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夏祥伦、肖文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祥伦,男,l988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新景镇中心完小教师,2016年9月1日抽调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住沿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28日经沿河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爱国,男,土家族,沿河县和平街道办事处职工,住沿河县,系夏祥伦岳父。

辩护人杨帆,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文华,男,l984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甘溪镇中心完小教师,2016年9月1日抽调到沿河县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协调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住沿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28日经沿河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政林,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祥伦、肖文华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祥伦及其辩护人田爱国、杨帆,被告人肖文华及其辩护人冉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沿河县县委、政府成立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协调指挥部负责崔家村片区棚户区的拆迁、安置工作。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办事人员由乡镇或其他单位抽调组成。指挥部的内设科室有测绘办公室、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合同签订办公室、合同审核办公室、外围复核组等常设科室负责具体办公。2016年9月1日,新景镇中心完小教师夏祥伦、甘溪镇中心完小教师肖文华被县委组织部下文抽调县城城区崔家村片区棚改区改造协调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板场镇政府工作人员田某1(已另案处理)抽调到崔家村指挥部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工作。2016年11月开始,指挥部陆续与棚改对象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因田某1有赌博恶习,到崔家村指挥部工作后,更是迷恋网上赌博。田某1利用合同签订、合同审核工作存在的漏洞,合同审核流于形式,编制虚假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棚改户房屋面积明白卡》、《房屋转让协议》,通过工作中的便利获得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连同购房合同(购房者在开发商那里选定房屋面积与“棚改户”拆迁房屋相同的出让面积签订的选房合同)等签订安置补偿合同所需资料,提交到合同签订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夏祥伦在被抽调到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职,违规与购房者张某3、王某、任某签订购房合同,导致田某1骗取3人购房款共计79.2925万元人民币。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肖文华在被抽调到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职,违规与购房者杜某3、张某5、张某2签订购房合同,导致田某1骗取3人购房款共计62.829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夏祥伦、肖文华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祥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被抽调到崔家村棚改指挥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崔家村棚改合同签订重要环节中,田某1利用制作明白卡录制工作之便和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工作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存在弊端等,伪造棚改户房屋指标证据进行诈骗,致使购房者遭受重大损失,本人在合同录入中对田某1伪造的证据无法识别,对其诈骗行为不知情,间接造成非棚改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人未经专业技术培训和没有棚改工作经验,致使田某1有机可乘,田某1的诈骗行为已受法律制裁,本人在签订合同环节中负责800多份合同资料录入工作中存在一些过失,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辩护人杨帆、田爱国提出,被告人夏祥伦在本案中的工作环节没有多大过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判决夏祥伦无罪,如果要用刑法调整苛以刑罚,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请求法院判决无罪。

辩护人冉政林提出,一、肖文华主观上没有玩忽、亵渎职责的心态,客观上有工作上的疏忽和失误,但是达不到刑法上关于玩忽职守的认定标准。二、肖文华并非导致田某1诈骗得逞的直接责任人,让肖文华承担刑事后果于法不公、于理不合。三、田某1诈骗得逞是多种因素造成,属多因一果,并不单一是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或者失职渎职造成,就算肖文华有渎职失职行为,但是对田某1诈骗得逞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希望法庭判决宣告肖文华无罪,如果要苛其刑罚,也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沿河县县委、县政府成立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协调指挥部,负责崔家村片区棚户区的拆迁、安置工作。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办事人员由乡镇或其他单位抽调组成。指挥部的内设科室有测绘办公室、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合同签订办公室、合同审核办公室、外围复核组等常设科室负责具体办公。测绘办公室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实物指标的测量;明白卡录制办公室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实物指标的审核、录制、打印明白卡等工作(棚改户要出售房屋面积的,负责棚改户签字确认出售的面积,负责棚改户与购房者签订房屋即面积转让协议,收集审核购房者与房开公司签订的选房单、棚改户与购房者的身份证等资料);合同签订办公室负责审查明白卡录制办公室移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在棚改户和购房者到场的情况下,代表和平街道办事处与棚改户或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合同审核办公室负责审核安置补偿协议、转让协议是否签字,核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将补偿协议加盖和平街道办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2016年9月1日,新景镇中心完小教师夏祥伦、甘溪镇中心完小教师肖文华被县委组织部下文抽调到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协调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板场镇政府工作人员田某1(因犯诈骗罪已另案处理)抽调到崔家村指挥部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工作,文件抽调夏祥伦、肖文华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指挥部开会要求,棚改户到场才能签订安置补偿合同。2016年11月开始,指挥部陆续与棚改户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田某1长期沉迷赌博,导致大量负债,为了能够偿还赌债,田某1以伪造棚改户资料和隐瞒棚改户未委托他办理棚改后赔偿面积转让事宜的真相,编制虚假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棚改户房屋面积明白卡》、《房屋转让协议》,通过工作中的便利获得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连同选房单(购房者与房开公司签订的选房合同)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需资料,提交到合同签订办公室。被告人夏祥伦、肖文华作为合同签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没有认真审查田某1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在棚改户(卖房人)没有到合同签订现场的情况下,代表和平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补偿合同,并将合同档案移送合同审核办公室审核,由合同审核办公室加盖和平街道办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导致田某1诈骗得逞,使购房者遭受财产损失。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夏祥伦在被抽调到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期间,代表和平街道办事处违规与购房者张某3、王某、任婧签订购房合同(补偿合同),导致田某1骗取3人购房款共计79.2925万元人民币。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肖文华在被抽调到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期间,代表和平街道办事处违规与购房者杜娟玲、张志东、张某2签订购房合同(补偿合同),导致田某1骗取3人购房款共计62.829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沿河县检察院在办理田某1诈骗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电话通知夏祥伦到沿河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同月29日电话通知肖文华到沿河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夏祥伦、肖文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19日沿河县检察院决定对夏祥伦、肖文华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17年7月28日沿河县检察院决定对夏祥伦、肖文华取保候审。

