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0时许,郏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宋堡交通、公安联合检测服务站(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站)二中队负责人即被告人王新营,带领该中队在联合服务站执法时,郏县白庙乡大郭庄村民郭某驾驶擅自改装且超载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经过,该中队没有发现豫D×××××号货车改装的情况,且未按工作程序对此车进行称重以确定违法事实,仅收取非煤矿产资源税后予以放行。该货车在违法状态没有消除的情况下继续前行至郏县渣元乡十里铺村境内S238省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发生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新营到郏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次日郏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1、杨某1、汪某、陈某、张某、程某、武某、王某、郭某、朱某、郝某、高某、赵某2、梁某、李某1、杨某2、冯某、李某2、魏某、吴某、李某3的陈述,郏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出具的职务职责相关文件规定、事故车辆交通行政案件卷宗、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郏县S238线3.11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职务、职责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