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贪污罪
2007年至2009年2月,原审被告人资松礼担任津市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负责津市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减灾款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2007年期间,时任津市市保河堤镇中南村(以下简称“中南村”)支部书记的兰某国先后多次向资松礼借款共计数十万元,用来发展黄鳝养殖和蘑菇种植。后来兰某国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借款。资松礼为了收回借款,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虚报等手段,先后侵吞国家向中南村拨付的救灾款、防洪保安资金、修路专项资金共计27.46万元,用于抵扣兰某国的借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6月,资松礼安排兰某国准备冰灾受灾资料,以“津市市保河堤镇双孢蘑菇种植协会”、“津市市保河堤镇黄鳝特种养殖协会”的名义为中南村向国家申请救灾资金15万元。救灾资金下拨到津市市财政局后,资松礼从该局农业股分二次报账13.46万元转入资松礼持有的杨某生的银行卡上,后转入资松礼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常德市财政局常财农指(2008)18号养殖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通知、资金分配表,证明常德市财政局拨付给津市市养殖业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1万元,其中中南村15万元。
(2)津市市财政局农业股出具的2008年5月30日第4号、2008年6月30日第7号记账凭证及说明、建设银行支付凭证、津市市农业专项项目资金结算单、发票等书证,证明津市市财政局依照常财农指(2008)18号文件分别拨付专项资金7万元、6.46万元给津市市保河堤双孢蘑菇种植协会和中南村用于农业生产救灾项目,收款人杨某生。
(3)杨某生尾数为1160的建行卡存款明细,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转账凭条,资松礼尾数为3312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08年5月20日从津市市财政局账户转出6.46万元到杨某生尾号为1160的建设银行账户,杨某生账户同日转出6.46万元至资松礼尾号为3312的建设银行账户。同年5月19日,津市市财政局存入杨某生账户7万元,次日杨某生账户转出7万元至资松礼账户。
(4)证人兰某国的证言,证明2007年时,兰某国任中南村支部书记,201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津市监狱服刑。津市市的领导2007年到中南村考察,看到村里黄鳝养殖和蘑菇种植搞得比较好,就让村里扩大养殖和种植的规模。兰某国于是发动群众参与,但效果不大。兰某国就自己投入资金,承包大量田地和池塘,购买种子、鱼苗、网箱等生产资料,聘请工人,发展种植蘑菇和养殖黄鳝产业。这些田地和池塘都是以兰某国个人的名义承包的,经营也是由兰某国自负盈亏。为了投资黄鳝养殖和蘑菇种植,兰某国找很多人借过钱,找资松礼也多次借过钱,都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都署个人的名字,借款的具体金额记不清了。2008年初发生了历史罕见的冰灾,兰某国损失惨重,根本无力偿还资松礼的借款,也就从来没有拿现金向资松礼还过款。资松礼就用上级拨付给中南村的一些项目资金抵扣兰某国的借款。冰灾过后,资松礼安排兰某国上报一些受灾资料,说是到上面申请救灾补贴,兰某国就安排杨某生去经办这个事。后来兰某国听杨某生说,资松礼安排以养殖协会的名义把钱报账报出来了,但减灾资金一直没有拨付到村里。
(5)兰某国向资松礼出具的借条三张,证明兰某国于2007年2月11日、5月12日、7月25日三次分别向资松礼借款10万、32.5万元、13万元,上述三张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均为“中南村:兰某国字”。
(6)证人杨某生的证言,证明中南村村民从2004、2005年开始养殖黄鳝,杨某生当时任第五村民组的组长,兰某国任支部书记,二人都养殖了黄鳝。兰某国看到村民养殖的规模越来越大,就要杨某生带头组织成立了黄鳝养殖协会,一方面可以带动农户发家致富。另一方面可以以协会的名义向上争取资金。协会成立后,杨某生任会长,但协会实际上只是个幌子,农户和协会之间在生产经营上没有直接关系,协会没有给农户提供过资金或者物质上的支持,农户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协会里都是兰某国个人说了算,杨某生只是挂名的会长。2007年津市市领导去中南村考察,要兰某国动员扩大黄鳝养殖的面积。兰某国就发动农户扩大面积,但农户们不愿意继续扩大,兰某国就自己花钱把池塘全部租下来养殖黄鳝,自己花钱买饲料、鱼饵等,还请了一些农户替他养殖。兰某国承包的面积大,雇佣的人比较多,开支也大,因此四处借钱。兰某国找资松礼借过钱,但借的钱全部都用于兰某国自己承包的双孢蘑菇种植和黄鳝养殖上。2008年冰灾后,政府启动救灾机制,兰某国曾安排杨某生统计过中南村黄鳝养殖和蘑菇种植损失情况,兰某国拿着灾情统计去向政府申请救灾款。兰某国还安排杨某生经手以“津市市保河堤镇双孢蘑菇种植协会”报账恢复重建资金7万元,“津市保河堤镇黄鳝养殖特种协会”报账恢复重建资金6.46万元。后来杨某生听兰某国说没有申请到救灾款,所以中南村的黄鳝养殖户和蘑菇种植户就没有拿到救灾款。杨某生和兰某国也没有过告诉村民向政府申请救灾款的事情。杨某生名下尾号为1160的建设银行账户是兰某国借杨某生的身份证开户的,开户后一直由兰某国保管并使用。