2、沿河县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成立的文件、夏祥伦、肖文华任职文件、抽调夏祥伦、肖文华到沿河县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文件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分工文件。证实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于2016年3月8日成立并进行分工。肖文华2008年9月任甘溪镇中心完小特岗教师,2011年9月从特岗教师转为在编正式教师;夏祥伦2012年任新景镇中心完小特岗教师,2015年9月转为在编正式教师。肖文华、夏祥伦被抽调到沿河县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的时间为6个月(即2016年9月2日至2017每3月1日)。

3、崔家村片区棚改区改造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的情况说明。证实夏祥伦、肖文华抽调期限于2017年3月到期,指挥部于2017年3月对夏祥伦、肖文华同志继续抽调请示呈报县委、县政府,但未下发文件。

4、崔家村片区棚改区改造协调指挥部的会议纪要。证实在开会时强调合同签订和明白卡制作,实物指标必须准确无误,签订合同时棚改户必须到场。

5、杜娟玲等6户被害群众与崔家村棚改指挥部签订的《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证实6个被害人已经与崔家村棚改指挥部签订了《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以及被骗金额,肖文华签订的合同有:时间:2017年2月6日,杜某3被骗12.4万元,张某5被骗24.429万元,张某2被骗26万元。夏祥伦签订的合同有:张某3,时间:2017年2月27日,被骗28.74万元,王某,时间:2017年3月1日,被骗23.8525万元,任某,时间:2017年3月1日,被骗26.7万元。

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28日电话通知肖文华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月29日电话通知夏祥伦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7、户籍信息。证实夏祥伦1988年9月9日出生,肖文华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二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肖文华、夏祥伦合同办理统计表。证实肖文华办理的合同有:张某2、杜某3、张某5;夏祥伦办理的合同有:张某3、王某、任某。

9、本院(2017)黔062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夏祥伦、肖文华未认真审核田某1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田某1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田某1证实,我到崔家村指挥部工作后迷恋网上赌钱,在钻石国际赌博网上赌钱输大了就想骗钱来扳本(赢钱)。在工作中,发现了棚户区指挥部的合同签订工作、合同审核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合同审核流于形式,就想到利用指挥部管理的漏洞,虚构崔家村片区棚改户房屋买卖去骗钱。其骗钱的方法是编造虚假的棚改户房源与不知真相的购房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然后将房屋转让协议及相关的“棚改户”的拆迁实物指标等安置资料拿到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待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向这些购房者骗钱。合同签订办公室夏祥伦、肖文华在棚改户(房屋出售人)没有到合同签订现场的情况下,也没有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违反规定(指挥部在会上要求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由棚改户户主本人到场签订),就用我编造的安置资料,与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办公室签了房屋补偿协议,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后,购房者认为已经得到了政府的房屋补偿,就要求购房者支付房款,骗取了购房者的房屋转让款500多万元。

