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罗成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成勇,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双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翔,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燕、代理检察员曾萍红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勇及其辩护人刘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成勇在担任原国营双江农场副场长、双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以下简称“双江农场”),分管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同时兼任双江农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双江农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配建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双江农场危旧房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职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被告人罗成勇在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云南省农垦总局、临沧市农垦分局以及双江农场关于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方案精神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危旧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不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未进行严格审核,对建房改造未进行跟踪监督,也未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让郭某1、汤某1、赵某1、李某3等54户不符合享受国家资金补助的危旧房改造对象享受了补助资金,致使81万元国家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成勇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成勇定罪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称:为了工作的推进我有一定的过错,但是重复享受搬迁补助等工作是由班子研究决定,我认为责任不应该由我个人完全承担,有一些是属于父母、父子关系,属于分户建房那一类。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及罪名无异议,提出:一、被告人罗成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二、指控事实不清,其中:1、农场九队杨某3与尹某2系母子关系,杜某与李某7系母子关系,李某14与戴某4系母女关系,以上6户是并户建房后共同居住,不应视为重复享受相关补助。2、李某3、向某未在双江农场辖区统一建房,但符合补助条件,不应视为违规领取补助金。3、农场十二队曾某等5户重复领取补助金是因为涉及搬迁而由农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4、农场二队李某11等5户的改建是为配合双江工业园区建设而实施的,是由农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5、农场五队赵某1等4户将划拨的宅基地转给他人使用,不应视为被告人的工作过失。6、农场场部罗成勇等8户、农场卫生所居委会吴某4等12户是由于被告人按照云南农垦总局召开的危旧房改造推进会的精神执行,但这些又没有写入文件,导致危改加固不符合政策要求。三、由于双江农场长期特殊的管理制度造成了项目体制混乱,机制不健全,被告人只能被动执行班子的决议以及主要领导的安排。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相关情况说明、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特殊情况说明、罗成勇同志工作情况说明、现金进账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成勇在担任国营双江农场副场长、双江农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以下简称“双江农场”),分管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同时兼任双江农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双江农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配建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双江农场危旧房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职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被告人罗成勇在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云南省农垦总局、临沧市农垦分局以及双江农场关于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方案精神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危旧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不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未进行严格审核,对建房改造未进行跟踪监督,也未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让郭某1、汤某1、赵某1、李某3等44户不符合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的职工享受了补助资金,致使66万元国家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2017年11月30日,罗成勇、董某1向双江自治县纪委退缴了违规领取的危旧房改造补助金各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双江自治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证实罗成勇玩忽职守罪一案案件线索来源情况以及同期由双江自治县纪委与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成勇涉嫌违纪违法情况联合调查的情况。

2、立案决定书,证实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成勇的到案情况。

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成勇身份情况。

5、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罗成勇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临沧地区农垦分局文件、中共双江自治县委任免职通知四份、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文件二份、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国营双江农场文件四份,证实被告人罗成勇的任免职情况及部分分管工作情况。

7、《云南农垦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步骤和办理程序实行八步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农垦总局文件三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2009)11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9)50号文件、云南省发改委(2012)1300号文件、《临沧市农垦危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证实双江农场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程序规定。

8、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危旧房改造领取补助人员名册、记账凭证,证实涉案44户不符合享受国家资金补助的危旧房改造对象实际领取了补助资金的情况。

9、证人董某1、汤某1、徐某、彭某1、罗某1、李某1、尹某1、郭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的住房按照规定不属于危房,没有按照《云南农垦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步骤和办理程序实行八步走》的流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了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分别用于隔热层、门窗的改造。

10、证人周某1、李某2、王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1、王某1、祝某4、祝某2四户的住房按照规定不属于危房,没有按照《云南农垦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步骤和办理程序实行八步走》的流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了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在房顶加盖彩钢瓦大棚。

11、证人李某3、向某的证言,证实原农场职工李某3、农场六队向某户所建住房不在双江农场辖区内,通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了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

12、证人刘某1、赵某1、罗某2、罗某3、赵某2、刘某2的证言,证实农场五队的赵某1、刘某5、李某12、俸某以及农场十二队的张某9五户没有自己建房而实际领取补助金1.5万元。

13、证人李某4、李某5、彭某2、王某2的证言,证实通过刘某1帮忙,占用农场职工的名额建房以及双江农场场部工作人员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情况。

