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2月11日,新起点公司与四五地质队签订《矿产勘查合作协议》,约定对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椒子岗锌矿普查进行合作,新起点公司占合作项目51%的权益份额,四五地质队占合作项目49%的权益份额。2008年6月10日,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发文,同意四五地质队将拥有的“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椒子岗锌矿普查探矿权”依法进行合作勘查开发。
2012年2月20日,新起点公司与苏其川签订《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椒子岗锌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新起点公司代表探矿权证(证号X)的权利人四五地质队,将共有的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椒子岗锌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给苏其川,转让后探矿权人为苏其川新组建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受让公司),转让完成后,股份受让公司股份为:苏其川48%,新起点公司42%,四五地质队10%;新起点公司转让椒子岗锌矿项目探矿权完全权益的90%给苏其川,其构成为:新起点公司现在享有的51%及取得四五地质队转让的39%,四五地质队享有10%的权益在本协议另行规定;苏其川向新起点公司购买享有的90%的权益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分四期付清;苏其川向新起点公司支付700万元尾款后,新起点公司将在股份受让公司的42%权益转到苏其川名下;如果苏其川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转让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双方还对转让税费、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还附探矿权证复印件一份和《金口河永胜乡椒子岗锌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转让工作程序》。探矿权证载明:证号X;探矿权人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五地质队;勘查项目名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椒子岗锌矿普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4月22日。《金口河区永胜乡椒子岗锌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转让工作程序》,载明:1.苏其川负责注册股份受让公司,新起点公司、四五地质队配合;2.新起点公司负责四五地质队39%股份向新起点公司转让,四五地质队配合;3.新起点公司负责90%股权向苏其川转让,受让人为新组建公司,苏其川配合;4.新起点公司负责将100%股权名称变更为苏其川新组建的股权受让公司,苏其川、四五地质队配合。
2012年2月29日,四五地质队与新起点公司签订《乐山市金口河区椒子岗锌矿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四五地质队将椒子岗锌矿49%权益中的39%转让给新起点公司,新起点公司支付325万元;双方同意将探矿权转移到新注册的乐山市金口河永鑫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10日,以新起点公司、四五地质队、陈耀金、苏其川为投资人,新起点公司与陈耀金签订《乐山市金口河开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约定:公司名称为乐山市金口河金开源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元人民币,其中新起点公司出资比例为42%、四五地质队出资比例为10%、自然人陈耀金出资比例为20%、自然人苏其川出资比例为28%。四五地质队、苏其川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012年4月27日,四五地质队与金开源公司在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了矿业许可证为X的《探矿权转让合同》。2013年8月7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金开源公司颁发证号为X探矿权证。
2012年12月3日,新起点公司向金开源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已于2012年8月23日完成了探矿权变更手续及新起点公司在金开源公司股份的转让,金开源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款支付新起点公司,但金开源公司尚有200万元未支付新起点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该200万元逾期未支付款项应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金开源公司签收并备注:“收到,已拟定付款计划送到贵公司,请予理解和支持。朱光仁,2012年12月3日。”同日,金开源公司向新起点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载明:金开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支付50万元、2013年1月31日支付30万元、2013年3月31日支付30万元、2013年4月30日支付40万元、2013年5月31日支付40万元、2013年6月28日支付全部余款;特别说明:金开源公司承诺遵守未付款支付滞纳金的合同条款,按惯例先支付违约金,后扣除本金。之后,金开源公司仅支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付。
2015年6月12日,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以(2015)乐市嘉证字第5163号《公证书》,对新起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泽润于2015年6月12日向金开源公司邮寄送达《催款通知书》的内容及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正。《催款通知书》载明:根据双方协议,双方已于2012年8月23日完成矿权变更手续,金开源公司应于2012年10月份31日前全款支付矿权转让款。2012年12月3日,金开源公司对200万元欠款出具了付款计划,并承诺按双方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后仅支付了50万元欠款。请金开源公司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在15天内将上述款项汇付新起点公司账户。编号为1005088816404国内标准快递单载明:收件人为梁成洪;单位为金开源公司;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梧桐街20号1幢2-2-1;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
另查明,2012年3月19日,金开源公司成立。股东为四五地质队、陈耀金、梁成洪。2014年4月3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陈耀金为董事长、梁成洪为董事、苏其川为监事。又查明,四川省峨眉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1月16日收取新起点公司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税附加收入、教育费附加共计847500元。同年11月28日,新起点公司向该局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