(7)证人朱某喜、郝某辉的证言,证明朱某喜、郝某辉是中南村蘑菇种植户和黄鳝养殖户,分别加入了蘑菇种植协会和黄鳝养殖协会。2007年底2008年初的冰灾,给二人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冰灾后二人及村里的其他农户均没有得到政府发放的减灾补助资金。
(8)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2007年初,兰某国为了扩大黄鳝养殖的规模找资松礼借款二十六、七万元,约定年息1分5厘,期限1年。2007年底,因冰灾影响,兰某国黄鳝养殖受灾严重致使其无力归还借款。2007年底兰某国与资松礼约定,兰某国应归还资松礼本息共计30万元。2008年初,津市财政局农业股向上级申请减灾资金时特别说明了中南村黄鳝养殖受灾严重。2008年4月,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畜牧水产局联合下发常财农指[2008]18号指标文,为津市发放养殖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1万元,其中中南村黄鳝养殖15万元。该笔15万元恢复重建资金到达津市财政局农业股后,资松礼与兰某国商量,决定用这笔钱抵扣兰某国的借款。资松礼安排兰某国准备资料,以“津市市保河堤镇双孢蘑菇种植协会”的名义报账恢复重建资金7万元,以“津市保河堤镇黄鳝养殖特种协会”报账恢复重建资金6.46万元。兰某国安排杨某生报账将13.46万元的救灾资金报了出来,钱打入了杨某生的银行卡上。杨某生将银行卡交给资松礼,资松礼将这13.46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
2、2008年6月,原审被告人资松礼为了收回借给兰某国的借款,请求时任时津市市财政局非税局局长的封某富安排财政资金至中南村,以抵扣兰某国欠资松礼的借款。封某富答应并拨付4万元防洪保安资金至津市财政局农业股,随后资松礼安排包工头黄某伪造了施工中南村机埠维修工程项目的合同资料,以虚假的机埠维修工程从农业股报账套取4万元至自己持有的杨某生的银行卡,后转入资松礼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津市市防洪保安项目资金结算单、津市市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支出明细、发票,津市市财政局农业股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证明2008年6月,津市市财政局拨付给中南村防洪保安资金项目4万元,收款人为杨某生。
(2)津市市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转账凭条,杨某生、资松礼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津市市财政局于2008年6月18日转入杨某生账户4万元,杨某生账户于同日将该款转至资松礼账户。
(3)中南村机埠维修合同、黄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资松礼安排黄某伪造了一份中南村机埠维修合同并委托杨某生结算工程款。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是常德鹏投工程建筑公司的股东。2008年的一天,资松礼找到黄某,要黄某帮忙在一份中南村机埠维修合同上代表施工方签字,还要求黄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杨某生代表黄某结算4万元工程款。资松礼说兰某国欠他几十万元借款没还,要用这4万元以抵扣兰某国的借款。黄某没有在中南村维修过机埠,也不认识杨某生,合同和委托书都是伪造的。但黄某认为自己有项目在资松礼的业务管理范围内,不敢拒绝,遂按资松礼的要求行事。
(5)证人杨某生的证言,证明杨某生没有参与中南村的机埠维修工程,也没有和黄某合伙做过工程,不知道黄某委托其收取中南村机埠维修工程款4万元的事情。
(6)证人肖某国、田某林的证言,证明2008年时,肖某国任中南村村主任,田某林任中南村党支部副书记,当时中南村没有维修机埠,肖某国也没有与黄某签订过机埠维修合同,黄某签订的机埠维修合同是伪造的。
(7)证人封某富的证言,证明封某富于2008年5月开始任津市市财政局党组成员、乡镇财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财政局农业股,资松礼当时是农业股股长。黄某于2008年签订的那份中南村机埠维修合同是假的,因为当时中南村还没有机埠,4万元工程款打到杨某生的卡上后又转给资松礼了。当时中南村支部书记兰某国欠资松礼的钱,资松礼多次找封某富讲过,要封某富给中南村拨款用于抵扣兰某国欠资松礼的借款。封某富就给中南村拨付了4万元防洪保安资金,这笔钱被资松礼套取出来用于抵扣兰某国的欠款了。
(8)证人卜某平的证言,证明资松礼曾找卜某平借款,借款几个月后,卜某平才听资松礼说把钱借给了兰某国。
(9)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2008年因兰某国欠钱不还,资松礼为了收回借款,请求封某富拨付中南村机埠维修施工合同工程款,抵扣兰某国的借款。封某富拨付4万元防洪保安资金至财政局农业股后,资松礼安排黄某伪造合同,套取了这笔钱。资松礼为了操作简便,安排黄某写了份委托书,委托杨某生收款,杨某生的银行卡是由资松礼持有的。钱到了杨某生的卡上以后,资松礼将钱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
