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自2008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2013年8月至案发前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办公经费支出、就业招聘、培训、贴息贷款申报审批等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王某1等人贿赂,价值共计8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岚山区易通新科技公司在电脑等办公耗材销售过程中谋取利益,为岚山区易通职业培训学校在开展劳动就业培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岚山区易通新科技公司经理、岚山区易通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王某1所送的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记账凭证、发票一宗、培训项目协议书、培训情况汇总及拨付就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文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5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华英职业培训学校在开展劳动就业培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日照华英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尹某所送加油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尹某的证言,日照华英职业培训学校会计凭证一宗,培训情况汇总及拨付就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文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6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经济开发区中智职业培训学校在岚山区开展劳动就业培训方面谋取利益,三次收受日照经济开发区中智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李某等人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南某、吕某的证言,中智职业培训学校支出明细一宗、培训项目协议书、培训情况汇总及拨付就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文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光华教育培训学校在岚山区开展劳动就业培训方面谋取利益,两次收受日照光华教育培训学校校长宋某所送迪欧咖啡厅消费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培训情况汇总及拨付培训补贴的申请文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创胜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过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山东创胜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经理徐某1所送财物,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徐某1的证言,记帐凭证、支款条,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商户房租补贴的申请文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德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办理就业登记业务过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日照市德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肖增富所送财物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肖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正泰劳务有限公司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原日照正泰劳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日照正泰装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2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15年中秋节前至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宣传以及培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辛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辛某的证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一张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汾水宏盛印刷厂承揽该局材料印刷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日照市汾水宏盛印刷厂厂长周某所送购物卡及现金,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伟业工具有限公司申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张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材料、认定材料,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推荐审核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康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材料及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万泰装卸有限公司就业登记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梁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记账凭证、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3.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夏威夷饭店承揽该局接待业务和餐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饭店经理田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田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4.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岚山区锐博汽车修理厂承揽该局车辆维修业务和维修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厂经理魏某所送现金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5.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日照市岚山区团盛汽修厂承揽该局车辆维修业务和维修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厂经理陈某所送购物卡,价值共计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经群众举报,中共日照市岚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4月22日对被告人周某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周某在“两规”期间,未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2017年6月2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后,周某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受贿事实。2017年9月1日,检察机关自周某之父周某某处扣押XX元。
该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中共日照市岚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另有履历证明、干部任免通知、户籍证明,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职责划分文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履历及身份情况。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并就该部分指控提供了养老保险领取统计表、朱庆某等人个人档案基本信息材料,日照德利岚山分公司挂靠企业人员汇总表、证明,证人王某3、徐某2的证言等证据。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就滥用职权部分当庭提供了来源于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卡(包含劳动就业办公室服务指南、参保单位缴费核定流程等内容)、日照市就业登记表,用于证明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报名情况办理就业登记,对相关人员没有进行核查的义务。
经查证,部分企业挂靠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就业办公室主任之前及期间,在该部门办理了劳动就业登记,但该部门不负责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也不负责养老保险金审核、发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在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查职责而故意不履行,或者故意超越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