那个地点验收。验收地点与项目申报书中地点完全不符,因为验收小组对验收地点不清楚,所以我认为没有责任。如果地点是在同一地界名内,则问题不大;如果不在同一地界名内,且没有进行变更申请,则不符合验收要求。变更建设地点的申请需要前置条件,申请时需要具备的条件,变更的时候同样也需要具备相同的条件。对于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建设地点与申报建设地点不符,该项目是饶某1县发改局立项的,如果实际建设地点有改变的,饶某1县发改局和农业局可以按程序进行变更办理。如果实际建设地点没有进行变更,而申报建设地点和实际建设地点不符合,如果验收小组在清楚的情况下进行验收;要负一定责任。如果验收小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验收,则不需要负责任。在验收曲某养猪场的过程中,没有收取相关人员的财物。
17、证人周某、梁某1、林某1、江某1均作了与证人刘某2基本一致的证实。
18、《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粤发改农【2011】1547号)等证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东省农业厅于2011年12月8日联合发文,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农业(畜牧兽医)局,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投资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其中(1)报送程序:各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下达的任务分解数和报送条件,提出项目的安排方案后,由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基本达到初步设计的要求,并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2)有关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报送工作;各地对有关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做好201l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等证实: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投资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和有关要求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其中对于项目组织管理,各市要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和建设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其中市畜牧行政主管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县畜牧行政主管领导为项目第二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人员为项目建设第二责任人。
20、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及附加材料等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计划15万元用于猪舍土建、15万元用于排污系统土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座落于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使用面积6400M2;饶某1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3月25日同意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上报的《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证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有效期1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日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21日;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证明其自建成饲养到现在,都是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及饲养,没有向银行贷款进行建设和饲养;饶某1县农业局证明经调查核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2011年生猪出栏1930头,以及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位置、猪场现有仪器设备清单等情况。
21、关于饶某1县曲某养殖场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饶某1县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等材料证实:该实施方案中项目主管单位为潮州市农业局和饶某1县农业局,建设地点为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区;饶某1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1年12月5日同意批复饶某1县曲某养殖场等改扩建项目的实施方案(曲某养殖场计划总投资61.4万元,企业自筹31.4万元,要求上级补助30万元),该批复系林钦盛拟稿,李秋松同意确认的。
22、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关于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等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报情况,申请经费为30万元;饶某1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批复,同意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改扩建项目的实施方案。
23、2011年12月5日饶平县发改局和县农业局《关于上报饶平县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请示》(饶发改【2011】117号)及《关于转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等证实:饶某1县2012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7项,计划总投资503.83万元,其中建设单位自筹263.83万元,申请中央补助240万元;有关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等7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生猪存栏、年出栏、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其中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改扩建的项目在钱某下浮山,投资规模61.4万元,自筹资金31.4万元,申请中央补足30万元;饶某1县发展和改革局、饶某1县农业局于2011年12月4日对上述7个项目的公示情况以及饶某1县发改局关于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情况;该请示、通知均系林钦盛拟稿,李秋松同意确认。
24、《关于要求将我市10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列入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的请示》等材料证实:经上报,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农业局于2011年12月14日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局申报潮州市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共10个,改扩建项目计划总投资847.03万元,其中要求中央投资补助4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447.03万元,其中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申请中央投资补助30万元。
25、《关于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以及《广东省2012年投资计划下达表》等证实:省、市对所辖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发文,国家下达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3200万元,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强项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饶某1县发改局和农业局向各项目单位发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强项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其中广东省下达400万元用于潮州市10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潮州市下达240万元用于饶某1县包括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7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
2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证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选址、设施、防疫、管理、排放等建设要求标准。
27、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竣工验收证明书、饶某1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30万)、施工合同书、饶某1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审批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预算拨款凭证、工程结算定案表、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工程于2012年2月9日开工,潮州市建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同日同意开工,2013年4月10日竣工,并于2013年4月13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意验收;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于2013年3月6日支付施工单位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445元,经饶某1县农业局2013年5月9日同意,饶某1县财政局分别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2月17日审核拨付给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27万元、3万元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猪舍建设)工程款;另外有一张2013年7月11日的收款方为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工程款的发票联(30万元)。
28、关于转下达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及曲某养猪场改扩建工程有关材料及文件等证实:饶某1县财政局于2012年8月21日向各项目单位下达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要求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同时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严格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做好建设配资金的会计、财务核算工作,并按时保质报送中央公共投资季度报表;该项目建设资金将存入财政基建专项资金专户,并根据工程进度和建单位提供的请款资料拨付;资金使用项目和建设进度完成情况应及时用书面上报县财政局(经建股),其中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获得拨款30万元;该文件同时抄送饶某1县农业局;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于2013年5月9日经主管部门饶某1县农业局和饶某1县财政局同意,获得财政补助资金27万元;2013年7月11日,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向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付款30万元。