3、2008年底,原审被告人资松礼为了收回借给兰某国的借款,以兰某国经营的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投资“双孢蘑菇基地建设”的名义,向常德市财政局申请10万元专项资金。2009年2月,资金下拨到津市市财政局后,资松礼安排包工头黄某伪造施工中南村通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资料,以虚假的公路工程项目报账套取10万元专项资金至黄某的银行卡。同月14日,资松礼安排黄某将该笔10万元转至资松礼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常德市财政局常财农指(2008)115号文件及资金分配表、建设银行预算拨款凭证、津市市通村公路项目资金结算单、发票,证明津市市财政局向黄某支付了10万元的中南村通村公路项目资金。
(2)津市市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黄某、资松礼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09年2月12日,津市市财政局国库股拨付10万元村通村公路项目资金到黄某账户,同月14日从黄某账户转出10万元至资松礼账户。
(3)中南村路面硬化施工合同一份及附件,证明资松礼安排黄某伪造了一份中南村路面硬化施工合同一份,黄某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字。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没有在中南村修过公路。2008年的一天,资松礼对黄某说,中南村的兰某国欠资松礼几十万元没有还,资松礼要借用黄某的账户套取国家拨付给中南村的修路专项资金用来抵偿兰某国的欠款。黄某按资松礼的要求在资松礼提供的一份路面硬化合同上签了字,实际上黄某没在中南村修路,那份合同是伪造的。2009年2月12日,津市市财政局国库股拨付10万元修路工程款到黄某的账户上,黄某按资松礼的指示将这笔钱转到资松礼的账户。
(5)证人肖某国、田某林的证言,证明中南村没有与黄某签订过道路硬化施工合同,黄某也没有在中南村修过路。黄某签订的那份施工合同是伪造的。
(6)证人兰某国的证言,证明兰某国创办过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但没有以公司名义到常德市财政局和津市财政局申请过财政资金。兰某国不清楚2009年黄某以中南村修路的名义从津市财政局农业股报账10万元修路工程款的事。
(7)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2009年2月,资松礼为了收回借给兰某国的借款,就以兰某国的湖南金宏菜业有限公司双孢菇基地建设名义,为中南村向常德市财政局争取10万元的修路资金。并安排黄某伪造《中南村路面硬化合同》及附件,套取了这笔资金至黄某卡上,再要黄某将钱转到资松礼的账户上,用来抵扣兰某国的借款。兰某国对此事并不知情。
关于资松礼的辩护人提交的四份询问笔录,经查,证人兰某国、杨某生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调查时均作证称兰某国是以个人名义向资松礼借款,所借资金也都是用于兰某国个人承包的养殖、种植项目。在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上述三名证人的询问笔录后,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又找兰某国、杨某生、卜某平进行了调查核实,三名证人均称资松礼的辩护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记录有误,应以证人对检察院办案人员所作的证言为准。而且证人兰某国、杨某生、卜某平对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作证的证言与兰某国出具的借条等书证、证人封某富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在侦查阶段前期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而资松礼的辩护人提交的四份询问笔录的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资松礼的辩护人提交的四份调查笔录的内容不真实,不予采信。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5年,原审被告人资松礼在其担任津市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评审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息,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2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的一天,资松礼接受黄某军的请托,为其施工的津市市拘留所、看守所围墙、监房改造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黄某军现金2万元。
2、2014年上半年,资松礼接受李某志的请托,为其施工的津市市新开路新建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李某志现金4700元。
3、2014年5月,资松礼接受津市市白衣镇红光村村主任许某民请托,为白衣镇红光村争取财政资金6万元并承诺为许爱明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许爱明现金1万元。
