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段玉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玉然,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芒市林业局事业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亚元,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玉然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本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玉然及辩护人段亚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邬某某租得八年期位于芒市三台山乡邦外村委会帮滇村民小组农户承包的土地提供帮助,将邬某某租种的地块400.5亩作为2005年度退耕还林项目上报三台山乡政府,邬某某获得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后多次收受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20000元。

2、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章某某、周某某以其妻子金某某的名义、赵某4甲、杨某某、赵某4乙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项目助资金人民币1147650元。

3、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2007年4月,以张某某的名义租种了位于芒市三台山乡帮外村委会拱别村民小组保某某的37亩栽种西南桦的有林地,在明知该片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情况下,将该片地作为退耕还林项目上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9083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玉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玉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玉然在担任三台山林业站站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玉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段玉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玉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玉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段亚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段玉然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仅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段玉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段玉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退清涉案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对被告人段玉然涉及受贿罪、贪污罪指控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应充分考虑其具有的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法庭以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因被告人段玉然所犯的滥用职权罪系多因一果所致,如果只是由被告人段玉然一人承担,明显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求法庭结合该案的具体原因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被告人段玉然患有多种疾病,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免除情节,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段玉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5年,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邬某某租得八年期位于芒市三台山乡邦外村委会帮滇村民小组农户承包的土地提供帮助,将邬某某租种的地块400.5亩作为2005年度退耕还林项目上报三台山乡政府,邬某某获得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后多次收受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20000元。

2、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章某某、周某某以其妻子金某某的名义、赵某4甲、杨某某、赵某4乙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项目助资金人民币1147650元。

3、被告人段玉然担任芒市三台山乡林业站站长,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申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2007年4月,以张某某的名义租种了位于芒市三台山乡帮外村委会拱别村民小组保某某的37亩栽种西南桦的有林地,在明知该片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情况下,将该片地作为退耕还林项目上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90835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协助查询、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到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调取了张家某等人的交易明细。

3、立案决定书,证实周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邬某涉嫌行贿罪已被立案侦查。

4、询问通知书、提讯提解某、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德宏州委组织部、芒市公安局、芒市人力与资源社会保障局、芒市档案局、芒市财政局、普会美、三台山勐丹村民委员会、芒市林业局、德宏州林业局调取了相关证据。

6、芒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协查函、芒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关于对三台山、轩岗两乡七块退耕还林土地所有权属认定调查情况报告,证实张某1退耕还林的75亩地属农户承包林地,邬某的400.5亩属农户承包耕地,金某的110亩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赵某3的100亩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章某的188亩属村民小组的集体荒地,杨某3、赵某5补的57亩属村民小组的集体荒山。

7、户口证明、新批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段玉然身份信息,是芒市林业局事业工勤人员,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9、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周某是国家公职人员,2003年3月至2008年2月任芒市三台山乡党委书记。

10、土地转包合同、合同见证申请登记表、谈话笔录、收据、领条、土地转包合同补充协议、林权证,证实张某1与保某、赵某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协议的情况。

11、潞西市林地、林木流转清理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证实章世民与勐丹村委会四家寨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情况。

12、见证、谈话笔录、荒山出租合同,证实金某与三台山允欠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情况。

13、协议书1份,证实金某与邬某、李某2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14、三台山德昂族自治乡人民政府文件,证实2003年、2005年三台山乡针对退耕还林所发的文件。

15、三台山退耕还林补助档案,证实芒市三台山乡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情况。

16、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司法查询材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1、章世民、金某、赵某3、邬某在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交易情况进行了查询。

17、德宏州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公司、大户承包的集体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只能享受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政策补助,只能享受造林第一年每亩补助50元,不能享受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

18、情况说明,证实芒市林业局关于金某承租三台山乡允欠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享受政策补助的说明;关于邬某承租芒市三台山邦外村委会帮滇村民小组老320国道退耕还林面积减少情况的说明。

19、德退耕办(2005)5号,潞政发(2005)42号文件,证实对退耕还林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大户承包的集体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只能享受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政策补助,大户承包农户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可纳入退耕还林补助,享受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

20、小班调查卡片、退耕还林地块面积登记表,证实退耕还林地的小班调查,勾图面积情况。

21、潞西市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小班到用户名册,证实芒市三台山乡退耕还林工程2007年市级检查验收情况。

22、德财农(2004)186号、潞财字(2004)157号、潞退耕字(2006)1号文件,证实退耕还林由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的相关规定。

23、德发改农经(2006)491号文件,证实退耕还林的相关要求。

24、潞西市退耕还林大户承包退耕还林摸底排查工作报告,证实2006年潞西市退耕还林大户承包退耕还林摸底排查情况。

25、退耕还林条例,证实退耕还林县级作业设计编制操作细则。

26、退耕还林补助花名册,证实芒市三台山乡2005、2006、2007、2008年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情况。

27、潞政发(2002)52号、潞政发(2003)4号、潞政发(2003)5号、潞政发(2004)244号、三政发(2003)1号文件,证实芒市关于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相关意见。

28、潞林某(2005)59号、芒发(2011)31号文件,证实芒市各乡镇林业站的上划、下划情况。

29、潞西市2005、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图,证实2005年、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情况。

30、云某退耕(2006)24号文件,证实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31、退耕还林工作流程图、芒市2002年至2003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芒市2005至2006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退耕还林工作实施职责,证实退耕还林的工作流程,实施职责,芒市2002年至2003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2005至2006年退耕还林实施的情况。

