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3日22时许,在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旅检科进境大厅,被告人张某作为临时带班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值岗过程中违反双人监管规定,擅自决定由潘某值岗前夜(当晚22时-次日凌晨3时)、张某值岗后夜(次日凌晨3时-次日上午9时),在值岗过程中脱离工作岗位,致使王某某1、王某某2等人于2017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走私玉矿石751.8千克、透辉石22.4千克入境。
2、2017年4月7日22时许,在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旅检科进境大厅,被告人张某作为值岗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值岗过程中违反双人监管规定,提出由其本人值岗前夜(当晚22时-次日凌晨3时)、于某值岗后夜(次日凌晨3时-次日上午9时),在值岗过程中脱离工作岗位,致使王某某1、王某某2等人在2017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走私玉矿石827千克、透辉石6千克入境。
经价格鉴定,王某某1、王某某2等人二次走私玉矿石、透辉石总价值人民币2131450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69500.68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被告人张某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损失469500.68元。
另查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已缴纳完毕);三、扣押走私的1578.8千克玉矿石荒料,28.4千克透辉石碎料,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69500.6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清单、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调取满洲里市海关缉私局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收条、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进出境大厅岗位职责、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进出卡口岗位职责、《驻十八里办事处主要职责》、《旅检科主要职责》、2016年1月-2017年4月驻十八里办事处负责人及旅检科人员情况、《关于十八里办旅检科值岗要求的说明》、情况说明、《会议记录》、驻十八里办事处旅检科交班簿、请假单、关于被告人张某到案经过的说明、侦查部门说明、两份手机通话记录、满洲里海关人员通讯录、关于满洲里公路口岸进境大厅监控录像的制作说明、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出入境记录、鉴定聘请书、货物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3、王某某1、王某某2、颜某、潘某、于某、王某某4、潘某某、许某、杜某某、张某某1、魏某某、王某某5、田某某、孙某、赵某某、黄某某、李某、崔某某、张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