4、2015年春节前夕,资松礼接受李某林的请托,为李某林分包的津市市桑园路道路改造等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李某林现金3000元。
5、2015年春节前夕,资松礼接受蹇某强的请托,对蹇某强承包的津市市白衣中学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项目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蹇某强现金1万元。
6、2015年5月,资松礼接受蒋某富的请托,为蒋某富承接的保河堤中学维修改造工程、保河堤中心小学维修改造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蒋某富现金1万元。
7、2015年8月,资松礼接受龙某清的请托,为其施工的津市市九澧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龙某清现金5000元。
8、2015年下半年,资松礼接受卜某的请托,为其施工的津市市保河堤法庭主体工程顺利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收受卜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津市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多份《评审报告》、相关工程的施工合同书、报账报告等书证,证人黄某军、李某志等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原审被告人资松礼在担任津市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期间,明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虚假的工程项目申报资金或在申报资金时虚列开支,仍然为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导致相关单位和个人套取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共计2143392元。其中有601889元被用于送礼、旅游、购鱼等非公务开支或被个人侵占,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其余1541503元进入了相关单位财政账户或被用于其他公务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渡口镇申报的新合、新民泵站的改造工程为虚假项目,仍为其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关于津市市渡口镇2010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0万元。其中,有4万余元用于新湖村机埠建设,8万余元以非税收入名义进入渡口镇政府财政账户,还有7万元被渡口镇政府用于送礼。
2011年12月,资松礼明知渡口镇天鹅机埠改造工程项目为虚假项目,仍为渡口镇政府出具了金额为26.23万元的《关于津市市渡口镇2011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天鹅泵站改造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5万元。其中,有17万元被渡口镇政府用于支付黄某的修路工程款,还有8万元被渡口镇政府用于送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津市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津市市渡口镇以工代赈新合和新民泵站改造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关于申请天鹅泵站改造工程投资评审的报告》、评审报告送达书、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表、《结算评审报告》等书证,证明渡口镇新合和新民泵站改造工程结算评审的金额为20万元,渡口镇天鹅泵站改造工程结算评审的金额为25万元。
(2)津市市财政局农业股出具的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报账结算单、发票资金拨付表等书证,证明津市市财政局拨付渡口镇新合和新民泵站改造工程以工代赈资金20万元,拨付渡口镇天鹅泵站改造工程以工代赈资金25万元。
(3)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渡口镇财政所《关于31万元以工代赈资金进账及使用情况》、渡口镇政府《路改工程结账情况及明细》、渡口镇财政所《关于25万元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及明细》等书证,证明渡口镇以新合和新民泵站改造工程名义套取的20万元资金中,有4万余元用于新湖村机埠建设,8万余元以非税收入进入政府账户,7万元用于送礼。渡口镇以天鹅泵站改造工程名义套取的25万元资金中,有17万元用于支付黄某的修路工程款,其余8万元用于其他开支。
