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蔡成华在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由十堰市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调到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项目部,担任实物调查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对被征用区域房屋进行界定分类并统计确认的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的一天,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负责人王某1(另案处理),约被告人蔡成华及同事何某1(另案处理)在十堰市茅箭区枫丹白露酒店的一间客房内见面,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农户徐某(已判刑)亲属修改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虚增房屋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修改完成后,蔡成华收受现金贿赂4万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的一天,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负责人王某1,约被告人蔡成华及同事何某1在十堰市茅箭区枫丹白露酒店的一间客房内见面,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范围内的拆迁农户徐某亲属再次修改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虚增房屋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修改完成后,蔡成华收受现金贿赂4万元人民币。
3、2016年5月的一天,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负责人王某1,约被告人蔡成华及同事何某1在十堰市茅箭医院对面“锦绣园”酒店的客房内见面,为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范围内的程某(已判刑)亲属修改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虚增房屋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修改完成后,蔡成华收受现金贿赂3万元人民币。
4、2016年5、6月的一天,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
拆迁工作负责人王某1,约被告人蔡成华及同事何某1等4人在十堰市阳光栖谷附近的一家私房菜馆吃饭,吃饭前再次为程某亲属修改实物调查表,虚增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实物调查表修改完后,程某以打麻将的名义送给蔡成华现金贿赂1万元人民币,蔡成华予以收受。
2016年8月,有群众举报房屋拆迁过程中指挥部工作人员虚报房屋拆迁面积套取屋拆迁补偿款的问题,被告人蔡成华遂将以上4笔贿赂款共计1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王某1。
二、滥用职权罪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蔡成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负责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指挥部鸳鸯乡一组的入户调查、对被征用房屋进行界定分类并统计等工作权利,先后四次伙同王某1、何某1为徐某、程某两人的亲属修改实物调查表并签字,虚增房屋拆迁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7万余元。2016年8月,有群众举报房屋拆迁过程中指挥部工作人员虚报房屋拆迁面积套取屋拆迁补偿款的问题,王某1动员拆迁户先后退回套取的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蔡成华涉嫌受贿犯罪立案时,尚有89万余元损失未追回。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蔡成华基本情况,证明蔡成华身份。
2、茅箭区许某路沿线环境治理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证明蔡成华在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上负责房屋调查工作等情况。
3、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有群众举报房屋拆迁过程中指挥部工作人员虚报房屋拆迁面积套取屋拆迁补偿款的问题,东城就开发区召开整改警示会议,要求整改等情况。
4、十堰市茅箭区许白路沿线环境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鸳鸯村一组泗河治理项目补偿兑现的情况说明”及所附清算表、调查登记表、补偿协议等,载明套取资金1578669.35元。
5、记账凭证、退款明细、中国银行缴款信息,载明2016年9月,拆迁户先后退款686963.85元到十堰市茅箭区许某路沿线环境整治指挥部银行账户情况。
6、证人徐某证言,证明为增加拆迁房屋面积,通过王某1介绍认识蔡成华、何某1改调查表,先后两次交给王某1共计24万元等情况。
7、证人程某证言,为增加拆迁房屋面积,通过王某1介绍认识蔡成华、何某1改调查表,及给王某1钱财等情况。
8、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联系蔡成华、何某1帮徐某、程某增加拆迁房屋面积,收受徐某24万元,分给蔡成华8万;收受程某的钱财中,其中给了蔡成华3万元;又一次为程某的事情约蔡成华等人吃饭,让打牌时程某给他们意思一下。
9、证人何某1证言,证明王某1联系帮徐某、程某增加拆迁房屋面积,与蔡成华先后三次收受王某1给的各11万元;还有一次为王某1为程某的事情约自己及蔡成华等人吃饭,打牌时麻将机盒子了有1万元钱。
10、被告人蔡成华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被告人王某1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被告人蔡成华辩称自己只是服从领导安排去配合指挥部的工作,没有任何把关的权利,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其辩护人提出是王某1牵头答应关系户虚增拆迁房屋面积,何某1拍板同意,蔡成华只是被动服从领导决定,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再职权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主观上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华作为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污水处理厂人工快渗项目拆迁工作指挥部实务调查工作组成员,工作职责是开展入户调查、对被征用区域现有房屋、土地等进行界定分类并进行统计确认,其虽只是具体执行人员,但其伙同他人修改实物调查表并签字,虚增房屋拆迁面积,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对造成89余元国家经济损失负有责任,综合其行为性质、未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