14、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农场五队的尹富贵的住房按照规定不属于危房,没有按照《云南农垦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步骤和办理程序实行八步走》的流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了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用来盖彩钢瓦大棚。

1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农场四队李某13系证人肖某的母亲,与肖某共同生活,李某13未独立建房,但通过申请后也享受了每户1.5万元的补助资金。

16、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实农场一队邵某3没有在农场一队建房。

17、证人范某、田某、韦某、阮某的证言,证实农场三队韦某没有自己建房而实际领取补助金1.5万元。

18、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农场九队杨某3和尹某2是母子、李某7和杜某是母子、戴某2和李某14是母女、刘某3和刘某6是父子、郑某2和郑某1是父子,他们都只盖了一套房但享受了3万元补助。另外叶某和黄某3将名额转让给张某1和杨某1建房,自己领取了补助金1.5万元。

19、证人郑某1、刘某3、张某1、尹某2、李某7、戴某2、杨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的房屋的改造是双江农场统一施工的,没有出过钱,也没有领取到危房改造补助金,可能是用来折抵工程款。

20、证人郭某2、王某3、李某8、汤某2、杨某2、李某9、李某10、陈某、刘某4、董某2、张某2的证言,证实双江农场卫生所居委会杨某2、李某10、吴某2、吴某3、李某15、李某16、罗某5、张某2、柴某、张某3、董某2、王某4等十二户人家通过加盖大棚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金1.5万元。

2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罗成勇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按照双江农场关于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方案精神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危旧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享受补助条件、对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名单未进行严格审核,对建房改造未进行跟踪监督,也未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致使让郭某1、汤某1、赵某1、李某3等44户不符合享受国家资金补助的危旧房改造对象享受了补助资金。

22、双江农场管委会情况说明、双江三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扩建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罗成勇向法庭提交的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相关情况说明、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特殊情况说明两份证据的真实性。

23、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罗成勇及董某1于2017年11月30日分别将违规领取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退缴至双江县纪委。

被告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1、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特殊情况说明,证实双江农场十二队曾某等五户职工重复享受危旧房补助资金和双江农场二队李某11等五户职工重复享受危旧房补助资金是由双江农场领导班子经过会议研究并报请县领导同意后决定的。

2、现金进账单,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双江自治县纪委账户退款1.5万元。

3、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相关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罗成勇在工作情况。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罗成勇及辩护人对证人赵某1、李某4、李某5、彭某2、韦某、阮某、王某2、赵某2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人的证言中涉及的转让行为是职工私自订立的,与本案无关,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对证人彭某1、周某2、李某6的证言有异议,认为没有通过鉴定证人就认定自己的房屋不属于危房是不客观的。对《国营双江农场2009年至2016年不符合危旧房改造人员名册》提出异议,认为其中部分职工符合补助标准。本院认为,上述赵某1等证人的证言证明领取补助金的职工没有自己建房,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与证明事实并无矛盾之处,故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证人彭某1、周某2、李某6的证言说明其对自己居住的住房的客观评价,被告人的异议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没有履行职责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评估,对上述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国营双江农场2009年至2016年不符合危旧房改造人员名册》是公诉机关对涉案领取补助金职工的统计列表,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农场十二队曾某等5户重复领取补助金是因为涉及搬迁而由农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和农场二队李某11等5户的改建是为配合双江工业园区建设而实施的,因此而享受补助金是由农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辩解,在庭审中,被告人提交了双江农场管委会关于2009年至2016年危旧房改造工作特殊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该情况说明进行了核实确认。合议庭认为对上述十户的补助金发放是双江农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被告人已经履行了职责,不属于玩忽职守,涉及补助金15万元应当从指控金额中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双江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不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发放未进行严格审核,对建房改造未进行跟踪监督,也未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农场十二队曾某等5户和农场二队李某11等5户重复领取补助金是集体决定,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相应的补助金金额已经从损失的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农场九队杨国秋等6户、农场五队赵某1等4户、农场场部罗成勇等8户、农场卫生所居委会吴某4等12户以及未在双江农场辖区统一建房的李某3、向某领取补助金是符合相关的精神,不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的辩解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无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缴了违规领取的补助金,另一职工与被告人同时退缴了违规领取的补助金,挽回部分损失,同时本案中领取补助金的职工数量较多,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成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邱?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鸿雁

人民陪审员周会金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