(4)证人周某清(渡口镇财政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渡口镇2010年以新合机埠、新民机埠、新湖机埠三个机埠的名义争取以工代赈资金31万元,其中新民、新合机埠争取到20万元,但渡口镇申报的资料都是虚假的,就是为了套取国家的以工代赈资金,为此还请资松礼钓过鱼。20万元资金到账后,有4万多元用于新湖机埠建设,有7万元用于镇政府年底给相关领导拜年,余下的资金以非税收入进入政府账户。渡口镇2011年以天鹅泵站的名义争取了25万元以工代赈资金,也是用虚假材料套取的资金,为此请资松礼钓过鱼。这笔25万元资金打到了包工头黄某的账户上,渡口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安排将其中的17万作为修路工程款支付给黄某,另外8万元要黄某取出后交给了周某清。这8万元没有进入财政账户,而是用于渡口镇给相关领导送礼了。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在渡口镇承接过修路工程,直到2013年中旬渡口镇政府才把工程款付清,具体的事都是周某清操作。周某清从一个私人的账户上给黄某转了25万元,但钱刚到账,周某清就通知黄某说,镇党委书记指示要将这25万元中的8万元拿回去,用作他用。黄某就取出了8万元交给了周某清。
(6)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2010年渡口镇财政所长周某清拿着虚假的新合、新民泵站的改造工程项目的资料找他,让他帮忙出具20万元的结算审批报告。2011年周某清又拿着虚假的天鹅机埠改造项目的资料找到他,让其帮助出具了25万元虚假的结算评审报告。这两次资松礼都明知项目是虚假的,但还是给周某清帮忙出具了审批报告。周某清为此请他吃过饭,钓过鱼。
2、2010年1月,资松礼明知新洲下垸修防会申报的南湖汊电排改造工程的材料中存在虚列开支的情况,仍为该会出具了金额为25万元的《关于津市市2009年度洞庭湖区排涝设施以工代赈工程南湖汊电排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5万元,其中有约10万元被用于南湖汊机埠建设,6万元发给津市市李家铺乡樟树村、青乐村,还有9万元被用于非公务支出。
2011年12月,资松礼明知新洲下垸修防会申报的南湖汊泵站改造工程的材料中存在虚列开支的情况,仍为该会出具了金额为7.5万元的《关于津市市2011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南湖汊泵站改造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7万元,其中有2.7万元被用于结算南湖汊泵站工程款,其余4.3万元被新洲下垸修防会用于发放缴纳税金、公务接待及发放津贴等公务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津市市2009年度洞庭湖排涝设施以工代赈南湖汊电排工程结算报告》、《关于津市市2011年度新洲南湖汊泵站改造工程结算报告》、施工合同书、委托书、结算报告等书证,证明2009年南湖汊电排工程审定的结算金额为25万元,2010年南湖汊电排工程审定的结算金额为7.5万元。
(2)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结算单、发票、资金拨付审批表等书证,证明津市市财政局2010年拨付新洲南湖汊以工代赈资金25万元到万某青的账户,2011年拨付新洲南湖汊以工代赈资金7万元到杜某林的账户。
(3)杜某林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津市市水务局记账凭证、新洲下垸修防会津贴表,证明2012年1月9日杜某林账户收到以工代赈资金7万元,其中取现2.7万用于结算南湖汊泵站工程款,3.3万计入修防会的非税缴款收入,用于发放单位津贴,0.5万元转付给了齐绍军。
(4)证人宁某德的证言,证实宁某德在2000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间担任新洲下垸修防会的主任。2009年修防会以虚假材料套取了“南湖汊机埠以工代赈”项目资金25万元,钱打到了由宁某德持有的包工头万某青的银行卡上。宁某德转给修防会会计鲁某9万余元用于结算南湖汊机埠工程建设,转给齐绍军1万元支付购买烟酒的欠账,按领导指示给李家铺乡樟树村、青乐村6万元,其余的钱被宁某德取出来用于其他开支,最后还剩5万元和万某青平分了。
(5)证人万某青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万某青作为施工方与宁某德合伙承接了新洲下垸南湖汊工程,后来财政拨付了25万元工程款到万某青的银行卡上,这张银行卡是由宁某德掌握着的。钱到账后,宁某德说是按领导安排给李家铺乡樟树村、青乐村6万元,万某青和宁某德一起将钱发给了那两个村的干部手中。另外工程的施工费用都是由宁某德安排结算和开支的,万某青没有参与。最后宁某德告诉万某青还剩5万元,两人就平分了。
(6)证人鲁某(新洲下垸修防会会计)的证言,证明2010年时,宁某德安排万某青给鲁某转账9.1万,这笔钱应该是用来结算了南湖汊工程款或是取出来后交给了宁某德,具体怎么处理了记不清楚。
(7)证人杜某林(新洲下垸修防会会计)的证言,证明南湖汊泵站改造资金7万元下拨后转入了杜某林的账户,时任修防会主任向世金安排杜某林这样开支:2.7万元结算了南湖汊机埠工程款,3.3万元通过非税收入进入修防会单位账户用于发放单位补贴,0.5万元付给齐绍军结清了修防会接待来客用的烟酒钱,7万元发票税金3941元,还有1059元用于运作项目评审请资松礼吃饭、喝酒了。
(8)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2010年、2011年新洲下垸修防会以南湖汊机埠维修的名义申报的以工代赈资金项目是虚假的,资松礼去现场查看过,根本没有项目在施工,但资松礼还是给修防会出具了金额为25万元和7万元的结算评审报告。