32、退耕大户补贴登记表、2008年以前退耕补助明细表、2016年以前退耕还林补助明细表,三台山乡其他退耕还林补贴登记明细表、退耕还林过程2010年市级检查验收小班造林到户花名册、三台山出冬瓜二组补贴登记明细表,证实章某承租的188亩领取了2005年至2016年不符合补助的485040元;金某110亩领取了2006年至2016年不符合补助的270050元;赵某3100亩领取了2006年至2016年不符合补助的245500元;邬某400.5亩领取了2005年至2013年不符合补助的831428元;杨某3领取了2005年至2016年不符合补助的69660元;赵某5补领取了2005年至2016年不符合补助的77400元;被告人段玉然贪污数额为包某137亩的退耕还林补助90835元,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1147650元。

33、退耕还林条例,云政发(2002)90号,国某(2002)10号、德政办发(2002)148号,德退耕(2003)9号,云财农(2004)113号,云政发(2007)189号,德政发(2009)73号,德宏州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1号,云某退耕(2004)31号,德退耕办(2004)13号,云某退耕(2004)7号,证实退耕还林具有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均详细做了相关规定。

34、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文件清单,现金缴款单,回单,证实普会美将被告人段玉然的涉案款30万元交到侦查机关。

3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段玉然的到案经过,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3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段玉然约他,以他的名义承包了三台山邦外村的一块地,都是段玉然操作的,段玉然说是一起种树,合同签他的名字,由他来负责管护树木,成林后大家一起分,租金62000元,他出了2000元,后来补助款发下来,他留了少部分,其他的都给段玉然了。

37、证人普某的证言,证实段玉然租种一块地,有80多亩,并套取到了退耕还林补助,其他情况就不清楚了。

38、证人保某、赵某1的证言,林权证、土地转包合同、合同见证申请表、谈话笔录、见证,证实2006年,段玉然跟保某和赵某1租了面积为90亩的土地的情况。

39、证人包某2、杨某1、杨某2、赵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三台山勐丹村委会四家寨将位于大包山的一块集体的荒地租给了一个叫章某的人,租期40年。

40、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段玉然一起核实章某的地块退耕还林指标,由于领导打招呼,虽然不符合条件也核实为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面积180多亩。

41、证人杨某3的证言、土地承包协议书,证实杨某3和赵某5补共同向出冬瓜村民小组租赁一片位于并岭山集体土地,2005年的时候,他们租的这片山地以57亩的面积被退耕还林,按照30亩算给赵某5补、按照27亩算给杨某3,当时是林业站的段玉然和他的手下来核实的。

4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周某用其名义去租地种橡胶,每年领到2万多元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具体周某是怎么去申请的补助款不清楚。

43、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周某当三台山党委书记,他在我们小组的集体山林租种过一片山林,是村小组的集体地,没有承包到各家各户,面积有80亩左右。

44、证人石某1、石某2、石某3、石某4的证言,证实三台山允欠村委会邦弄村民小组将项秋山的一片集体荒山租给赵某3种植茶叶,大概有200亩,后来赵某3改种杉木树了。

45、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章世民在三台山勐丹村委会四家寨村民小组杨家山搞了一块竹子基地,面积有180多亩,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差不多有十多年了。

46、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06年在三台山乡允欠村委会帮弄村民小组租了一块地种植茶叶,后改种杉木树,并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大概有26000元左右。

47、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通过做群众工作,帮滇村民小组的群众才同意将土地租给邬某,有400多亩,当时做工作的时候说如果不租给邬某就不给村民小组退耕还林指标,后来地租下后,邬某申请了退耕还林,乡政府才给寨子每户一些退耕还林指标。

4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利用职权帮助邬某承租土地申请到退耕还林补助,邬某送给其153000元;其以妻子金某的名义与三台山允欠三组租赁一片地种橡胶,不符合申请退耕还林的条件,跟段玉然打过招呼,让他按林业站符合实际种植的橡胶亩数上报,林业局按110亩批了退耕还林补助。

49、证人邬某的证言、土地承包合同、补助花名册,证明,证实2005年邬某找到周某,让周帮助找地块做退耕还林项目,后来周在帮滇找到一块400亩左右的地,邬某也认识林业站的段玉然,并让段玉然帮忙做退耕还林,在周的安排下,段玉然、郝某4等人帮邬某跟帮滇小组的村民谈租地的事,后来共计租了400.5亩,这400.5亩地是已经分包到各个农户的土地,后来在段玉然的帮助下全部申请到了退耕还林补助,拿到补助后给了段玉然120000元。

50、证人岳某、杨某6的证言,证实二人到三台山乡做退耕还林外业调查的情况。

51、证人王某、杨某7、李某1、杨某8、郝某1、郝某2、郝某3、番保才、廖某换、杨某9、番保苍、杨某10、刘某的证言,证实经过三台山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做工作,将土地租给邬某种竹子,面积400.5亩,租金每亩每年10元,申请了退耕还林,前8年村民没有享受到退耕还林补助,2015年后的退耕还林补助村民享受到了。

5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介绍邬某与周某认识,邬某通过周某在帮滇村民小组土地种了400亩竹子,申请到了退耕还林补助。

5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件事实。

54、潞林党字(2005)19号中共潞西市林业局总支委员会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段玉然的任职情况。

55、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复印件、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拘留、逮捕、扣押财物及被起诉的情况。

5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证实侦查人员依法进行讯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玉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芒市三台山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段玉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段玉然在担任三台山林业站站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三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玉然贪污数额为人民币90835元,其受贿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段玉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人民币1147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段玉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段玉然在案发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玉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玉然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注意。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玉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0元,其余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本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学忠

审判员段丽红

审判员申B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利n