2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关于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等材料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12月5日获饶某1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资金补助申请于2012年8月9日获得上级批准,目前项目工程于2012年2月9日开工建设,2013年4月13日竣工,工程已按计划完成,于2013年7月1日向饶某1县发展和改革局、饶某1县农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农业局于2013年7月1日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该项目验收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30、《关于抓紧做好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农业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文件处理表等材料证实:省级相关部门对验收工作提出要求,要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于2012年3月5日发文(潮发改农【2012】46号)规定,制定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其中对于(一)验收程序:(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自行检查后向所在县(区)发改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2)县(区)发改局会同县(区)农业局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县(区)发改局、农业局向市发改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该文件于2012年3月27日经县发改局批示“送郑局、李某阅”);(3)市发改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验收;(二)验收方式:先由项目单位负责汇报项目建设情况,然后采取现场检查和项目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报告(包括“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2)实际完成的建设内容与立项批复时内容严重不符;(3)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在竣工验收表中,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中,有批复建设地点和实际建设地点的内容。
31、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证实:潮州市各县区申请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人员安排、验收时间(5月21日一25日)、验收资料要求以及验收工作日程等。
32、关于抓紧做好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等证实: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7月9日发文,通知对2011年至2012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已竣工尚未验收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的验收,其中工作安排:(1)7月12日前,项目单位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向县(区)发改局和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直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2)各县(区)发改局和农业局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市发改局和农业局上报验收申请;(3)市发改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等。
33、关于潮州市中央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的情况报告证实:潮州市发改局和农业局联合对潮州市2008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验收情况,其中在本次符合验收条件的54个项目中,有53个项目已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53个项目中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有34个。
34、曲某养猪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核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归档情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申请和审核情况,其中经营者姓名为黄某8金,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饲养生猪,经营场所为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区,以及黄某金向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字号名称“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注册号:445122600076592的印章;黄某8金向黄罗某租用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曲某片区,面积17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5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
35、现金日记帐、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等证实: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饶某1田家炳实验中学工程的有关施工、验收、纳税(其中2013年7月11日有一张田家炳实验中学教学楼工程款30万元发票联)等具体情况;另外饶某1县明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实,(1)郑某1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业务由其办理,公章由其保管,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工程施工合同上的公章系该公司所盖,但该该公司没有为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承建该项目的工程,没有出具任何税票,也没有收到过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缴纳的有关税费、管理费;2013年5月13日收到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工程款27万元,同日按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的要求,将27万元分六次转到陈某1个人卡;(2)该司开的电子具发票在饶某1县地税局办理,电子发票原件交付付款方,电子发票原件经复印,复印件由该司保存备查。
36、有关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拨付资金无税票情况说明证实:饶某1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证实,2013年5月10日拨付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270000元;2014年2月17日拨付饶某1县曲某养养猪场30000元,合计300000元;由于拨付时无及时要求提供发票,拨付后忘记追讨,造成该项目300000元无发票,发票作为本单位归档资料。
37、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在广东农村信用社的开户(账户:80×××XX)及撤销账户情况,以及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账号80×××XX的交易明细。
38、饶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饶机编【2010】26号)及省暂行办法等证实: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粮食工作等方面的综合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中规定关于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工作规定,审核编制县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内设机构农村经济与服务股的职责,其中规定,组织或参与确定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按权限审批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上报各项涉农投资项目;广东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时限拨付到项目单位,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项目的开工启动、建设实施、资金配套、资金使用、进度推进、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发挥效益。
39、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实: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与东方片果园养猪场各自的位置和概貌。
40、扣押决定书、退还扣押财物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8日依法扣押被告人钦盛华为手机一部,并于2016年3月14日予以发还。
41、扣押通知书、收据证实:检察机关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对曲某养猪场违规冒领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财政补贴资金30万元予以扣押,并予以追缴的情况。
42、简历及人口信息材料等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林钦盛任饶平县发改局农村经济与服务业股股长、副主任科员等情况;被告人李秋松案发时任县发改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农村经济与服务业股等情况。
43、归案经过证实:饶某1县发改局等单位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罪的案件线索,系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线索,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同年1月22日开展初查,2016年1月28日对林钦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6年2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20l6年3月14日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秋松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该局于2016年7月22日以李秋松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25日经传唤到县检察院院接受讯问,2016年7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44、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查询材料等证实:陈某1,卡号:62×××XX,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账户流水及资金金额的查询情况。
45、饶某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实材料证实:经查询,饶某1县曲某养猪场于2009年3月25日设立登记,属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5122600076592,经营地址: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曲某片区,经营者姓名:黄某8金,经营范围:猪的饲养;该个体因逾期未年检于2012年1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地址一直没有变更登记;经查询,广州凯利雅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该局登记注册。
46、钱东镇下浮山村总体规划、租赁土地合同书、现金收入凭证、土地租赁合同书、曲林片区示意图等证实:黄某扬、沈某甲分别向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村民委员会租用东方片果园地13亩、27亩,租期分别为2007.1.1至2035.12.30,2007.1.1至2045.12.30;广州凯利雅科技有限公司向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民委员会租用曲某片区(国道324线公路北)土地15.8亩,租期为2010.1.1至2076.12.30;郑某3彬向饶某1县钱某镇下浮山村民委员会租用东方片三角仔土地72亩,租期为2006.1.1至2045.12.30,以及东方片果园、曲某片、东方片三角仔位置分布所在地。
47、被告人李秋松、林钦盛均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