3、2010年1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保河堤镇申报的石龟山排污机埠维修工程的材料中存在虚列开支的情况,仍为该镇出具了金额为24.96万元《关于津市市2009年度洞庭湖湖区排涝设施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石龟山电排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4.96万元,其中13580元用于购买机埠维修零部件,14672元缴纳税金,17万元进入保河堤镇财政所账户,还有51348元未入账,用于购鱼,属非公务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津财审(2010)结023号评审报告、石龟电排工程、征求意见书、签发单、申请报告、采购合同、委托书、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结算单、资金拨付审批表等书证,证明津市市财政局给石龟山排污机埠维修工程项目审批、拨付了24.96万元的专项资金。
(2)津市市保河堤财政所《关于以工代赈资金24.96万元情况说明》、保河堤财政所记账凭证、往来收据银行存款凭据、用于机阜维修的发票、购鱼发票等书证,证明24.96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的支出情况为:13580元用于机埠维修购买零部件,税金14672元,2010年春节前账外购鱼总额51348元,余款17万元进财政所预算账。
(3)证人陈某洪(保河堤水利站站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度石龟山机埠以工代赈资金24.96万元只有13580元是用于石龟山泵站维修款,余下的钱就进入了镇政府的账上。为了请资松礼帮忙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还给资松礼送过两次鱼。
(4)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2010年陈某洪拿着虚假的石龟山排污机埠维修改造竣工资料找资松礼出具24.96万元的投资评审报告,因资松礼和陈某洪关系好,就帮忙出具了评审报告。后来陈某洪为表示感谢还给资松礼送了20多斤青鱼。
4、2010年1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李家铺乡庙基村申报的红毛湾水电泵站改造工程为虚假项目,仍为该村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关于津市市2009年度洞庭湖区排涝设施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红毛湾泵站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0万元,其中有49459元用于雨台岗机埠建设,其余50541元被庙基村用于村干部旅游、支付辛苦费等非公务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红毛湾泵站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记账凭证、结算单、发票、雨台岗机埠建设领条及采购物资票据等书证、证人刘玉林、黎洪春、杨兴华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5、2011年1月,资松礼明知时任津市市财政局党组成员、非税局局长的封某富(另案处理)伪造了《复兴村路面硬化合同》,仍为其出具了金额为475221.2元的《关于津市市灵泉镇复兴村公路(村部至杨家)硬化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致使封某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26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津财审结(2011)B091号评审报告、津市市财政局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发票、报账结算单等书证、证人张某华、封某富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6、2011年12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灵泉镇申报的斋公桥泵站改造工程为虚假项目,仍为其出具了金额为100177.5元的《评审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0万元,存入了灵泉镇财政所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评审报告》、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灵泉镇政府流水账等书证,证人石瑞军、刘星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7、2011年12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白衣镇申报的南亭堰、虎山嘴泵站改造工程为虚假工程,仍为其出具《审批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扶贫资金20.11万元,存入了白衣镇财政所账户。
