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苏江受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地方海事处的指派,对停靠在安徽省凤台县码头的常州市金宏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宏机8899”号散装水泥罐船进行年度检验。在对该船进行检验过程中,李苏江严重不负责任,在未按照检验操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对船体散装水泥罐进气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及报警装置等进行实际检测的情况下,仍在船检师工作笔记本上做出对船只管路进行充气、安全阀及压力表工作正常的虚假记录,并在船舶检验报告等材料中签名,出具了相关的检验合格报告,致使该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取得了海事管理部门换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并得以继续运营。2014年12月31日19时许,“金宏机8899”号水泥罐船在安徽省颍上县龙王庙码头使用空压机加压装水泥过程中,船上罐体发生爆炸,致该船沉没、船员孟某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经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舶水泥储罐管道上的安全阀被人为封堵、罐体上的安全阀锈蚀,均不能正常工作,岸上空气压缩机工作时无人管理,使船舶水泥储罐内压力过高,超过工作极限导致罐体爆炸。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孟某系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而死亡。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934424元。案发后,李苏江另行赔偿了死者孟某的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苏江于2016年8月24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苏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李苏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周文等人供述、证人沈某英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船舶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单位文件及人员编制规定、技术规程、鉴定意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