2、崔某1证实,我们多次开会强调非棚改户签订合同时必须买卖双方到场,合同审核要对合同所有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指挥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审核可参照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棚改户签订安置协议必须本人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非棚改购房者签订安置协议时,棚改户本人必须到场。

3、杨某证实,指挥部合同签订办公室是专职负责补偿协议的编制、签订,合同审核办公室职责是专职负责安置协议的审核、盖章,指挥部有职责分工制度,指挥部会议安排过,若没安排参考有关部门制度,非棚改户签订安置协议需要审核房屋面积来源、明白卡数据准确性、转让协议签字情况、棚改户是否到场并核实棚改户身份,合同签订办公室轻信田某1,棚改户没在场就和非棚改户签订协议,合同审核办公室没有认真审核资料就盖章。

4、张某1证实,指挥部对合同签订、审核工作在指挥部会议上安排过,可以参考相关此类工作规定,棚改户必须本人到场签订合同,不可委托他人代签,非棚改户签订合同必须买卖双方在场,指挥部在工作上存在测绘公司测绘工作不规范、合同签订办公室轻信田某1(棚改户没在场就和非棚改户签订协议)、合同审核办公室存在没有认真审核资料就盖章的工作疏忽。

5、田某2证实,指挥部开会明确过各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有一份分工文件,指挥部多次开会讲过非棚改户签订合同必须买卖双方在场,房屋测绘图没盖章容易被伪造。

6、田某3证实,我们派驻周雷负责指挥部测绘工作,房屋测绘报告需要加盖公章,田某1案发前没有要求测绘公司的房屋测绘报告要加盖公章,如果测绘报告加盖公章,田某1诈骗难度加大。

7、杜某1证实,我长期从事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按规定房屋转让登记必须买卖双方到场才能办理。

8、罗某的证实,指挥部多次开会讲过,非棚改户签订合同必须买卖双方在场,田某1用于诈骗的合同签订中,我与夏祥伦、肖文华要求卖方到到场,当田某1要求卖方以后来签或由他代签的情况下就轻信了田某1,就签订了合同,导致群众受骗。

9、王某证实,238525元房款是打到田某1的个人账户上的。

10、张某2证实,我从信用社转房款260000元到田某1的账户上。

11、杜某2证实,我打了10万元到刘金帅的农行账户上,转了24000到田某1账户上。

12、张某3证实,2017年2月20日,向玲芳让冉庆玲带我去签了一份《沿河县县城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签完协议书后,冉庆玲就带着我去月亮岩农村信用社去打款,287400元是打在田某1个人账户上的。

13、崔某2证实,合同审核办公室是负责审核合同的面积转让情况、房子的面积数据在补偿协议书是否正确、明白卡的金额是否正确、明白卡上是否有工作人员及户主签字捺印、测绘公司的图纸的面积计算是否正确、补偿对象户是否与房某签订选房协议及签字、买卖双方是否有转让协议及签字,整栋房子及门面面积计算是否准确、核实棚改户的房屋测绘报告图总面积,汇总棚改户的转让面积,再计算棚改户房屋的剩余面积,然后以此核实补偿协议书和明白卡上的数据是否相符。我是对补偿协议书及明白卡的内容进行审核。张某4来合同审核办公室后协助我工作,他具体审核合同并签字盖章。与棚改户签订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和平街道办事处。安置补偿协议上的印章是谁审核谁签字,就由谁盖章,盖章应盖和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指挥部与棚改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流程是,由社区干部和知名人士成立拆迁委员会,负责做棚改户的思想工作,然后由测绘公司到棚改户家中测量房屋面积及室内装修面积等,国土部门办负责丈量土地实物指标,测量结束后,由棚改户确认测绘记录是否与实物指标一致,棚改户确认后,测绘公司将测绘记录交到指挥部明白卡录制办公室负责录入,数据录入完毕后由录制办公室打印出来交棚改户核对,核对后分情况处理:核对无误后棚改户在明白卡上签字确认,同时明白卡建制人员也在上面审核签字;核对有误的由指挥部组织人员及测绘公司到棚改户现场进行再一次测绘,再次核算无误后,测绘办公室将测绘图交到明白卡录制办公室进行数据录入,棚改户在明白卡上签字确认,同时明白卡录制工作人员也在上面审核签字。数据录入后,社区干部带棚改户将明白卡交到合同签订办公室,合同签订办公室核对棚改户身份信息、明白卡、房屋面积等资料后,录入系统打印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改户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办公室将安置协议、棚改户身份证复印件、测绘图一并装入档案袋交给档案管理员罗某,罗某将档案袋交给合同审核办公室,由合同审核办公室进行档案资料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和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然后将审核完的合同交档案管理室罗某,由罗某归档并通知棚改户领取安置协议一份,其余五份协议由档案室统一保管。指挥部与棚改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棚改户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棚改户房屋面积测绘图、明白卡(房屋面积、室内外装饰装修、土地实物指标)、结算卡、房产公司的选房单,由棚改户本人到场签订。用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是需要加盖测绘单位公章,但《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没有加盖测绘单位的公章,在审核合同时我们在没有加盖测绘单位公章的情况下就审核通过了。