2011年1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白衣镇申报的放马场泵站改造工程项目为虚假工程,仍为其出具《审批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扶贫资金143272.65元,存入了白衣镇财政所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评审报告》、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白衣镇政府流水账等书证,证人黄某、鲁某礼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8、2011年1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水务局城市水利管理站申报的汪家桥、护市、窑坡泵站维修工程项目为虚假工程,仍为其出具《审批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9万元,存入了该站的财政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评审报告》、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津市市水务局城市水利管理站财务资料等书证、证人石某武、冯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9、2011年12月,资松礼明知津市市棠华乡申报的七星山泵站维修工程项目为虚假工程,仍为其出具了《审批报告》,致使其套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9万元,存入棠华乡财政所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评审报告》、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津市市棠华乡财务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贵、邓某鑫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本案还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1)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资松礼的个人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
(2)证人胡某洪的证言,证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依据主要是两个,一是财政部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二是津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扶贫资金,必须要经过投资评审中心,要搞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拨付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要有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的就是评审中心主任和具体评审员,具体对项目评审真实性把关的人就是资松礼。
(3)证人张某华的证言,证明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的要求统一要拨到项目施工方。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资金。国家有硬性规定就是必须要实实在在的搞项目,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不能够挪做它用。
(4)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资松礼案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下旬,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资松礼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的线索,于同月30日对资松礼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2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资松礼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由该院办案人员将资松礼从其本人的办公室传唤至办案点。同月30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5)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供述,证明以工代赈资金属于国家扶贫资金,津市市财政局的文件规定了必须凭评审中心的报告才会拨出项目资金。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对于项目工程先做预算评审,再施工,施工完成再搞结算评审,以上程序就是必经程序。正规的财政投资评审,先对项目工程进行预算评审,再对工程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把相关的结算资料送到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另查明,案发后办案机关冻结原审被告人资松礼的存款82100元,资松礼的亲属主动代其退缴赃款375200元。
上述事实,有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及资松礼的亲属向津市市人民法院退缴赃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