14、张某4证实,合同审核办公室由崔某2负责,我协助他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我具体负责合同资料的初审及盖章。分工是通过开会确定的,有会议纪要。指挥部与棚改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提供棚改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棚改户房屋面积测绘图、明白卡、结算卡、房产公司的选房协议书,由棚改户本人到场签订。

15、文某证实,我的工作是负责明白卡打印,测绘公司首次全面测量棚改区的实物指标后,将纸制版文档交指挥部,我把测绘公司测绘的实物指标按户录制明白卡一明白卡二电子版,我是根据测绘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沿河县崔家村实物指标勘丈调查表及原始统计表录入。指挥部在崔家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工作流程首先是由测绘公司全面测量棚改区的实物指标,测绘完成后将各户的实物指标制作成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然后将纸制版文档交指挥部,由明白卡打印办公室负责打印明白卡一、明白卡二给棚改户核对。如果棚改户要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测绘公司就把这个棚改户档案交由明白卡录制办公室,明白卡录制办公室重新录入,然后将一式六份明白卡一、明白卡二、结算卡打印出来连同档案由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交到合同签订办公室,棚改户在合同签订办公室签订合同,棚改补偿合同签订是由合同签订办公室签订,肖文华、夏祥伦负责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签订《沿河县县城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时要对签订合同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夏祥伦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我被抽调到合同签订办公室专职负责合同签订工作,指挥部会议上要求准确、认真负责合同签订、审核的工作制度,非棚改户(从棚改户处购买面积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棚改户本人及非棚改户要双方到场才能签订,非棚改户签订安置协议需要审核房屋面积来源、明白卡数据准确性、转让协议签字情况、棚改户是否到场并核实棚改户身份,指挥部在工作上存在合同签订办公室轻信田某1(棚改户没在场就和非棚改户签订协议)、合同审核办公室存在没有认真审核资料就盖章的工作疏忽,田某1诈骗了23户,骗取了群众购房款5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在棚改户没在场的情况下经手签订了被骗群众张某3、王某、任某的安置协议。

2、肖文华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我被抽调到合同签订办公室专职负责合同签订工作,指挥部会议上要求准确、认真负责合同签订、审核的工作制度,非棚改户(从棚改户处购买面积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棚改户本人及非棚改户要双方到场才能签订,非棚改户签订安置协议需要审核房屋面积来源、明白卡数据准确性、转让协议签字情况、棚改户是否到场,田某1诈骗了23户,骗取了群众购房款500多万元,棚改户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我经手签订了被骗群众张某2、杜某3、张某5的安置协议。

辩护人杨帆出示的证据: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关于请求对夏祥伦、肖文华给予宽大处理的报告、关于夏祥伦在崔家村棚改指挥部工作情况证明,和平街道迎将桥社区居委会及其部分村民关于夏祥伦、肖文华在崔家村棚改指挥部工作情况见证。证实夏祥伦、肖文华在崔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认真负责,请求对夏祥伦、肖文华宽大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祥伦、肖文华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签订合同,致使购房者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视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是多因一果,其主要原因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田某1在明白卡录制办公室工作期间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诈骗,将虚假资料移送合同签订办公室。被告人夏祥伦、肖文华在合同签订办公室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轻信田某1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在棚改户(卖房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代表和平街道办事处违规与购房者(被害人)签订补偿合同,将签订的补偿合同移送合同审核办公室盖章,导致田某1诈骗得逞,购房者遭受财产损失,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祥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肖文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胜

审判员冉勇军

人民陪审员杨?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